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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人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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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6期 V01.29 NO.6 许昌学院学报 JOURNAL OF XUCHANG UNIVERSITY 2010年第6期 NO.6,2010 论法律人的基本素质 张 冰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摘 要:法律人的素质能力对实现法的功能意义重大。由法律人担负的发现、整合、解释、 执行和传播法律规则的责任所决定,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主要表现为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善于进行 法律思维、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等。 关键词:法律人;素质;法律信仰;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824(2010)06—0147—02 现行立法的充分认识、掌握和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合理因 素的尊重、继承和利用,所以,法律人应系统学习部门法知 识,不但对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的基本法律规定熟知 于心,全面系统掌握,还应努力把握具体部门法的基本法 律理念和法律原则,以避免由于法条的调整带来的无所适 法律人是以法律的研究、运用为职业的人,如法学学 者、法律教师、律师、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执法及监督者等, 他们担负着发现、整合、解释、执行和传播法律规则的责 任,对实现法的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方法制发 展过程中,英美法系的法官群体、大陆法系的法学家群体 对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乃至法治的发达所做出的极大贡 从,并获得从容应付各种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当然,我 献表明,法律人对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和社会的发展起了 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们今天进行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宏伟大业中,法律人必将担负重任并成为重要推动力量, 们必须认识到精通法律是一个相对的状态,是一个永无止 境的过程,对法律和法学的不懈学习,应是法律人永远的 课题。 培养、锻造高素质的法律人团体意义重大。 作为研究及运用法律的专门人士,法律人在其知识储 备、技能、信念资源、价值选择等方面必有与众不同之处, 主要表现为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善于进行法律思维、具有 坚定的法律信仰等。 一(三)渊博的知识修养 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法律规则的选择和确定不可 能脱离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且需准确反映社会运行 基本规则和客观规律。法律人如果拥有相邻学科以及必 要的横向学科知识,可以加深其对法律和社会的认识,提 高其解决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研 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 、知识素质——精通法律专门知识 法律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法的本 质和具体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识,进而影响到立法、执法能 力和水平。所以,精通法律专门知识是法律人的先决条件。 (一)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功底 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 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 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 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 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 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 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 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 法学基础理论是揭示法律和法律现象规律的系统的 理论和学说,在法学学科体系中起着支柱作用,是法律人 正确认识法律和法律现象本质的理性知识。它有助于法 律人完成知识的自我转化,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 和变迁,还可使法律人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 局限性,形成科学的法律思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避免形 式主义地对待法律问题,实现法律的准确适用。所以,法 律人应努力丰富自己的法律史、立法学、宪法学、比较法 学、法律社会学、法学方法学等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切实 掌握各部门法中关于法律意识、立法原理方面的知识。 (二)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 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 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 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法徨 人应尽可能多地了解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 学、自然科学、数学、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方面的知识, 并能熟练地掌握语言工具(包含本国语言、外国语言和计 法律被自觉遵守、正确适用和成功创新的基础,是对 收稿日期:2010—04—28 算机语言),以使其立法、执法和研究成果能够尽快公开并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大学生法律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编号:SKL一2009—1843。 作者简介:张 冰,女,河南郑州人,研究方向:法学基本理论 ・147・ 被人所理解。 关于规则的知识有利于提高法律人遵守规则的自觉性,但 另外,法律的存在源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法律的 职责、功能与宗旨均在于规范、料理人事,造福人生。这就 要求法律人必须有一个基本的素养,即通情达理,体贴人 情世故。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对法的深刻认识,在立法、执 其养成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更为重要。如侦查人员刑 讯逼供,往往并不是因为他不知道依法办案是司法从业人 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大多是缘干其脑海中特权 大于法权的错误认识。所以,法律人应自觉以规则意识训 法时实现多重法益的衡平。要做到这一点,法律人应尽可 能多地了解社会生活,解读人生,学会做人和处世,最大限 度地积累人生经验。 练自己:(1)发自内心地珍视和爱惜法律,承认法律具有至 高无上的威严和神圣不可侵犯性,以维护法律为荣,以亵 渎法律为耻;(2)高度认同法律,坚信法律是道德、宗教等 无法替代的社会控制手段,是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作的纽 带;(3)习惯于用法律约束自己,将法律作为每天日常工作 所应该恪守的天职要求,勇于自觉地接受法律评判和检 二、技能素质——善以法律思维处事 作为一个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有着共同的思维方式, 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去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 题。正确的法律思维活动是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 正确结论的唯一途径,对其掌握和运用程度是衡量法律人 素质、水平的标准,法律人应努力养成以下思维习惯和 取向: 第一,坚持法律认知活动独立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 和社会舆论,把“合法性”作为判断一切行为、主张和关系 的基本标准。 第二,以法律语言作为思维和交流的工具。由语词所 表达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活动都不可缺少的环节,法律 思维也必然以法律语言为媒介,且更加依赖法律语言。这 是因为法律语言是把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把各种各样的 人类行为指向的权利和义务、把存在于社会生活和人类行 为过程中的程序用简练的语言抽象概括而成,并用立法的 方式表明其基本内涵,以最简练的形式抓住要领的共同规 则。离开了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就不再成其为法律思维, 法律认知活动就会等同于一般社会认知。 第三,注重逻辑思维,重视法律方法特别是逻辑推理 的研究和运用。法律思维结果是一种推理的结果,逻辑上 的真重于事实上的真。为此,法律人在思考与处理法律问 题时必须做到:(1)以合法证据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将 权利义务作为合法性判定的核心因素,普遍采取权利与义 务分析为线索的认知方法,坚持在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情况 下,不急于做出法律结论;(3)综合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得 出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并为这一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 证和法律理由。 第四,依照程序思维,“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 的主张和举证而‘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_¨ 这是因为法 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中实现的,而且法治原则 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 法结果。另外,就客观事实而言,无论任何案件,只要发生 了就不能重现,只能借助于证据这个载体再现案件事实的 真相,但是这种真实只是相对的真实,是一种程序上的真 实,重构的真实,而非科学中的绝对的真实。 三、精神素质——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 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 皈依感和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坚定的法律信仰,是 法律人能够深入地进行法律价值考量、理性地评判法律规 则、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适当地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 地做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的前提,应成为所有法 律人修炼的目标。法律人应努力塑造自己立法为公、执法 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 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理想,恪守职业道德的 自律精神。要做到这些,法律人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律观: 首先,敬畏法律,以规则意识律己处事。规则意识包 括关于规则的知识和遵守规则的愿望、习惯两方面。尽管 ・】48・ 测,并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然境界。 其次,忠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人除 必须遵守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外,还要遵守特殊的职业道 德规范,主要有:(1)忠实法律。视法律为生命。这是法律 人最起码,也是最根本的品德,没有这一品德作保证,法律 就可能因法律人的道德修养的欠缺而被践踏。(2)维护正 义。法律的首要条件是正义。树立健全正确的正义观,并 努力使自己成为献身正义的法律卫士,应是每个法律人的 理想。(3)刚直不阿。面对权势、面对邪恶无所畏惧,有在 紧要关头栖牲自我、舍身求法的勇气。(4)清廉执法。即 要“清醒”,善于明辨是非曲直;要“清廉”,做到廉洁奉公。 这种美德是法律人严格执法、有法必依的保障。. 再次,尊重法律,以批判精神推动法制进步。法律规 范存在漏洞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法律与时俱进是必然 的客观规律。尽管社会生产力是法律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但法律人的共同努力是不可少的。没有古罗马法学家群 体的卓越贡献,就没有古罗马法与法学的发达与繁荣,没 有文艺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的努力,就没有罗马法的复 兴,从而就不会有今日大陆法系的法律及法学的发达。所 以,法律人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善于独立思考和批判,用 一种现实的、批判的目光去看待法律,用职业的敏觉发现 立法之不足和前人之未见,通过创制新法和创造性运用法 律来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是可以不断完善自我并有益于 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批判精神的养成,要求法律人:(1)有 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时刻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国家、 人类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2)能够以科学的态度、采用 科学的方法分析、认识法律现象;(3)养成宽容的态度,承 认别人有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权利, 对那些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和生 活方式要给予充分的理解。 总之,就法律人的成长而言,精通法律专门知识是成 为法律人的先决条件,善于进行法律思维是衡量法律人素 质高低的标准,信仰法律可有效避免法律人沦为法律的工 具并有益于提高工作质量,这三者相互沟通,互为表里,缺 一不可,均应成为法律人不断完善自我的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1]《Legal Method Cases and Text Materials)by HARRY W. JONES\JOHN M. KERNOCHAN— ARTHUR W. MURPHY. Mineola New York THE FOUNDAT10N PRESS INC.1980 P21—23. [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 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 践[J].中国社会科学,1994,(2):63—86. 责任编辑:师连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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