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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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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办法与标准(试行)

2006-3-10 15:46:47 阅读2622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与标准。 一 考察测试的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和思想品德条件、体检合格、普通话已取得国家规定的二级乙等以上证书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 二 考察测试的形式与内容

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采取面试(试讲)、笔试等考核形式进行。

面试和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考察申请人的教学设计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及教学目标的实现能力,包括讲授的思路、讲解的技巧、采取的方法。

笔试:重点考察测试申请人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的相关知识和所授学科的专业知识,并运用这些知识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核:通过审阅其提供的工作(学习)经历,提交的论著成果和其他个人资料,考察申请人基本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教学潜能。 三 考察测试的标准

1.笔试由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标准参考《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等科目的考试成绩),占35%。 2.面试和试讲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其学科小组组织实施,占50%。 具体测试项目及参考分值为:

仪表仪态 6分 行为举止 6分 思维能力 6分 语言表达能力 10分 教学设计能力 10分 教学组织能力 10分 教学创新能力 12分 采取方法 8分 讲授技巧 12分 教学效果 20分

学科(专业)小组对申请人的面试和试讲提出测试结果,填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3.考核

主要考核申请人的基本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教学潜能,占15%。 四 考察测试的组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各区(县)教育局以及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分别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需要按学科(专业)建立若干专家测评小组,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测试。 五 考察测试的权限

上海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进行考察测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本校拟聘教师进行考察测试;区、县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考察面试。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笔试、面试和试讲、考核的结果,提出考察审查意见,填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六 具体测试时间、地点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申请人。 本条信息没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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