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敏
(曲阜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山东 曲阜 273165)
内容摘要:1870至1871年间,日本积极寻求与中国立约通商,企图仿效欧美列强从中国攫取特权。在清廷涉外政要的坚拒下,双方于1871年9月签订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清日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从而在19世纪中后期中国与外国多签不平等条约的惯例中出现了一个少见的例外。未达目的的日本在19世纪80年代或趁中国外交陷入困境,或利用中日关系的相对缓和对中国发起了两轮修改1871年约章的交涉。清醒认识到不平等条约危害性的清廷涉外有礼有节地阻止了日本的修约要求,使后者一直到甲午战前终未在中国享受到内地通商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不平等权利。对当时中日两国间的这项重要外交活动,目前尚未见到专文论及。笔者将梳理该修约交涉的基本事实和发展脉络,并进而批驳日本近代军国主义的侵华野心、揭示晚清中国人在条约认识史上所取得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清日修好条规》 日本 中国 修约交涉
一、19世纪70年代初中日立约、换约的艰难实现
1870年9月,日本派遣外务大丞柳原前光等人来到天津,要求与中国订约通商。日本之所以主动向中国求约,出于诸多切实的政治、外交需求:想借助可能获得的外交成果以提升自身的国际地位、稳定国内政局,并企图从中国、朝鲜方面捞取或多或少的好处。中国应允来年议约,则耽于笼络羁縻日本、联东制西的幻想。
1868年,日本倒幕派推翻了德川幕府的封建统治,建立了以改革派武士为中心的明治政权。新政权建立伊始,一些内政举措导致众多势力对不满。如实行“奉还版籍”和“削藩”(即废除藩主对土地和人民的领有权并减少藩主、藩士的俸禄),引发了众多藩主、藩士对新的不满。继续按旧年贡标准向农民征收沉重的土地税,导致多地多次出现农民的反抗事件。在此情况下,新欲以外交的进展来转移内部矛盾。1869年2月,向美国和荷兰公使表示希望提前修改不平等条约,被答以期限到达前不予考虑。同年1月起,日本试图与最近的邻国——朝鲜建立近代的外交关系,并向后者通报天皇新政权的成立。因为改变了交往惯例及文书中充斥“皇”、“敕”字样,朝鲜一直拒绝接受来书。由于与欧美和朝鲜的交涉均不顺手,新无法以两者的进展来转移内部斗争的视线。鉴于中国已与欧美多国订立近代条约,新认为与中国议约将会比较顺利,很希望借此走出外交困境,提升权威并稳定国内政局。日本政要也了解到不少清廷要员昧于近代国际关系大局和国际法知识,认为利用该有利情况,求约于中国,可能同欧美列强一样在中国享受到特权,自然会大大提高自身的国际地位。借助与中国立约,铺平与朝鲜的缔约之路,更是日本的一个重要考虑。在日本看来,与中国签约后,日本就取得了与中国平等的国际地位,而此时的朝鲜仍是中国的藩属国,自己得享与朝鲜宗主国平等的地位后再与朝方交往,定能取得优势地位;况且,朝鲜尚未与任何国家签定近代条约,若见宗主国与日方立约,就有可能答应日本的立约要求,甚至有可能让自己享受条约特权。至于清廷在1870年10月底应允来年与日本议约,则是幻想用“天朝的恩德”笼络日方,并借以联合抵御欧美诸强。出于如此考虑,总署于10月31日照会日方,允许日本次年派大员来华议约。
1871年6月,日本任命大藏卿伊达宗城为与中国订约的全权正使,外务大丞柳原前光为副使,择期来华立约。7月29日,伊达一行在天津与清廷任命的全权代表、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正式开始缔约谈判。8月1日,日方向中国代表提交了柳原拟订的约章草案。该草案充斥着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和最惠国待遇等规定,而且将上年旧草案中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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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对等原则和“双向条文”一笔勾销,只载明日方享有各项特权。至此,日本欲在中国攫取条约特权的野心彻底曝光。奕、曾国藩、李鸿章等清廷政要此时已初步认识到中国与欧美列强所签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性。曾、李等人在年初有关中日议约的奏折、书函中都提出,将来的中日条约中要载明两国有对等的领事裁判权,并且废除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双方均不享受此前各自出让给欧美国家的权益。针对日本的企图,李鸿章于2日提出了贯彻中方上述原则的约章草案,并坚持不对日人让步。日方代表见初衷无法奏效,也只能在9月13日与中国签订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清日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归纳《条规》和《通商章程》的诸多条款,包含着如下主要内容: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两国均可派使臣进驻对方首都;建立正常的通商关系,但两国商民只准在对方已开放的口岸经商,均不得进入对方内地;两国均根据对方与欧美国家确定的协定关税进行通商;两国均可在对方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均可对本国商民行使领事裁判权。1可以看出,日本向中国求约的主要目的之一落空了——没有在中国攫取到内地通商权、片面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日本对贯彻对等原则的约章甚是不满。加上欧美列强对写有“通好后自必相互关切”字样的《条规》第2条2的质疑,也助长了其换约前即想改约的决心。日本隐忍数月后,便迫不及待地遣使来华,决心打破国际惯例,在换约之前修改条约。1872年春,日本派柳原前光第三次来华交涉。柳原于5月间在天津向李鸿章面呈了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要求改约的照会:撤消中国在日本行使领事裁判权的规定,而不废止日本在中国运用领事裁判权的条款;取消一度引起西方国家不满的《条规》第2条。对于日本这种破坏两国立约对等原则、违反国际法的举动,中国坚决抵制,柳原的交涉只能无果而终。到了1873年,日本当局感到短期内难以实现对中日约章的修改,加上想利用琉球渔民在被害事件,其外务卿副岛种臣最终于4月间在天津与中国全权大臣李鸿章完成了换约事宜。此时距约章签署已过一年半之久,纯粹因为日方的原因,违背了缔约双方理应在一年之内完成换约手续的国际惯例。
中日作为具有悠久友好关系的东亚邻国,在近代之初又同受欧美列强侵略,在自愿的基础上缔结平等的条约本非难事。日本在立约谈判中的企图,是造成缔约艰难实现的唯一原因。当然,换约遭延宕,同样是日本不改对中国觊觎之心的结果。纵观日本方面从遣约到换约的所作所为,足可以预示以后只要有合适的机会,日方必将提出修约要求以期从中国获得特权;修约与反修约的交涉将成为中日之间的一项长期外交斗争。
二、80年代初的修约交涉
如上所述,《清日修好条规》未载明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可以修改条款事宜,并规定两国对等享受领事裁判权,也严禁两国商民进入对方内地进行贸易。它作为两国签署的基本条约,应具有长期的稳定性。短期内不修改基本条约,也是当时国际法的通识。看来,无论是按照《条规》具体条款,还是援引近代国际法准则,日本都无理由在短期内向中国提出改约。实际上,日本在19世纪80年代屡次提出改约的依据是与《条规》同时签署的《通商章程》。 该《章程》第32款规定:“两国现定章程,嗣后若彼此皆愿重修,应自互换之年起至十年为限,可先行知照,会商酌改。”《通商章程》只谈两国货物进入对方开放口岸应纳税则等通商问题,并不涉及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的规定。日本人以其为据提出修约,自然只能修改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1)《修好条规》第
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17-324页。
2条的原文:“两国既经通好,自必相互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
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2)《清日修好条规》第2条实际上模仿了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的第1款——“嗣后大清与大合众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起争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3)这种条款在当时的国际政治生活中并无任何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但西方国家获知中日约章有此条款后,却颇为疑忌,因为他们不喜欢东方国家哪怕字面上的联合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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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章程》,不能奢求修改《修好条规》以得到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不遵守既定约章和国际法,是近代日本政要对待东亚邻国的惯用伎俩。日本为借修约在中国攫取特权,于是故意混淆《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的区别,以后者的条款为据,从1873年起到甲午战前,在中国外交困窘或中日关系相对缓和之时,多次提议修改中日约章。两次大规模的交涉集中在80年代,发生在1880至1881年间的交涉是约章生效后的日本首次强求修约。
1879年3月底4月初,日本不顾琉球自为一国和500年来臣属中国的事实,悍然吞并了琉球。其后,清基于“兴亡继绝”的传统政治理念,对日本开展了复琉运动,以使琉球王室后裔能世代相传宗庙祭祀权为基本目标,要求日本让琉球完整复国或部分复国。1879年夏秋间中国从事的复琉斗争,目标是使之完整复国,并维持与中国的传统关系。其间,清廷先是与日本进行单纯的外交交涉,后又敦请美国前总统格兰特调处,均没有整军备武以配合相关的外交活动,自然无法让日本吐出到口的果实。首轮复琉交涉虽无果而终,但日本政要也认识到如果中国不停止复琉活动,自己也难以稳定地对琉球进行统治;倒不如在琉球问题上让中国接受日本微小的让步以消除中方复琉的口实,同时借机提出修改1871年约章从而在中国享受特权。1880年2月,清廷正式声明拒绝批准崇厚与擅自签定的丧权辱国的《里瓦基亚条约》,后者即向两国边境地区增派,威胁要与中国开战以期使中国屈服。眼见中国外交陷入困境,日本政要认为有机可乘,一致认为己方可做出与俄联手的姿态,配合琉案上的微小退让,清廷定然不敢拒绝修约。3至4月间,日本制定了“改约分琉”的方案:(1)琉球的北部和中部划归日本,南部的宫古、八重山二列岛划归中国。(2)不待《中日通商章程》第32款所定修约需换约后的十年之期到来,提前修改《条规》和《章程》,抽去两约章程中不允许日本在中国内地通商的规定,并加入“一体均沾”条款。(3)以日本将取消欧美国家在日领事裁判权和提高关税率为借口,要求中国放弃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并同意日本大幅度增加中国货物进入日本的关税。1
6月29日,日方任命驻华公使宍户玑为全权办理大臣。7月30日,清廷也下达上谕,派总署王大臣与日本使臣交涉琉案及改约之事。8月18日,交涉正式开始。24日,日方向中方正式提出了“改约分琉”方案。此后,双方围绕着日方草案开始反复交涉。奕等总署王大臣对日俄勾结的情形深信不疑,认为分琉与改约联结,是了结球案、杜绝日俄共谋的良策。10月21日,总署参照日方草案与日本全权公使宍户玑议定了分琉联结改约的一系列条约约稿,允许日本在中国享有内地通商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至于日方要求的按照日本法律管理在日中国商民及提高海关税则诸事,则“俟(日本)与他各国订定后,再行彼此酌议”。另外,双方还商定:一俟约稿为两国御笔批准,即于三个月内在大清国都互换,并在光绪七年正月交割两岛后之次月,开办加约事宜。2 28日,总署将琉案专条底稿和加约底稿一并奏请朝廷批准。至此,日本梦寐以求的改约企图眼看即将实现。虽然总署王大臣相信存在日俄勾结的情形,不惜答应日本修约要求以求得杜绝日俄共谋并借机了解球案。但李鸿章、何如璋等清廷基于对国际事务较多的了解,认为日本不可能与勾结起来对付中国,同时感到采用日方的分琉方案不足以使琉球复国,更反对在修约问题上对日本让步。这年7月间,清廷驻日公使何如璋向总署寄送了一份新的讨论琉球问题的信函,认为日本政局动荡、财政困难,难以与俄联手对华开战。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晚清外交的实际负责人李鸿章也在10月19日致书总署,认为日俄不会真正勾结,中国无须因畏惧日俄勾结而匆忙与日本敲定“改约分琉”约稿。同时何如璋、李鸿章通过寻访球王后嗣或在华的琉球,也认识到接受贫瘠的南二岛无法让琉球复国。使日近三年、熟悉日本国情及近代国际事务的何如 1
[日]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6-118页。 2《总署奏与日本使臣议结琉球案折》(光绪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8-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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璋写下了《内地通商利害议》,在10月间和11月初先后寄呈总署和李鸿章,全面批驳了日本的修约要求。在这篇著述中,何如璋提出,对于日本的修约要求,“盖有不可轻许者故五”; 若允许日本内地通商和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则“有贻害极大者四”。 纵观何如璋所列举的九点,如影响国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加大中国的外贸入超和白银外流从而进一步动摇国家的根本,另外谈及引发犯罪现象飙升,中国国威下降,人民怨声载道,促使日本和欧美列强竞相掠取在中国的权益等,总之是会多方面损害中国的经济和政治生活。何如璋全面和深刻的分析极大地影响了正准备上奏折大力反对总署做法李鸿章,在接到何的书函后,对其给予了高度评价:“正筹思善全之策,适接出使大臣何如璋来书,并抄所寄衙门两函,力陈利益均沾及内地通商之弊,语多切实。”1李鸿章吸取了《内地通商利害议》中的大量论据,本着自己对与日立约的一贯立场,于1880年11月11日呈上了一份非常具有说服力的奏折。此时态度转缓,也证明日本借助势力共同谋华只不过是虚声恫吓。因此,李氏在此奏折中再次说明了自己10月19日给总署复书中的观点,认为日俄不会真正勾结,中国无须因畏惧日俄勾结而匆忙与日本敲定“改约分琉”约稿;中国应明确拒绝日本图谋单方面获得特权的修约要求:“日本必欲得均沾之益,倘彼亦有大益于中国者以相抵,未尝不可允行。若有施无报,一意贪求,此又当内外合力坚持勿允者也”。2李鸿章还建议朝廷:“此时似宜用支展之法,专听俄事消息,以分缓急……若俄事于三个月内即已议结,拟请旨明指其不能批准之由,宣示该使。”3清廷非常重视李鸿章提出的意见,随即对总署与日方议定的“改约分琉”约稿采取了暂不批准的策略。宍户见议定约稿难以被清廷批准,遂于1881年1月17日向衙门发出照会,指斥中国 “自弃前议”,声言“琉案破约之责在中国”。4 20日,宍户奉命离开北京回国。2月24日,曾纪泽与签订了《中俄伊犁条约》,使上年年初以来的中俄伊犁危机得以解除。清廷信心大增,认为不必再顾忌日本利用中俄争执,遂于1881年3月5日发布上谕,正式否决了总署同宍户玑商定的分琉改约
5至此,约稿,同时命令总署继续与日使商议。中国击败了日本1873年来的第一次修约阴谋。
三、80年代中后期双方的再度修约交涉
1885年4月,中国与日本签订了《天津条约》,最终了结了上年12月发生的中、朝军民与驻朝日军的冲突问题。7月下旬,中日均按约如期从朝鲜撤军。此后,日本面对欲染指朝鲜半岛的最新举动,基于自身尚无实力立即驱逐中国在朝力量并占有朝鲜,开始执行一种与中国“妥协”、支持中国干涉国政、利用中国来对抗的。1885年10月,李鸿章借助在朝鲜问题上英国、日本支持中国的有利形势,应朝方所请,委任袁世凯为驻扎朝鲜交涉通商事宜大臣,赋予其干涉朝鲜国政的权力,从而使清廷能以一种新的方式继续保持中国在朝鲜的优势地位。如此一来,自1885年下半年起起,日本在朝鲜半岛上与中国争夺优势的斗争出现了缓和的局面。日本高层即决心利用中日关系间这一新形势,引诱中国同意改约,同时也想以此推进与欧美国家改约的步伐。
1885年12月,日本任命盐田三郎为新一届驻华公使,令其承担在华与清廷交涉改约的任务。次年3月,盐田来华就职,在途经天津时,即向李鸿章表露了日本的修约意图。9月4日,盐田向衙门正式提交了日方改订约章的底稿。这次日本向中国提交的改约方案,与其1880年所提草案基本相同:仍是要求加入“一体均沾”的条款,允许日本到中国的内地通商;另外,还以日本将取消欧美国家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为由,要求在保留日本在中国 1《直隶总督李复奏球案宜缓允折》(光绪六年十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直隶总督李复奏球案宜缓允折》(光绪六年十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
2,第14-17页。
2,第14-17页。
3《直隶总督李复奏球案宜缓允折》(光绪六年十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14-17页。 4 [日]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第14卷,日本国际联合协会1951年版,第283-284页。 5《军机处寄直隶总督李鸿章等上谕》(光绪七年二月初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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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的情况下取消中国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这次修约活动正式开议不久很快因8月中旬发生事涉两国的“长崎事件”而暂时终止。在该事件中,长崎地方排华势力殴杀访日中国水师官兵50余人,日本方面却采取拖延解决的手段企图使案件不了了之。中国只能被迫把它作为1886年秋冬对日外交的中心任务,暂时中止了与日本的修约谈判。延至次年2月8日,双方才最终了结了“崎案”,中国方有较多余力应对日本的改约交涉。即便如此,在1886年秋冬两国修约谈判暂时停止期间,总署王大臣、李鸿章对日本的改约方案也进行了研究,同时饬令属员和第三任驻日公使徐承祖等人对日方草案提出意见。1886年10月21日,熟悉日本情势和近代国际法的徐承祖致电李鸿章,对日方草案痛加批驳。如徐氏指出日本以与欧美国家改约成功后将取消后者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为说辞,其实是要提前废除中国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属于“西人给倭权利,我皆遵行”。还谈及日本准备按西方法典修改本国法律并在本国中聘请外籍法官以换得西人取消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却不给中国法律和华籍法官同样的地位是“倭给西人利益,我则概无所要”。徐承祖更反对日本欲在中日约章中加入“利益均沾”条款,认为该条款是“语多含混,流弊甚多”。 徐氏由此提议李鸿章和总署王大臣拒绝以日本的草案为基础讨论修约:“鄙意请明却盐田,云条约必彼此利便,兹来稿非特无益我商,且多窒碍,未便商改。”1天津通商委员朱干臣也对日方草案“逐细复校,加以按语”。 李鸿章对二人的工作特别满意,故在1887年2月27日给总署的信函中对他们大加赞语:“徐(承祖)朱(干臣)两人之议较为简明醒目。”李鸿章还决定把天津海关道周馥等人所呈旁注稿一本、盐田三郎的原约稿、徐承祖的改稿和朱干臣的驳语一并上呈总署,请后者参酌。面对本轮日本的修约要求,李鸿章仍然坚持自己1871年以来与日立约的基本立场。故在这件寄交总署的信函中明确要求后者应继续维持中国与日本的旧约:“原约分《修好条规》、《通商章程》为二,颇具深心。《条规》首段声明,彼此信守,历久弗逾。《通商章程》第三十二款则声明现定《章程》十年重修,是《章程》可会商酌改,《条规》并无可改之说。今日稿混《条规》、《章程》为一……我既不能拒绝(日方修约要求),唯有多方辩难,籍词延宕;或将无甚关系利害之事酌改一二。”2鉴于1886至1887年间并不存在中国外交特别困难的情况,总署王大臣这次也决定不屈服日本的修约要求,早在1887年2月19日致函李鸿章时,即表明了自身对日本方案的态度:“旧约只可酌量修改;(日本)所开方案不可行者居多。”3总署王大臣2月底了解到李鸿章、徐承祖等人的意见后,更坚定了其保持两国旧约章的态度。6月17日,总署向盐田公使正式提交了中国方面的改约方案,断然驳回了日方的要求,继续坚守1871年约章的对等原则。两个方案所持原则如此大相径庭,两国开议修约自然不会出现日方满意的结果。延至1888年9月,日本见本轮修约谈判无法压服中国,只好训令盐田向总署通告中止改正条约的谈判,日方仍未能从中国获取特权。
甲午战前的中日改约交涉主要发生在1880至1881年及1886至1888年间,两轮交涉均为日方发起,规模也较大。除这两轮之外,中日之间就改约问题还进行过两次小规模交涉,分别发生于1882至1883年、18至11年。前者由中方发起,后者则是中日双方相互试探。这两轮小型交涉活动的中方主角是中国第二任及第四任驻日公使黎庶昌,经朝廷允许,他向日方有关提出球案与修约并议,意欲借商谈修约让日本与中国再议球案以实现琉球复国。对黎氏的试探,日方均以1881年初其的表态来回复——中日间的琉案已结,而只愿与中国商议改约以期取得在华特权。看来,在修约问题上日本方面的意图与两轮正式谈判所持立场并无不同,与中方的态度仍大相径庭,双方均不愿做出大的让步以进行紧凑的 1《徐使致译署》(光绪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一,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第
732页。
2 《论日本修约》(光绪十三年二月初五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9,第1-2页 3《论日本修约》(光绪十三年二月初五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9,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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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故两轮交涉均没发展成大规模谈判,双方的交涉初衷没得到实现,相关交涉自然是无果而收场。
综观19世纪末中日间的修约交涉,两国围绕改约问题的大规模交谈判有两次,小规模的试探也不少于两次,但由于双方目标迥异又互不让步,这些交涉均无果而终。就两轮正式谈判而言,从修约交涉的结果来看,主动出击的日本并没有达到目的,日本始终没有从中国获得内地通商、片面的领事裁判权和最惠国待遇等特权;而被动防御的中国方面则始终坚持了立约对等的原则,中方在立约之时从日本获得的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等项权利也得以保留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在修约交涉中取得了胜利,挫败了日本的企图,保护了国家主权。从这一结果而言,也体现了中国涉外在条约认识问题上的重大进步,他们的相关认识为中国维护条约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
作者简介:张兆敏,山东菏泽人,19年出生,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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