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挂牌公司为了业务和业绩考虑,有引入技术的需求,而相关技术很可能由自然人拥有。挂牌公司的股东以让渡部分股权为对价,获得技术所有权;而技术团队以技术所依托的无形资产为对价,对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出资,最终得到挂牌公司的可流通的股份,实现技术变现。
那么,在上述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有哪些呢?本文分两种方案进行分析
一、方案一
1. 第一种方案步骤:
(1)挂牌公司和技术团队共同成立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其中挂牌公司持股51%,技术团队以无形资产入资,占比49%。
(2)然后,挂牌公司向技术团队发行股份,技术团队以其持有的49%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认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认购,需要对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作为定价的依据。
2. 第一种方案涉税:
在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如下:
(1)技术团队以无形资产入资,需要按照6%的税率缴纳。依据是: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016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解答中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计税依据就是取得的股权价值。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基本上明确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要征收,所以实践中绝大部分税务局也征税。具体征税细节,建议公司咨询当地税务局。
(2)技术团队以其持有的49%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认购,要按照股权转让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依据是: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上述第一种方案中的第(2)步属于以股权对外投资。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方案二
1. 第二种方案步骤:
(1)挂牌公司和技术团队共同成立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其中挂牌公司持股51%,技术团队以无形资产入资,占比49%。
(2)然后,挂牌公司向技术团队发行股份,技术团队以其持有的49%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认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认购,需要对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作为定价的依据。
2. 第二种方案涉税:
在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如下:
(1)技术团队以无形资产入资,需要按照6%的税率缴纳。依据参照第一种方案。
(2)挂牌公司以上述无形资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此时,挂牌公司要按照6%的税率缴纳(具体征税细节以当地税务局为准。但基于前期,挂牌公司获得无形资产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如果间隔时间不长,无形资产价值变化不大的话,挂牌公司的流转税负不大)。挂牌公司以该无形资产出资视
同销售,收益所得作为所得的组成部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挂牌公司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中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3. 第二种方案涉税会计处理
挂牌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后,编制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时对于该部分无形资产出资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如下:
假设成立子公司前,母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100万,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时,作价120万。两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在母公司层面,视同转让无形资产,增值部分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均匀计入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母公司层面 借:所得税费用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
合并层面,上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00万,计税基础是120万,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 贷:所得税费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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