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
□吴华珺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刑事错案重审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刑事错案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涉及范围较广等特点,其一旦发生,不仅对无辜者及其家属的身心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同时,挑衅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司法的尊严。本文将通过对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分析,来分析刑事侦查过程中错案产生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机关;侦查程序【作者简介】吴华珺(1994~),女,安徽合肥人;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呼格吉勒图案
(一)案件简述。1996年4月9日晚,一名女子在公厕内被奸杀,呼格吉勒图发现后报案,随后被警方锁定为凶手,于是警方立即开始了侦查和询问。之后在呼格吉勒图的询问笔录中发现,在警方刑讯逼供下,其承认自己杀人的罪行。然而,在其他证据并不充分、案件疑点重重、且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提起公诉。5月17日,距离案发才一个多月左右的时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便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等,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终身。一审判决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其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为由提出上诉,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于6月5日便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2005年,真凶浮出水面,但这并没有引起相关机关人员的重视。此后,在呼格吉勒图
2014父母多年屡次申诉以及新闻媒体大范围报道的情况下,
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宣布
[1]
呼格吉勒图无罪。
(二)案件分析。当时案件唯一有力证据就是拥有A型血的呼格吉勒图指甲里却含有O型血的血迹,而被害人正好是O型。再加上警方的刑讯逼供,呼格吉勒图不得不承认自。2017年“申处委”样的处理结果”的权力和2005年时并没
,“申处委”有质的改变很难真正地起到保护学生权利的作
“申处委”用。立法上的软弱,势必造成学校职能部门对权力
,“申处委”的蔑视就是形同虚设。
,“申处委”作为复议机构应是高于相关职能部门的,应
该可以变更或撤销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否则议来议去,白费精力,复议的意义何在?因此在立法上,
“申处委”应该明确授权以变更和撤消权,使申诉真正成为有
效的学生权利救济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当原处理或处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
,“申处委”序合法时应该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结果的决
定,并将复查过程和复查决定告知学生,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二是当原处理或处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据错
,“申处委”误时应该直接依据正确的依据,作出变更处理或
最终一审主要就以这两个事实来定己奸杀了该名女子,
罪量刑。然而,案发后第一批赶到现场的依据勘查结果表示,现场并没有打斗的痕迹,受害人身上也没有任何伤口,因此,唯一有力的证据并不成立。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仅有被告的口供是无法定案的,况且这个口供还是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得到的,因此,口供这一证据也被排除在外了。没有直接证据且所掌握的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警方依旧将这些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呈交给,从而误导法官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从上述案件事实中可以看到,在案发后侦查阶段,警方基本没有花太多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只是敷衍了事地提供了两个存在瑕疵的证据,甚至可以说是伪造了这两个证据,并且据此来认定呼格吉勒图就是犯罪嫌疑人。之后,又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且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一件证据不充分的特大命案来说,侦查程序如同形式一般,匆匆忙忙执行实施完毕,最终导致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2014年,该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同时成立调查组,对这些侦查人员都一一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处分结果的决定;三是当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申处委”楚,证据也不充分,或者处理或处分程序不合法时
可以作出撤销原处理或处分结果的决定,并要求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重新作出决定,也可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直接作出变更处理或处分结果的决定。
[2]
“徒法不能以自行”,“申处委”是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其地位和权力直接决定着学生申诉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申处委”大众期待着,从立法上对学生性质和权力出台更加
明确更加完善的规定。
【参考文献】[1].北关保英.行教科书之总论行(第2版)[M]
2009:592京:中国大学出版社,
[2]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0:117钱逊.《孟子》读本[
Industrial&ScienceTribune2020194·39·
2020年第19卷第4期二、刑事侦查阶段错案的成因
(一)侦查行为违法。通过分析各种刑事错案,从中不难发现,
刑讯逼供是刑事错案的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原因。从古至今,
若以刑讯逼供为主要刑事侦查手段,则可以快速解决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这种侦查手段虽然不合法,
但相比于其他手段,
其具有很大的优势,比如,花费时间短,见效快,要求的技术手段不高,在成功取得被害人的口供后,可以将
该口供作为直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这种手段在经过多次实践检验后,
基本可以破获绝大多数的重大刑事案件。再加上侦查人员长期受
“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其采取非法手段、违反法定程序询问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内
部默认为一种合法行为。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时,办案人员从呼格吉勒的笔录中发现,
当时他遭到办案人员逼供,要求他按照他们的话来说,
否则,轻则不让其上厕所,重则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在威逼的同时,
办案人员还进行了利诱,他们隐瞒,
欺骗呼格吉勒图,告诉他受害人并没有死,只要他现在认罪就可以立马回家。于是,
在威逼利诱下,呼格吉勒图被迫给出了承认自己杀人的口供。
(二)考核机制不科学。呼格吉勒图案发生时,正好赶上全国严打的特殊时期,
这直接导致办案人员为了立功而急功冒进,
再加上当时侦查技术水平的局限,导致呼格吉勒图遭受不公的对待。这种情况在现在看来或许能够理解,但是,多年后的今天,办案人员仍采取违法手段,忽略事实,为追求高破案率而不择手段。导致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
是结案率,
也就是他们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如果侦查机关一昧地追求高破案率,
那么,他们就会不择手段地想要尽快结束案件,
从而忽视了整个案件的真实客观情况,同时也违背侦查机关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
甚至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最终不仅降低了侦查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能达到惩罚犯罪、
保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目的。(三)办案人员法律专业知识较少。侦查机关的绝大多数人员来自于警校,他们在学校里学习的主要是侦查类等技术方面的知识,
因此,他们对法律方面的知识有所欠缺,特别是程序法方面知识。所以,在侦查过程中,他们往往追求的是最终目的,
而无所谓其手段是否合法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给予保护。案卷材料中显示,
当时分局副冯志明主观上已经默认呼格吉勒图是凶手,
这直接影响到办案人员是否认真仔细地勘查现场。冯志明作为副,
不根据现场勘查到的证据或是询问到的证人证言进行推理判断,而是主观定罪,
这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若排除其主观上的故意,
那么其行为的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四)其他权力干预侦查程序。这里的其他权力主要是
指党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领导,
即外部干预和内部干预。所谓的外部干预,
就是司法系统外部的干预,主要是指司法不,
受党政机关的干预;所谓的内部干预是指司法决策行政化,这实质上有点类似于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领导做出决策,
下面直接按照上头领导的指示来实施。上文中也提及过,
在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前,那阵子正好赶上内蒙古自治区严打斗争小组来到呼和浩特市考察,
党政机关督促大家尽快解决问题。在党政机关密切关注下,
侦查机关迅速开展行动,
但由于刑事案件较为复杂,技术侦查手段就为落后,调查·40·
取证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且很多证据都需要去仔细研究从而才能推理出案件事实,
因此,办案人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重大进展。但该案件在当时影响较为重大,
党政机关一直很重视,
根据当时资料显示,很生气并命令下属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取得嫌疑人的口供。为了能及早结案,
侦查机关忽视了客观事实,
甚至还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口供,最终导致呼格吉勒图被错判。
三、刑事侦查阶段避免错案产生的对策
(一)加强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一是检察机关应该尽
到自己的监督职责,
不能放任了侦查机关违法侦查的行为,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要将刑事错案率控制在
一定的水平上。二是侦查机关应坚持正确的证据规则和取证方法,
杜绝非法取证,并随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
必须要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即存疑不诉。四是应当及时建立系统性的侦查制度,
由和法官来监督侦查权,
通过司法权制约侦查权从而有效地保证侦查制度的良好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发生刑事错案的概率也会随之下降[2]
。(二)提高侦查人员专业素质。因侦查人员大多都是从警校毕业的,
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了解有所欠缺,往往容易忽视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导致刑事错案的产生。因此,想要避免刑事错案,就必须要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素质。一是给侦查人员普及法律专业知识,
比如,在警校培养方案中加入关于程序法等课程,
让他们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二是完善侦查人员选拔制度,
提高录用门槛,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考察,
从源头上把关。三是对在职的侦查人员定期培训,
加强理论与实践训练,提高专业素质。(三)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如果办案人员的主要考核指标是破案率的话,
那么,就会造成他们一昧地只追求破案量而忽略了质的结果。侦查机关应该建立一个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将案件质量纳入考核制度,同时,借鉴法官的终身追责制,
可以建立侦查人员的终身追责制,这样可以有效地督促侦查人员认真办案[3]
。
(四)加强侦查机关办案的性。侦查机关在办案过
程中,
会受到党政机关以及内部领导的干预,且司法机关大部分开销都是由来支撑的,
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党政机关指导司法机关。面对这个问题,
最好办法就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侦查机关的职权范围,
进一步确定其办案的性,
对党政机关的权力进行,以防党政机关以及内部领导的越权干预。
参考文献】1]中国网[E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12/id/3638659.shtml
2]吕胜飞.刑事程序价值分析之刑事错案———以侦查程序为视角[D].上海师范大学,20183]张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山西学院学报,2018,3:95~984]吴峥.中国的刑事错案原因及预防[J].山西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2:85~88Industrial&ScienceTribune20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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