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如果是施工单位为回复监理通知单,不应该再发联系单,而是应该继续下发监理通知单,并报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仅仅是没有回复的话,现场可以拒绝施工单位的一切签证和验收,直到回复为止。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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