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包括: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第五条第十款(三)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食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第五条第十款(四)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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