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适用。中级以上人民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审理的是危害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和最高级人民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
公诉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便于将工作重点放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但由于对简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诸多不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zee.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