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后,对于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最先清偿,之后则应当所欠税款;以及其他债务进行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由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因此在清偿时其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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