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与程序以及交易市场。出让由国家作为所有者进行,而转让由土地使用者进行。出让是他物权设定,转让是他物权转移。出让条件相对宽松,转让需要经过申请、审批和缴费手续。出让在一级市场进行,转让在二级市场进行。当事人在相关诉讼前应明确利害关系,并理解所有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因此,当事人在提起土地所有权转让诉讼前应该先确定自己是否与该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并应向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当事人应清楚所有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不混淆两者概念。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收取相应费用;后者是指个人或集体以有偿方式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出租或转让给他人。在提起土地所有权转让诉讼时,当事人需明确利害关系、被告和诉讼请求,并向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应理解所有权出让和转让的差异,避免概念混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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