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有: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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