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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自己抚养的孩子不是亲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来源:爱站旅游

金某(男)和费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子,费某于2019年10月11日向起诉,要求解除与金某的夫妻关系,并诉请孩子由自己抚养。此时金某看到孩子年幼,并不愿意离婚,且金某保证尽量协调工作,以便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妻儿。因此判决驳回了费某的离婚诉求。

然而人生如戏,金某在2020年3月初偶然间得知金某2可能非其亲生,在他震惊无措的同时也深知,倘若儿子确非其所生,那么这对于金某与费某金某父母都是毁灭性的事件,但若系误会,这样的误会也必须查清消除。于是2020年3月10日,金某带着儿子的毛发,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有无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司法鉴定所最终作出排除生物学父亲的鉴定意见,对此结果,金某当即崩溃。但是,金某依然心存幻想,侥幸地认为,毛发鉴定可能存在误差,鉴定结果未必客观真实。故2020年3月25日,金某带着儿子来到****司法鉴定所,委托该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鉴定,但最终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排除金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意见,让金某对家庭的幻想、儿子的期望以及与费某重修于好的想象全部破灭。

常言道,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在金某得知孩子不是亲生后的第三天,费某婚外第三者的妻子带家人打上门来,声称费某勾引其老公,曾向其老公索要了50000元的遣散费,此后不知何时,费某擅自与其丈夫生下了孩子,并向其丈夫索要高昂抚养费。至此,孩子不是亲生的,金某被绿的信息闹得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金某再也无法忍受背叛和痛心。遂向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费某抚养费、保姆费、分娩时的医药费,孩子的医药费、教育费,鉴定费等损失,同时要求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10万元。

对于金某的诉求,会支持吗?我们来看看的判决吧:

本院认为,法律倡导良善的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司法应守护社会价值。

一、关于金某要求与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同意解除金某1与费某的婚姻关系。

二、关于金某要求费某自行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

金某与孩子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金某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金某要求孩子由费某抚养,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费某自行负担,费某同意,故对金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金某1要求费某赔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参照费某在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的主张(要求金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800元,其他教育金及医疗费凭对半承担),本院认为孩子的生活费按3600元/月计算较为合适。因金某与费某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作约定,应视为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故原、被告各半承担孩子的生活费1800元/月。按照金某主张的45个月,总计1800元/月×45个月=81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金某要求费某赔偿分娩生产费、医疗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分娩生产费10283.2元、医疗费2950元、教育费2730元,其中由金某1承担的一半7981.6元,对此,费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金某1要求与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费某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一直未将孩非金某所生的事实告知金某,导致金某误以为其与孩子系亲子关系,并抚养了长达四年之久,金某在孩子身上倾注了大量的情感,费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夫妻应互负忠实的义务,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对金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金某1要求费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5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讨论:对于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得到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损害,故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损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那么,哪种观点比较妥当呢?

本律师认为,本案件中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与他人生育孩子,且一直对金某进行隐瞒,无疑对金某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只是法律依据不能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而应该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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