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人可以关押在看守所,机关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依法逮捕后,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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