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大学生;;现状;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公益制度,是为了避免因经济能力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造成不特定当事人在面对法律时可能遭遇的不公平对待,从而保证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目前,法律援助制度已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认可,并成为衡量一国法治化程度的标志之一。而大学生作为宣传法制知识的主力军,切实参与到法律工作中不仅利用了自身独特的法律人力资源,锻炼了法科学生的能力,更加重要的是解决了法律援助供需的巨大缺口,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援助的“预备役”
。目前《法律援助条例》主要是依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公证员等职业法律人提供法律援助,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预备役”―法学专业大学生。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有500余所,在校法学生人数达到了80余万人。这些法学专业大学生通过学校的专业教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和基础技能,同时又由于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状态,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造成了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毕业生能力在法律应用方面的弱势。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不论是我国法学教育,还是法学专业大学生,为了弥补自身不足,都会产生参与实践的迫切需求。这正好能够缓解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紧缺的现状。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现状分析
1、相关法律制度模糊
截至目前,我国专门针对法律援助制定的实体法只有《法律援助条例》,而该条例自2003年9月1日实施后,至今未修订或颁布司法解释及实施细则,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规定仍是非常原则性的。这就造成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认可度无法明确。在实践中,大学生自发组成的法律援助机构往往得不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认可,学生只能以个人名义参与案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较大,尤其是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方面的,直接损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利益,使得法律援助的宗旨和意义得不到实现。
2、组织建立与管理不健全
目前高校内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大多是由学生自发建立的学生社团,其基本成员(包括社团领导和骨干分子)主要是在校学生,指导教师多是受学生邀请而自发参与的。学校对社团工作基本不参与,对其持放任自流的态度。在校学生由于没有工作经历,与社会接触不够,对如何管理和运营一个团队缺乏经验。成员参与社团活动的积极性主要依靠个体兴趣和新鲜感维持,缺乏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管控或有制度却不能很好的贯彻实施。这就导致了社团呈现出组织管理松散、成员流动性大,社团稳定性差等特点。
3、成员分布不均,能力有待提高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一、大二学生进入高校时间不长,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对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激情高,而大三、大四学生由于面临毕业和就业的压力,多数学生都忙于备战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或者在校外找工作,空余时间大大压缩,无法全身心投入到法律援助中来。但是由于成员主要集中在大一、大二年级,学生还没有完成全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习,专业知识不完整,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不能够很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待其专业技能和经验提高后,又因面临毕业而无法继续参与法律援助,造成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力始终停滞在较低水平。据统计,在上海接受过高校法律援助咨询的当事人对大学生所提供的援助服务的满意率仅为50%。①
4、指导老师人数不足
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活动,而大学生在校期间不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践能力都是不足以支撑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因此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离不开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较强的办案能力的指导老师。但目前我国高等院校老师除教授课程外,其主要工作是做学术研究,能够兼顾并做好法律实践的双能型老师数量不多。此外,作为法律援助指导老师,目前主要是以无偿帮助为主要形式,指导工作也不是像日常教学工作那样有固定的场所和工作时间,往往需要老师随着援助案件的处理进程不定时往返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学生之间,需要老师牺牲大量的个人时间和精力,因此许多老师不愿意参与指导工作。
5、法律援助经费筹集难
大学生一般是以校园法律援助中心等高校学生社团作为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媒介和载体。。与此相对,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法律应用类实践活动,大学生参与援助必然要求一定的物质基础,例如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差旅费等,而这些目前都是由高校法律援助学生社团自行承担。因此,高校法律援助学生社团常常出现资金短缺的困境。援助资金的匮乏,很大程度上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正常开展。援助活动质量的高低受到资金情况波动的影响,造成援助活动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降低了当事人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认可程度。
6、与其他力量缺乏沟通
在大学生法律援助面临种种困境,难以独自前行时,更多时候选择的是暂停活动甚至放弃,极少与法律援助的其他力量进行沟通,寻求支持。《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的责任,县级以上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照上述法律,机关和执业律师有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而且由于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使得他们在参与法律援助的不同阶段或方面具有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所不具备但又急需的资源优势。如果不能团结一切能够团结的力量,共同促进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大学生法律援助将是举步维艰的。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意义
1、社会层面
(1)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缓解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紧缺的局面。我国现有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职业法律人,其中占比重最大的是执业律师。但是目前我国在册的执业律师尚不足30万,仅仅是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人数的1/3。。
(2)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够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减少负担。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来,鲜有其他法律法规提及或完善,加上当事人寻求救助途径不畅通、投入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造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缓慢。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第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不仅具有法律制度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更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模式单一的进行了完善。同时大量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大学生的加入,还能够减轻经济负担,促进法律援助经济资源的优势配置。
(3)大学生法律援助是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补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总体而言是一种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②这种教育模式大大了学生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够切实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大学生通过与当事人交谈、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分析案情、拟定法律文书等方式将自己所学所会应用于当事人的实际案件。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能够平等的面对法律及司法审判,确保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成司法案件的个案公正;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不断接收、理解案件相关法律知识,既能提高普通当事人的法律认识,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还能促进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理解,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个体层面
(1)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能够锻炼其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参与法律援助不仅仅是简单的提供法律知识的咨询,还要求大学生在接触案件后从纷繁驳杂的现象中抽离问题的实质,这中间可能涉及多个法律部门或多门社会科学知识,可能还需要与不同阶层人群进行沟通交流,这些就要求学生具备多种法律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以及社交知识。而这些能力单单通过目前的高校教育是远不能满足的,需要大学生在处理问题中不断去探索、充实、提高。
(2)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能够培养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一方面,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主要面对的是一些基层社会问题,因此法律援助工作具有浓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强大的社会正能量。大学生通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基层群众的疾苦,进而培养自身的人道主义精神,认识自身的社会价值,争取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工作不同于课堂教育的案例分析,大学生处理问题不再是毫无顾忌的纸上谈兵,而是切实关系到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只有真切的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妥善的处理援助问题。
基金项目: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课题《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对其实践能力拓展的研究》,批准编号2014038。
注解:
一、诉讼保险制度概述
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事先购买确定的诉讼险种,当其就承保范围内的事项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诉讼费用的一项保险法律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最初产生于19世纪的法国,其雏形是17年成立的“医疗纠纷基金”(SouMédical),该组织要求其成员每天认捐一个“苏”(Sou,法国辅币名,相当于1/20法郎),而认捐“苏“的行为相当于今天的购买诉讼保险行为,凡认捐的成员都可在日后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时,通过组织的力量获得法律帮助和经济援助。1917年法国鲁曼地区出现的“汽车运动保卫制度”(DéfenceAutomobileSportive)即是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保险制度诞生的标志。随后,德国也设立了“德国汽车保险制度”(DeutscherAutomobileSchutz),并将诉讼保险的范围逐步拓展到其他财产性民事纠纷领域。到目前为止,欧洲各国普遍建立了诉讼保险制度,并在巴黎设立了欧洲保险委员会,其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丹麦、意大利、英国等。
;二是附加式(Adds-ons),是指在其他险别上附加的诉讼保险,其投保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和机动车诉讼;三是合作式(Cooperatives),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办的诉讼保险。
诉讼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费用和律师费用,并以后者居多。保险公司承担的诉讼风险包括合作风险(riskofcooperativeagreement)和异议风险(riskofdisagreement)。在合作风险中,诉讼风险主要是由诉讼进程时间不确定而产生的风险,在其承保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理赔金额是能够预测的,但在异议风险中,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都很难预测,其原因在于,投保异议风险的案件在发生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例如,人们无法预测交通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也很难预测为此进行民事诉讼所需的诉讼费用。正是由于异议风险的存在,才促使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保险方式来分散个体的诉讼风险负担,这也是诉讼保险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根本动因。
诉讼保险是一种将诉讼风险进行社会分散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适用对象是介于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中产阶层。有学者认为,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诉讼保险的被保险人提讼的倾向性大于未投保者,就此而言,诉讼保险具有促进潜在权利显现化、形式权利实质化,进而实现法的支配和法律平等的“公器”功能。此外,诉讼保险还具有副位功能,即通过向当事人介绍律师以及扩大有诉讼经济能力人的范围,以普及法律服务,进而促使律师业务更趋于合理化。
二、我国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的分析
(一)经济分析。保险学中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其构成要素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者的关系是:风险因素(如火灾隐患)的客观存在导致了风险事故(如火灾)的产生,风险事故的产生引起了风险损失(如财产毁损),风险则为三者的共同作用结果。面对诉讼风险,我们可以作如下解释:人们进行经济交往必然产生利益冲突,冲突的客观存在必然导致发生民事诉讼,诉讼费用作为一种经济损失随之产生。由此可见,诉讼费用风险在构成上完全具备可保风险的基本要素,从而对诉讼费用予以保险是可能的。
有风险就要进行管理。诉讼费用具有可保性并不意味着非保险诉讼费用风险就无法进行管理,这里还有一个最优选择问题。常见的风险管理方法有控制型(如回避、预防等)和财务型(如自留、转移等)两种,保险属于财务型手段。每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均有其适用范围:当损失程度高但损失频率低时,可选用风险回避;当损失程度低且损失频率也低时,可选择风险自留和损失预防;当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都高时,就应选用风险转移和损失抑制了,此时,保险为最佳选择。
(二)法律分析。就诉讼费用导致的“权利贫困化”,学者们设想了各种解决方案,有的主张取消审判费用,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是为取消主义;有的主张由国家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人员实行司法救助,减免其审判费用,此为减免主义;还有的主张实行法律援助,减免当事人的律师费用。
先就取消主义来说,其理论基础是:解决纠纷、保护私权是国家的责任,现代国家又都是租税国家,故诉讼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但是,制度构建往往是相关制度原理相互竞争的产物。就诉讼费用的负担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而言,还应当考虑国家财政负担、民事诉讼的性质和原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以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等因素。就此,学者们多持受益者负担原则,即审判制度的维持不是完全依靠一般的公共税收,实行公共负担原则,而是要求当事人也负担一部分。由此可见,取消主义不可行。
再就减免主义而言,司法救助是对审判费用的负担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调整,将本应由当事人负担的部分费用转由国家暂时或最终负担。但从上文可知,这种转移是有限度的。因此,减免主义亦有其局限性。
现代各国多将法律援助定位为国家责任,由此出发,法律援助只能是有限的。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只能适用于我国公民,团体组织不能申请,但现实生活中并不乏经济困难而又亟需法律救济的团体组织。其次,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才能获得法律援助。最后,法律援助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法律援助制度也有其不足。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属于国家对公民实施的“他律性援助”,并且其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群体,中产者是被排除在外的,于是就可能导致中产者虽难以支付诉讼费用,但却无法获得援助,而成为真正的“权利贫困者”。而受制于国家财力等因素,诉讼免费主义也行不通。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既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又具有广泛适用面的新型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它具有以商业活动为基础来达到公共目的的复合性格,为促进公益性调整与私益性调整相互结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口。
(三)其他条件分析。根据西方的实践经验,诉讼保险制度能否获得成功,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在接受当事人投保前,应当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数额进行准确预测;二是存在一定的保险市场份额和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三是有一批符合资质的诉讼保险法律专家。先就条件一来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审判费用是较容易预测的。律师费用虽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随着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陆续出台律师收费指导性规定,并要求律师履行收费告知义务,目前律师费用大体上是可以预测的,现实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纠纷,主要是律师未能善尽职责或未能履行费用告知义务所致。因此,诉讼费用是可以预测的。再就条件二而言,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诉讼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保险制度还缺乏法律支持;法律界和保险界对诉讼保险的学理研究也不够;许多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还不强,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诉讼保险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恰恰相反,法律规范和理论建树往往是在实践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以后才出现的。认为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不强可能影响诉讼保险市场的成长,则更是没有道理。目前,在沿海发达地区,尽管法官们普遍超负荷工作,案件积压仍较为严重,即使是在内地,案件也不在少数。传统无讼价值观对公民诉讼意识的影响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大,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没有诉诸,往往是在利益权衡——尤其是对因司法等因素可能导致司法救济低效甚至无效予以考虑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至于诉讼保险还要求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法律专家,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也是不难的,现有法律从业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就能胜任。
三、建构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模式之选择
国外的诉讼保险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市场模式。即公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自由决定购买何类险种,并且可以在保险条款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额度范围内自由选择律师,保险公司则根据事先商定的法律服务明细表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二为指导模式。其最大特点是由确定诉讼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险种的设置及其收费标准以及市场化程度等均须经许可或确定。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如劳动保护诉讼等。三是利益协同模式。其最大特点是将全面成功报酬制与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律师业和保险业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之后便取得了向律师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诉讼保险制度依靠预收的保险费和律师业务的恢复额两部分资金进行运营。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市场模式虽然具有保险关系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的优点,但可能发生“市场失灵”现象;指导模式虽然能够发挥调整市场的作用,但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至于利益协同模式,虽然可以提高各方的积极性,但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和律师过于追求商业利益从而损及接近正义目标的达成。本着扬长避短的原则,笔者以为,应当区别不同险种而采用不同的模式:对于非公益性的诉讼,可以采取市场化模式和利益协同模式;对于公益性较强的劳动保护和医疗诉讼等,可以考虑采取指导模式;。
(二)具度设计
1.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总体而言,诉讼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审判费用、当事人费用和人费用。但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费用、因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而额外增加的费用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的诉讼费用除外。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分别不同险种,根据各类险别的风险大小和损失率高低来确定,然后采用表定法综合每一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对基本费率进行修正。为了减少管理费用,在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采取经验法,依据最近三年的平均保险费确定当年的保险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M=(A-E)C/E
在上述公式中,A代表最近三年的平均损失,E代表适用的预期损失,C代表依据经验确定的可靠系数,M代表修正系数。
3.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诉讼保险的承保对象为诉讼费用,其数额大小往往很难准确预测。因此,诉讼保险没有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确定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即每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相结合。由于诉讼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般较小,故而一般不宜对作为起赔点的免赔额进行规定。大型企业间的诉讼保险除外。
(三)法律规制措施
由于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保险致使诉讼费用的预防和惩罚功能相对减弱。因此,便可能发生当事人滥权的现象,如缺乏准备、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和解率下降以及上诉率升高等。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措施之一是由保险公司聘请法律专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评估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以决定是否或提出多大的诉讼请求额等。措施之二是由保险公司对当事人的进行诉前审查,但审查标准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是没有依据,均应允许其提讼。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提供法律咨询和诉前审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对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不服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对拒付理由进行调查直至提讼。
[摘要]诉讼保险通过商业活动以使诉讼风险向社会分散,从而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并提高了诉讼救助的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公民接近正义。我国可以并且应当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理由有:在经济学上,诉讼费用具有可保性;在法律上,现行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都有其不足,而诉讼保险正好可以弥补二者的不足;现有法律规范的缺失、学理研究的不足、传统无讼价值观以及专业人员的缺乏,均不能成为移植的障碍。具度构建可以从保险模式、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以及设立法律规制措施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诉讼保险制度;制度移植;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廖永安,等.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6.
[2]袁彬.诉讼保险:二十一世纪新型诉讼救助[J].广西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3]王亚新.日本民事诉讼费用的制度和理论[A].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美]李本.中国的律师、法律援助与合法性[A].许传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1国外研究现状无论是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极为重视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职业训练、职业技能培养、职业素养提升,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毋庸置疑。法系的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理论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纯粹性,注重以概念为基础的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二战后,在法系国家,行会式的师徒传授再次成为职业前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目前,法系国家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采用让学生在特定机构参加一定时间实务训练的模式,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德国的法律教育包括理论学习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通才式教育。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其中采取了实践性法律课程、法律援助项目、事务所实习、案例教学等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多项措施。但是案例教学法在推行过程中暴露出明显的缺点,主要是不能将法律运用于实践,忽视了影响法律实践的社会事实。因而,法律诊所式课程、法庭辩论课、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文书写作课等实践型课程得以发展。目前,较为著名的实践性项目有由福特基金会资助、全美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和全美律师协会于1971年成立的全国初审辩论研究所。
。根据各自情况,各高校一般以法律调研、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形式实施实践教学。基于法学的应用性特征,绝大部分高校都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目前,许多高校已将毕业实习纳入本科生的课程设置,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进行基本的职业训练和直观的职业接触。诸多高校都在、、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并争取专门的实践教学经费,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以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有些高校以学生为主体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并与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学生在得到律师指导的同时,拓展了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庭审模拟一直是法学院学生亲身体验审判实践的经典模式,近年来,各种模拟法庭大赛竞相展开,有力地推动了这一实践教学模式的推广。我国各高校法学院对实践教学的发展和重视程度不同,各高校实施情况参差不齐。有些高校不能给学生提供实践教学的环境,有些高校不具备实施实践教学的师资力量,当然也有些法学院较好地实施了实践教学,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上取得了较好成效。山东大学法学院自1985年起尝试以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举办模拟法庭、组织毕业实习等实施实践教学,到2004年实践教学已实现了两次转型。四川大学法学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实践教学模式。2000年以来,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10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一在美国广泛普及的教学模式开始运用到中国法学教育中。
2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内容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适应现代法学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教学的开展有利于高品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具体法律操作过程参与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二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首先,通过实践教学特别是专业实习,学生受到良好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公文写作等专业训练,培养了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通过对现实法律操作的观察、思考乃至参与,加深了对书面理论的理解,或能在现实基础之上对理论进一步进行升华、完善,或能运用理论对现实问题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与建议。。再次,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引入竞争与合作机制,培养学生的竞争能力和团队精神。现代社会注重积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同时也要求个体能融入到团队中,为团队的发展出谋划策、完成自己的角色任务。法律操作的对抗性和合作性都很强,通过法学实践教学,无疑会增强学生在这方面的意识和能力[2]。
3法学专业本科校外实践教学体系的探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人才培养特别是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本文为适应服务西北地区基层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培养“下的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服务基层的法律专门人才,就“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展开研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从而实现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公共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发现和发展能力、理论运用能力、自学能力、发现问题能力、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的目标。根据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结构和现状,笔者认为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所在,法学教育应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构建合理的培养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实践能力的体系,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
;在实验班级实行“3+1”学制模式,即3年在学校培养,1年在法律实务部门培养,这样在3年夯实学生理论基础的同时,也能集中促进学生应用能力的发展,培养过硬的法律职业素质。
3.2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依托“本科教学工程”,建好、用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享共用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在、、律师事务所、仲裁委、法工委、省法制办、司法厅等多个系统,稳定地建设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教育培养校外实践基地。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改进教学方法,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建基地,以高校—实务部门共建基地为平合培养学生,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3.3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师计划”每年拟选派两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内容。选派3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或举办学术讲座。
Abstract: The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School legal science specialized must jump out traditional the educational pattern, sets up one brand-new characteristic education philosophy. And an important link is strengthens the legal science teaching practice the innovation, raises has the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School legal science characteristic, serves in the socialism new countryside new legal training.
关键词:法学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Key words:the law of speciality;inaugurate person with ability; training Model
。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课题,课题编号:06020441
一、前言
。因此,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和实践要立足于“三农”、服务于“三农”,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有农业特色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首先,作为农业院校所设置的法学专业既要体现学科背景,又要体现办学特色――即培养出有农业院校法学特色、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创新法律人才,为了要实现这一目标,应当重构创新实践教学体系。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创新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所以应该彻底改变传统教育模式下实践教学处于从属地位的状况。
二、对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
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是“专才教育”、“书本教育”模式,加上专业设置口径过窄等问题,注重对学生进行书本知识的传,而忽视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
1.人才培养目标单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基本定位在“高级专门人才”上,培养目标较为单一,这种培养模式导致专业设置没有特色,造就的是“唯书”、“唯上”的“学习尖子”,难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学生在择业上将受到极大的。
2.教学手段和方法陈旧: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学教育以讲解法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教师普遍使用着填鸭式的讲授方法,学生缺乏自己的思考和见解,而法学理论又过于抽象,学生不易理解消化。这种灌输式教学方法和纯课堂教学使学生严重地脱离实践,导致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课程体系不合理:课程设计过分强调理论内容,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的课程很少,特别是与民商法课程内容相关的经济、管理、商贸及财务类的课程几乎是零。开设的法学课程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和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即使有实践课学习,也流于形式。这样,使现代化教学与法律职业相脱离,不能形成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教学竞争机制,学生走出学校后很难适应社会的需要。
4.考试模式死板单调:现行考试模式的主要目的是考查学生对于教科书或教师上课所讲内容的掌握程度。这种考试使得学生的视野狭窄单一,无法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有深度的分析,既压抑着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发挥,又不能考查出学生的真实知识能力水平。
现行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壁垒和障碍,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和科教兴国战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新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势在必行。
三、创新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高等院校在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熟练掌握诉讼技巧、有较强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因为法律职业是开放性的职业,僵化、呆板的教育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开放性、创造性思维,要采取多元的教学模式,拓宽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谓法学创新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功,还要有多元的知识结构、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长期以来,传统法学教育把法学教育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型教育,压抑了学生的创新精神,无论是在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还是教学的模式、内容和方法上,都还存在很多问题,法学教育离创新教育还存在较大差距,现行法学教育并没有很好地完成创新人才的培养任务。
我们认为,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力培养应提到与知识传授同等重要、甚至比它更重要的地位。法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将“法律诊所课程”、“法庭辩论课程”、“法律援助课程”等引入法学教学体系,将知识及其理解运用在情景中,从而使学生能够掌握如何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结合,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训练,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考虑和着想,使其在分析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四、法学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
农业院校法学专业要办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必须跳出传统的教育模式,树立一种全新的特色教育观。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强化法学教学实践的创新,培养出有农业院校法学特色,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法律人才。
1.建构与培养目标相吻合的课程设置体系。法学本科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只是一种专业素质教育,而是要满足社会所需要的创新型人才,也为培养法律人才作基础性的知识储备。具体而言,一是在课程设置中要注重法学专业中各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符合法学内在规律要求排列各课程。二是开设可供学生选择的人文社科、农业农村甚至是自然科学的不同课程。三是可增设法律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四是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目前大部分学校由于没有相应的课时分配,此方面的教学实践课不可能大范围的开展。。
2.适当引进“法律诊所”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是在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方面占有优势,但它存在许多缺点:重教重灌输、启发创新不足。培养法学创新人才,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在课堂上,学生可以自由地说出自己对知识的疑问、对学术观点的看法、对问题的判断等,以此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活跃课堂气氛。教师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这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有助于学生辩证地思考法律问题。案例教学法在启发学生的思维活力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方面却比传统的教学法要强许多,因此应把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案例教学法结合起来。新近引进的法律诊所教育却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方面比上述两种教学方法更有成效,在多个高校实行的情况来看,效果的确很好。该种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但从教学的效果来看,值得推广。
3.增加课外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农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人文社科、农业农村知识以及很高的综合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包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等,只有具备这些能力素质,学生的创造性才能得到发挥,其专业技能才能得到提高。而这些能力的培养除依靠上述各种教学活动外,还可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农村社会实践予以补充。学院于可以通过开设“法律援助课程”、成立“农村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了法学实践的平台,通过该中心的设立,使学生除在亲身体验中学到法律技能外,还能学会如何准备,成为更成熟的学习者。
4.改进教学的评价方法。现今大部分高校评价学生能力的手段单一,仍然采用以考试成绩评定学生能力的评估模式,闭卷考试成绩并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实践能力,往往有些平时学习积极性高,思维活跃、分析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闭卷考试成绩并不理想。我校采取的是: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二者按比例综合后所得出的分数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这比单纯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评定标准要优越一些,但实际上平时成绩也不能完整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该建立多种评价体系,可从职业道德、人文社科、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多方面评价。建构法学创新人才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从教学理念、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教学管理等方面着手使之协调一致,更要改变传统法学教育观念,建立一种创新教育理念,使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围绕培养目标进行,最终形成一个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模式。
总之,法学教育有其自身发展规律,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推动了高等农业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教育必须与农村社会发展相一致。根据农村社会发展和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高等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确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总体目标是理性的,也是符合实际的,并将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必须坚持的,加大法学教育改革力度,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真正落到实处,为新农村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学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聂志平.农科院校法律本科建设的几点思考[J].高等农业教育.2005(10)
做好应对各种“难”的
心理准备
;;如果需要长途奔波,路上一定别委屈自己,因为旅途中极度疲劳、缺乏睡眠、通风不畅、过度饥饿以及精神高度紧张可能会造成旅途性精神病,导致做出跳车、抛撒钱物、砸毁物品等过激行为;如果出现某些意外花费或者回家的成本本来就较高,要把这些看成合理的花费,想办法在保证生活的基础上,努力降低消费成本就是了。
从容面对此时的自卑
由于年底人们总要做一下自我总结,若发现自己很不成功,生意失败、被炒鱿鱼、成绩落后、恋爱不成等,就会产生自卑的心理。
如果生意失败了,就总结教训,寻找东山再起的时机;如果被炒了鱿鱼,就暂时歇一歇,转变求职思路,过完年以新的姿态出现在职场,只要决心从低处做起,肯定会有自己的容身之处;如果学习或者工作的成绩不理想,那就寻找一下原因,调整好心态,只要努力总会有收获;如果恋爱总是不成,就应该寻找自身的问题,是不是条件有点苛刻,是不是有多数人都讨厌的缺点等,多方出击,总会有人与你比翼双飞的。
管理好情绪
年关将至,多数漂泊在外的人会产生这样那样的负面情绪。负面情绪本身不是问题,但我们要知道如何处理它。管理自己情绪的技巧:
首先,要学会接纳自己的情绪。客观的烦恼、酸甜苦辣咸都是必要的,别希望“天天快乐”。要知道,必要的伤痛和烦恼是人生的财富,痛觉对我们的身体具有保护作用,痛苦的情绪也一样。
一、要注意把握时代性和针对性,不要应付了事
在当今社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大量妇女同志既要承担社会就业的压力,又要承担家务。因此,做好女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一定要掌握特性,有的放矢地去开展工作,这样就会事半功倍。
二、要以真话真情打动人,不要讲大话套话
思想政治工作如果只图形式,讲大话、套话、空话会令人生厌。只有用真话、真情打动人,才会使人既看到理论之“杆”,又看到行动之“影”,体会到思想政治工作是教育人的,是为人着想的。
三、要从正面做工作,不要从反面找毛病
思想政治工作面对的是具体的人,针对不同对象要学会采取不同的方法,发扬其积极的方面,克服其消极的方面,进而引导其进行自我教育。。
四、要关心群众的疾苦和呼声,不要让问题成堆
思想政治工作要增强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要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可解而不可结、可顺而不可激,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及时关心、热心帮助解决,千万不能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五、要积极做好送上门的思想工作,不要闭门不见怕麻烦
。如果因为工作忙,怕麻烦,认为找上门来的都是一些“难缠”的事,避而不见或借口推脱,就会拉大相互间的距离,今后你再做人家的思想工作,人家就不会接受。大量事实证明,情融于理,思想政治工作才可以收到效果。
六、要换位思考,不要居高临下
有些人做思想政治工作,往往习惯于“我说你听,我灌输你接受”,使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这样效果肯定不佳。思想政治工作要经常进行换位思考,要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平等待人,将心比心,这样才能使对立情绪和隔膜状态迅速消失,形成互信,达到交流思想、解决问题的目的。
七、要发现问题早教育,不要总当“灭火员”
。不能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就是抓大问题,小事可以忽略,这样会丧失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要善抓细节,早做工作,赢得工作主动权,这样才能减少“亡羊补牢”的遗憾。
八、要深入群众多交流,不要没有调查就发言
。要从调查所得入手,对容易出现的思想问题找准病根,把道理讲得贴切、讲得中听,这样才能使工作得到认可。
九、要表扬批评相结合,不要走过场
表扬和批评历来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两把尺子,对认真负责的同志及时表扬,可以催人奋进、鼓舞他人。对工作粗枝大叶、马马虎虎的同志指出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错误,能使一个单位形成良好的风气。“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老好人主义”,最终会导致思想政治工作的软弱无力。因此一定要在扶正祛邪、弘扬正气上下工夫,把批评与表扬相结合,增强团场和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使单位成为坚强团结的战斗集体。
十、要虚实相结合,不要只讲道理不办实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zee.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