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等突发事故,增强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处理能力,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34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锅炉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以及《嵊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涉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不含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用起重机械)的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程度,根据“2号令”的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 为加强对本市特种设备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市成立嵊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分管副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质监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质监局、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市质监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市范围内特种设备出现非正常情况时,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制定、落实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措施,抓好宣传、检查、整治、监督、落实等工作,解决事故应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结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快报工作。
(二)宣传部: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情况的信息传送和宣传工作。
(三)市: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并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灭火等抢救工作,组织危险区的人员疏散,防止发生新的事故。
(五)市交通局: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现场抢救人员等工作。
(六)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
(七)市旅游局:负责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宾馆、餐饮行业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八)市教体局:负责中小学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九)市建设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特种设备安装前会审及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工作。
(十)市安监局: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卫生局:负责开设现场临时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十二)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力、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十三)市电信局:负责通信联络的畅通。
(十四)各乡镇、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小组,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设立事故报告及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为:12365。
三、事故报告制度
第 实行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必须立即报告本辖区范围内的镇(乡)、事处或主管部门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365909)。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报告,
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必要时,市视情况启动本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使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信息。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十条 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
四、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一条 市消防大队配备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所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二条 由市电信局负责临时通信对讲机,临时通信设备架设。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车辆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组织的社会各界救援资源,应急救援所必须的装备和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五、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各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与有关职能部门在赶赴现场后,应当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术调查分析工作。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市应急办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当地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市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十七条 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下设:
1.现场处理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卫生局、环保局、气象站等部门分工合作并开展救援工作,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由市质监局牵头,消防大队、乡镇、事处、主管部门等部门配合,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抢救。
3.警戒保卫组:由市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4.通讯联络组:由宣传部牵头,电信局配合,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组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6.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其他人员。
7.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负责保证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8.预备机动组: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临时确定,机动力量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调动和使用。
第十 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九条 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救援工作纪律:有关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
六、应急结束
第二十一条 当事故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救援行动实施已经完成,事故应急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由相应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嵊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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