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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山水库)

来源:爱站旅游
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

加固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中山陵园管理局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办公室

承包人: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协 议 书

合同名称: 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合同编号:

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 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接受了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2011 年 11 月 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壹拾玖万伍仟壹佰元(小写219.51万元) 。

1. 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补充通知书(包括补遗、澄清); (4) 投标报价书;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条款; (8) 图纸;

(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贰 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 承包方: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 (盖章单位)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地 址: 网 址: 网 址: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传: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通用合同条款全文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上册)GF-2000-0208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补充)

(1)发包人是中山陵园管理局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 (4)监理人由发包人招标确定。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补充) (4)主体工程包括:

坝身加固及防渗处理,背水坡增设排水设施;涵洞拆建,溢洪道加固;增设必要的管理设施等。

(5)单位工程包括: 由监理人确定 1.4有关工期的词语(修改)

本款(3)项全文修改为:本工程的完工日期为合同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后在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或者是在单位工程验收中核定的完工日。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补充)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提供施工用地(全文删除) 4.7办理保险(修改)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发包人必须承担的各种保险。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6办理保险(修改)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承包人必须承担的各种保险。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补充) 5.15.1现场视察

(1)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1)现场的地形状况; 2)水文和气候的条件;

3)为工程施工和完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 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无论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自己收集的上述资料,对于其完整性和正确性、以及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均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索取额外款项的申请:对第5.15.1款(1)项所述事项或其他方面有所误解,承包人亦不得以此理由或因他没有或未能预见任何事实上会影响或已经影响合同工程进行的施工为理由,而获得免除他根据合同规定须承担的风险或责任。

5.15.2投标价包括所有费用

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全部内容、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

5.15.3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各种索赔及其他开支,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

5.15.4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和分包人选择的标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5.15.5防洪

(1)在合同工程施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有效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

5.15.6对公众利益损害负责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对现有大堤及各种管道、电线、电缆、涵闸等穿堤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5.15.7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5.15.8为其它各专业承包人的施工提供配合的责任

承包人有义务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专业承包人的施工提供配合、服务,配合、服务费用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报价中列出,该费用一次包死,结算不做调整。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修改)

本合同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发包人不接受履约担保书形式的履约担保。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修改)

本款全文修改为: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补充)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9条规定,发布影响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发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知; 3)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1000元时。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7.3监理人员(补充)

本款补充下述内容:由总监理工程师按此指派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人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承包人对监理人员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图纸

9.5图纸的保密(修改)

本款全文修改为: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工程所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与资料以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版权归发包人及招标代理人、工程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图纸、技术文件、资料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泄密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或公开发表,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修改)

本款中“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修改)

(1)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种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有施工机具由承包人自备。

14.2.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补充)

(7)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其分批数量和交货期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工程合同后3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供货计划,待监理人审核后执行。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本条15.4款(1)、(2)项全文删除。 17进度计划

17.2修订进度计划(修改)

本款中承包人提交和监理人批复修订进度计划的期限“28天内”均改为“7天内”。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补充)

本款补充:资金流动估算表格式由监理人另定。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补充)

(1)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发出开工通知。在发出开工通知前,中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各项要求。

18.4完工日期(补充)

本合同工程要求完工日期:工期160天,全部工程计划于2011年4月30日完工。 20工期延误

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

本款(2)补充如下:规定的百分比为 10% 。 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修改、补充)

本款中“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改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

(补充)本款(1)中补充: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延误时间在总工期的10%以内的部分,发包人应相应延长工期,但可不增加费用;对延误时间超过总工期10%的部分,按通用条款执行。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 本款补充如下:

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1000元/日,但其最终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3%。 21工期提前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修改)

本款中“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的交货验收(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23.7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单位条件(增加)

(1)进行试验和检测的单位应为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事先报监理工程师认可。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分 25.1覆盖前的验收(补充) 本款补充如下:

除非监理人认为检验无必要,并就此通知了承包人,否则未经监理人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承包人应保证监理人有足够的时间(一般为收到通知的24小时内)对即将覆盖的或掩盖的任何一部分工程进行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条件。

29文明施工

29.2施工安全(修改) 本款补充如下:

(5)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人。若遇重大的交通

事故或其他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报告监理人,并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车辆主管单位和事故现场所在地的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上述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9.3工程的照管(增加)

(1)从本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安全。在以后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还应负责对未移交的工程和将用于及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在相应缺陷责任范围内的照管。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被盗、损坏或损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使发包人和监理人满意。承包人在进行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31计量

31.3计量方法(修改)

本款全文修改为: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指示的操作规则与要求的方法进行测量计量,监理人有权随机检测,并有最终核定的权力。在检测计量过程中,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和创造条件让监理人员方便地进行计量工作,并防止障碍和意外事件发生。

监理工程师经测量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固定单价合同部分)。 31.5分别计量(补充)

对固定单价合同部分,其对计量的要求按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31.3执行。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修改、补充)

本款(1)项中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本款(3)项中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进行本合同工程施工和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监理人有权对上述进场人员进行核实,如果上述人员未能按时进场,监理人有权扣减工程预付款的金额。

本款(4)项中“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开始扣款,直至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改为“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开始扣款,直至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全部扣清”。

32.2工程材料预付款(全文删除)

33工程进度付款:按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付到90%,余款壹年后一次性付清。

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修改)

本款(6)项修改为:“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金额”。 33.4支付时间(补充)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利率计算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34保留金(修改)

本款(1)项中“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10%”,“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10%”。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修改)

本条全文修改为:本工程所有因人工、材料的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均不调整合同价格。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全文)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修改、补充)

本款第(1)项2)中,“关键项目”对于本合同工程而言是指: 任何一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改为“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25%”。

本款增加第(3)项:

(3)承包人未能按原定施工进度实施合同工程,临近汛期或在防洪抢险出现紧急情况时,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没有能力在汛前完成合同工程或完成抢险任务而影响堤防安全时,发包人有权指派其他承包人来实施部分合同工程或抢险。承包人不得拒绝。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从合同中扣出,且不能构成承包人试图索赔或改变工程单价的理由。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补充) 本款(2)项补充:

4)承包人所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可作为确定变更估价的依据,监理人可根据投标辅助资料中的基础价格、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标准确定变更单价或合价。

39.3变更指示(修改)

本款(3)项中规定的期限“14天内”均改为“7天内”。 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删除全文) 39.9计日工(删除全文) 40备用金(删除全文) 41承包人违约(修改)

本款中所有“28天”、“14天”均改为“7天”。 42发包人违约(修改)

本款中所有“28天”均改为“7天”。 44争议调解

44.2争议调解组(修改)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将按本条款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修改)

本款第(1)、(2)项全文修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第4.7款的风险责任分别各自办理相应的保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修改)

本款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负责投保其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保险凭证和条件(修改)

本款修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将各自办理的保险单的副本相互提交给对方”。 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修改)

全文修改为:“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应按合同规

定的风险责任方,承担相应工程风险,赔偿对方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53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补充)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位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位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其它约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执行。

附件1 廉政合同

甲方: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 乙方: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 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担 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合同的施工单位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 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施工合同)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 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利用职权之便安排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价值高于人民币200元)等财物。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准参加乙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如工作需要参加的工作餐,标准不得高于每人50元;不准要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

(七)甲方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损害乙方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七)工程设计变更必须认真履行有关程序和审批手续,不得利用变更设计损害国家或单位利益。

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施工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乙方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

(五)乙方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第三方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甲方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和投资。

(七)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进度,及时足额兑付农民工工资等劳务人员报酬,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

(八)工程设计变更必须认真履行有关程序和审批手续,不得利用变更设计损害国家或单位利益。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乱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乙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乱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 南京市水利局纪检组和中山陵园管理局审计监察组 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第三方审计(检测)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其他条款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督查部门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合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甲方: 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 南京市中山陵园军民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

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具体如下: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汇总重要危险源、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员是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备安全员(其中专职安全员每标段不少于1人),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机动车驾驶、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程的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发现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加强施工中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各种运输机械等需划定运输路线行驶。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应专门有效封闭、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的上岗。

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具备有效的安全合格证明,并有安全员的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的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0.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建立主要危险源备案制度,要明确潜在隐患、防范措施和落实责任人。 12.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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