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1期 广西金融研究 No.1,2OO7 (总405期) Journal of Guangxl Financial Research General No.4O5 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培育与发展问题思考 朱志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杭州310006) 摘要:文章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培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了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培育 和发展迟缓的原因,并就今后如何发展壮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对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 培育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置交易市场;培育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452(2007)1-0029-04 金融不良资产问题仍将长期困扰着我国银行业 一是市场投资主体单一,没有形成多元化的竞 的发展。在国家不再对银行不良资产损失埋单和市 争格局。目前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其投资主体 场化改革的条件下,市场化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就成 以国际投资银行背景的外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为 为必然的趋势,而如何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金融不 主,内资所占的比例很小,民营资本涉足该投资领域 良资产处置市场已成为重要的新课题。 的更少,这在我国内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显得更为 突出。而国际经验和国内不良资产处置实践表明,不 一、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培育存在的主 要问题 良资产处置市场应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不仅仅 要对外资开放,还要对内资和民营资本开放,只有一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加快,金 个多元化市场主体、多机构共同参与的市场才谈得 融不良资产处置力度进一步加大,不良资产市场化 上是真正的市场,因此建立一个由本土投资者为主 处置已成为社会共识。特别是经过金融资产管理公 体的多层次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则显得尤为重要。 司近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的实践与探 二是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欠发达,中介机构服务 索,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已基本形成,初步形 质量低下,诚信度不高。不良资产处置高度依赖拍 成了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市场公开招标、 卖、评估、法律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服务质量,而当前 拍卖处置和借助地方产权交易平台(金融资产超 我国的中介市场(尤其拍卖和评估市场)很不成熟, 市)挂牌竞价转让等市场化交易模式。不良资产交易 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市场的管理、引导、约束 对象也由最初的抵债实物资产为主,扩大到债权资 乏力,存在执业水准偏低,行业管理松散,市场恶性 产、股权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信托产品等多 竞争,交易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社会信誉度不 种产品,初步建立了不良资产拍卖市场、招投标市 高等诸多问题。三是不良资产处置信息披露渠道狭 场、产权交易市场、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市场等。不良 窄,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一方面,以金融资产管理 资产处置市场的形成,为今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快 公司为主体的市场卖方(金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速处置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但与国外成熟的不良资 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良资产卖方对债务人 产处置市场相比,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仍处于 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财产线索等信息的掌握 起步阶段,在市场培育与完善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极其有限。另一方面,金融债权人与投资者(市场买 (一)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 方)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表现为卖方的不良 收稿日期:2006—10—15 作者简介:朱志强(1967一),男,浙江富阳人,经济学、法学双学士,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资产瑕疵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处置信息披露渠道 狭窄,目前仅限于在其公司网站和按中国银监会规 定的要求在当地省级以上报纸进行处置公告,信息 披露时间较短,内容过于简单,范围不够广泛,不良 资产处置信息的披露和查询缺乏常规渠道,使投资 者对不良资产的市场价值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影响 其投资决策。四是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资 产评估价格不具有市场参考价值。在市场未充分发 育的情况下,卖方需要模拟市场去定价,即需要借助 有市场经验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而目前我国的评 估中介机构对不良债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既缺乏相 应的评估标准,也缺乏实际评估经验,其出具的不良 资产(尤其是债权资产)评估价格,往往不具有市场 投资参考价值。这不仅给投资者的价值判断、风险定 价、投资回收预期带来了困难,也给不良资产的流动 性带来影响。五是交易产品和交易形式不够丰富,不 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当前不良资产卖 方提供的产品以打包债权资产为主,以抵债实物资 产、股权资产为辅,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信托产品 等标准化产品很少,市场产品单一,处置创新不够。 在交易形式和销售方式上,主要以卖方自主组织的 公开招标或竞争性打包转让,委托拍卖中介机构拍 卖转让为主,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为辅。其 交易付款方式主要采用一次性付款的买断方式,缺 少分期付款或保底销售超收分成等国际上通行的市 场交易方式,从而降低了具有多元化需求投资者的 参与热情和市场影响力。六是市场营销手段不足,卖 方售后服务意识薄弱。近年来的不良资产处置实践 证明,卖方的市场营销观念不强,市场营销手段严重 缺乏。比如在招商推介方式上,还局限于在省级以上 报纸刊登处置公告或举行专场不良资产处置推介会 等传统方式,很少采用网上或国内外实地巡回路演、 大客户上I'-JN务、建立金融资产超市等现代营销手 段。在不良资产成交转让完成后,卖方售后服务意识 淡薄,存在“一卖了之”现象,没有相应的后续服务 义务承诺,致使投资者在取得不良资产后,在产权过 户、交易纠纷协助、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等环节缺乏基 本的后续保障服务,增加了买方的投资风险和交易 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投资热情。 (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外部环境建设问题 一是支持和引导不够,投资者税费负担沉 <广西金融研究)zoo7年第1期 重。表现为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建设和培育上 缺乏战略性的安排和指导,没有上的支持和鼓 励措施。由于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二十余项各类税 费,即便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的市场卖方,在国 家给予一定减免优惠的情况下,仍不堪重负,而 社会投资者由于无相关的减免,投资成本大为 提高,严重影响买方预期投资回收率目标的实现,而 且目前内资投资者还不能享受外资投资者的优惠待 遇,存在对内资投资者的歧视问题。二是债权人保护 法制建设滞后,社会司法环境不佳。国际经验表明,不 良资产处置工作必须依托于对债权人保护更为全面 充分的法律框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债权人 的保护仍很薄弱,在立法上没有引入西方“利益相关 者治理”原则,没有赋予债权人获取公司控制权,主 导对企业的重组、破产的权利。在司法上的胜诉难、 执行难、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债 权人在诉讼执行中处于弱势地位,无形中加大了资 产处置难度,影响市场培育和发展。三是行政干预和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加大不良资产投资风险。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实践表明,地方及 其部门的非法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十分严 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干预和保护尤其严重,大量 国有和集体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重组转制等手段逃 废或悬空对外债务。诸如一些非计划内破产企业在 行政干预下不走依法破产清算程序,非法套用国家 计划内破产的做法,恶意逃废债务,使债权人的抵押 优先权形同虚设,抵押债权零清偿且无救济渠道的 现象比比皆是。四是社会诚信体系缺失,恶意逃废债 务现象严重。具体表现为债务人以欺诈手段骗取银 行贷款,诚信缺失,还款意愿差,特别是有偿债能力 而恶意逃债,想法设法转移有效资产,钻法律空子, 拒签债权人的贷款催收通知,使债权人诉讼时效中 断,从而丧失胜诉权等等。 二、影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展壮大 的原因分析 (一)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培育重视不够, 对中介市场缺乏整体规划和指导 由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起步较晚,国家对 是否需要和如何培育和发展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尚缺 乏统一认识,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以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广西全It. ̄-兜) ̄:q307年第1期 致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培育与发展缺乏整体 的规划和指导,其地位自然无法与资本市场、产权交 易市场相提并论。加上地方大多认为国有银行 的不良资产处置是的事,与地方没有 太大的关系,对金融危机对地方经济的危害性缺乏 足够的认识,未将其提上议事日程。同时,各级 对拍卖、评估、法律等中介市场也缺乏相应的引导、 管理和约束,仅靠各自的行业协会进行松散型管理 和自律约束,造成了中介市场的无序竞争和管理混 乱,不利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壮大。 (二)内资和民营资本对不良资产处置参与度 不高是市场投资主体单一的根源 虽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放宽了非公有制经 济市场准人,为民营资本全面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 场提供了大的保障。而近年来的处置实践表明, 外资投行或基金公司所收购的我国不良资产包,最 终还是分拆打包出售给了国内民营投资者或其他内 资投资机构,但内资投资机构特别是民营资本在不 良资产一级市场中的参与程度仍然很低,这是造成 市场投资主体单一的根源所在。究其原因有三:一是 内资和民营资本对金融不良资产(特别是债权资 产)投资运作不熟悉,缺乏专业人才和实际处置经 验。不良资产作为非标准化产品,其内在价值取决于 投资者对债务人财产或经营信息的掌握程度。由于 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卖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又缺乏市 场参考价值,使投资者无法判断不良资产的市场价 值,而卖方留给买方的市场调查时间很短,资产价值 不确定性风险的存在,使投资者无法合理预期投资 回报,从而对不良资产投资望而却步。二是内资和民 营资本的资金实力仍显不足。虽然我国内资投资机 构和民营资本总体资金实力不弱,但对不良资产批 发市场中金额巨大的资产包来说,单个内资投资主 体的资金实力明显不足,无法与资金实力雄厚的国 际大投行竞争,而一级市场进入的门槛又过高,使内 资投资者无法以资金成本优势取得低价资产包。加 上缺乏快捷有效的融资渠道,不能享受外资投行分 期付款的优惠待遇,国内投资者又缺乏相应的联合 结盟、共同参与竞标的机制和经验,只能承担大部分 外资投行的转包业务,使内资投资机构处于不良资 产食物链的末端,投资收益率偏低,投资风险增大, 从而影响其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积极性。三是不良 资产处置的外部环境恶劣,使投资风险骤增。主要表 现为法规的不透明和多变性;司法环境不佳,法 律对债权人债权保护乏力;地方行政干预严重,地方 保护主义盛行;债务人诚信缺失,逃废债现象严重; 处置中的各类税费负担沉重,内外资投资者处于不 平等地位等。 (三)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运作不规范,交易集中 度不高,影响了市场交易效率 不良资产是一种非标准化产品,其投资价值更 多地取决于投资者在当地的社会人脉关系、债务人 信息、财产线索、债务追讨能力等地域优势。这就决 定了同一地区不良资产市场投资者群体的特定性和 相对稳定性,也决定了在一定时间段内市场消化能 力的相对有限性。在一个处于市场发育初级阶段不 成熟的市场上,由于市场卖方在不良资产处置上缺 乏统筹安排和协调机制,使不良资产供应在时空上 无法均衡,市场不良资产的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都 会影响市场成交率和成交价格。而卖方无论在处置 信息披露上还是交易程序上都缺乏统一的操作规 范,拍卖、招标竞价、挂牌转让等不同处置方式下的 市场运作缺乏统一的规范性约束,投资者串标、轮流 坐庄、暗箱操作、价格操纵等不良交易现象的存在, 违背了市场交易的“三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 交易秩序,降低了投资者的参与热情。另外,卖方供 应的不良资产分散在拍卖、招标、产权交易等不同的 交易市场,使不良资产市场交易集中度不高,也影响 了市场交易效率。 、 (四)不良资产产品创新不足,产品流动性差, 交易成本高,交易周期长 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上的大宗交易标的 以打包债权资产和抵债资产为主。由于债权资产具 有法律关系上的特定性,其权利的转让存在法定的 程序规范约束,比如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到债权人(担 保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必 须依法申请抵(质)押权人变更登记;处于诉讼或执 行段的项目受让人需要依法申请变更诉讼主体或执 行申请人等等。而抵债资产大多是在强制执行 过程中无法变现的情况下被迫以物抵债的,这些抵 3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债资产多数只有物上的请求权,并不是完整的所有 权,存在诸多的权属瑕疵,这给权利人的资产转让变 现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些权属转移过程中的繁琐 法律手续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无形中加大了市场化 交易成本,延长了交易周期,导致不良资产市场产品 流动性不强,加上不良资产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市场 功能不健全,交易产品创新不够,卖方向市场提供的 产品不丰富,处置手段和方式较为单一,从而影响市 场交易效率,制约了市场的发展壮大。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 场的对策建议 一是各级要加大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培 育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引导市场,从根本上消 除内外资投资者在不良资产投资上的差异,在 上扶持和支持内资特别是民营资本进入不良资 产处置市场,进一步壮大市场投资主体,实现不良资 产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对不良资产处置中介机构 进行必要的规划、安排和指导,通过的引导和规 范约束,不断完善拍卖、评估和法律服务中介市场, 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 二是拍卖、评估和法律等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应 强化对不良资产处置中介服务的自律规范管理,要 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 和业务指导,明确相应的执业标准和执行规范,防止 业内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抵制市场不良交易行为, 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市场诚信度,为市场投资者提 供优质可信的专业中介服务。 三是市场卖方及其监管部门要加大不良资产处 置市场整合力度,对不良资产拍卖、招标、产权交易 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统一规划,提高市场交易集中度, 建立卖方之间的横向交流和协调机制,按计划有序 32 <广西金融研究>瑚7年第1期 向市场推出不良资产,尽可能防止出现市场交易真 空或集中撞车现象,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和处置回 收最大化。同时应大力拓宽信息披露渠道,提高不良 资产处置的信息透明度。 四是建立公平的交易环境,降低不良资产交易 市场的进入门槛,打破由外资投行对我国不良资产 批发市场的垄断局面(尤其要严格以倒卖谋利 为目的外资纯财务型基金公司的参与),给予内外资 投资者平等的市场交易地位。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等市场卖方应树立交易各方“多赢”的处置理念, 在处置转让价格上给市场投资者预留合理的盈利空 间。 五是市场卖方应积极进行处置创新,通过尝试 不良资产证券化,设计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不良资产 信托产品,以标准化多样化的产品吸引不同需求的 投资者,满足市场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在加大营销 手段创新力度同时,增强卖方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不 良资产售前买方尽职调查、提供配套融资服务和售 后协助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六是加快相关法制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司法和 投资环境。一方面,在立法上应确立“利益相关者治 理”原则,赋予债权人获取公司控制权,主导对企业 的重组、破产的权利。通过司法部门的公正执法,维 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 面,应依法行政并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决扼制 和有效打击债务人逃废债行为,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对投资者不良资产处置的非法干预,以改善当地的 投资环境。 (特约编辑:张家寿)(校对:Z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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