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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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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三、建立用药申报制度

1、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公司技术部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3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部说明情况。

2、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四、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司药员必须监督执行。

五、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司药员不予领给。

六、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八、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九、兽药的使用依照上海市《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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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主管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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