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竞业合同
甲方:
乙方:
名 称: 姓 名: 经济类型: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性 别: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家庭住址: 公司电话: 籍 贯: 联 系 人: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自愿在甲方从事劳务或参加由甲方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承担竞业义务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从事劳务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劳务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二条 除了履行劳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人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劳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开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劳务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劳务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乙方离开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开之日起三年。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开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开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四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劳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劳务报酬中扣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劳务期间及从甲方离开之日起三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亦不得自经
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开后需要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开后另外支付费用。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参加由甲方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之后,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承担与在甲方从事劳务相同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而无论是否在甲方从事过劳务。
第七条 乙方因劳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离开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甲 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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