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因素,从而采取对策,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减少伤亡事故发生,同时,为主动掌握施工生产安全实际情况,向企业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研究安全管理规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依据国家、地方及总公司已经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相关管理文件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结合本制度组织开展相应的检查活动。
公司级安全检查,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对下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应针对本公司特点、共性和主要问题进行检查。同时通过检查总结,积累安全生产经验,推动基层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隐患、查整改、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指挥操作行为、查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
第五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根据检查范围、目的、内容而定,主要有定期性、专业性、经常性、季节性、节假日、特殊性、突击性检查等。
第六条 定期安全检查。由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公司每月组织二次,项目每月组织二次,工区每周组织一次,工班每天组织一次。
每次检查应有考核、评价结果,撰写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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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建立每日巡检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有处理措施和结果。
第七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应由公司或工程项目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某项专业(如:起重设备、运输设备、脚手架、电气、消防、锅炉压力容器、防尘防毒等)安全问题或在施工中存在普遍性安全问题及预防惯性事故(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进行单项检查。此类检查也可以结合单项评比进行,参加专业安全检查的人员,主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有实际操作、维修能力的技术工人参加。
第 经常性安全检查。主要由项目、施工队(工区)、工班领导级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经常性预防检查。通常有:
(1) 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2) 班组进行工(班)前、工(班)中、工(班)后岗位安全检查(“三工制度”检查);
(3) 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第九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风季等)可能给施工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条 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检查应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节日加班,更要重视对加班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和项目需要,由公司和项目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突击性检查,查安全措施落实与可靠性、施工组织与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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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作业、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等真实情况,更为真实掌握基层和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强化安全管理地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还要开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1) 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安全检查,随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对不能自我整改、控制的隐患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2) 互检:班组之间开展安全检查。可以做到互相监督、相互交流经验、共同吸取教训。
(3) 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如:脚手架、井架与龙门架、塔吊、基坑防护等,在搭设好使用前,都要经过交接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可以通过采用安全检查表和实测实量检测手段,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安全评价。
第三章 对安全隐患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进行登记。根据隐患记录,进行安全分析,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应进行登记外,检查单位还应向受检单位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受检单位对安全隐患按“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负责人对上级部门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按照“三定”要求,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及时通知上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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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上级部门应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销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及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情况、整改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
第十 对凡是有即发事故的危险源、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该项作业,被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级检查发现的问题由问题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由项目负责人落实整改,公司派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证;项目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相关专业责任工程师负责落实整改,项目经理部安全部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对于仅由施工单位能力不能消除或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由工程建设相关方进行共同研究整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对上级单位安全检查应给予充分重视,检查前应做好施工现场及管理台帐准备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能如期完成整改情况,应根据有关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罚款单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签发,一式三份,质安科一份,财务部门一份。所罚款项由财务部门从项目工程款或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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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入中扣除;所罚款项列入财务安全专项帐户。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经理部根据公司有关奖罚条例制定相应的安全奖罚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由公司质安科负责解释。
O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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