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修订)
文号:顺建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2002-08-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其程序和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明确
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 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 用。
第四条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成后, 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 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定,
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取得 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的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备案制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 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
由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七条顺德市建设局是顺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 备案小组”(简称备案小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工程质量验收由顺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和各镇(区)质 监分站(简称质监分站)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 案。
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由质监分站依法具体实施监督,市质监站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或文件方可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一) 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报告; (三)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 经监理单位核查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六)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 书》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15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报备案机关备
下设顺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八)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九)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市建设局、市质监站、质监分站等部门限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先对工程
质量进行自查,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并按要求整理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施工单位将整 理好的完整工程
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检查记录》、《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报告》送监理单位核查后提交建设单位。 (二) 监理资料,
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三)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 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整理完整的并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
(四) 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工程,成立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 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质量验收组,
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
括验收组名单和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 修书》、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
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送交市质监站抽查,同时按计划验收日期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五)
抽查完毕后,向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发出《资料抽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程序:
(一) 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 工程质量验收。
(二)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质量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 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 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 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质量和各管理环 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验收组人员根据验收内容形成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并填写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记录》,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时间、程 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等内容。
(六) 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待 验收各方协商意见一致后,再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验收。若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市质监站协 调处理。
第十四条质监分站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执行验收标准等情 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工程存在影响 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
程质量整改意见书》。
第十五条 相关整改执行单位对《资料抽查意见书》内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由市质监站复 查。《工程质量整改意见书》内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通知质监分站复查。 站分别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质监分站在工程质量验收通过 3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站提交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市质监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备案机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监督结论和资 料抽查意见书、工程质量整改意见书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复查情况等。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规
复查结果由市质监
责令整改,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出《工 。
市质监站对建设单位送交的有关资料在 7个工作日内
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文件或认可准许使用文件后,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 成《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即可办理验收备案。
第十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 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5、 工程竣工报告; 6、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 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2、 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 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4、 工程质量保修书;
15、 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6、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 防雷设施检测报告书;
② 燃气工程验收文件(有燃气管道安装的工程) ③ 电梯安装验收文件及准用证(有电梯安装的工程) ④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二)
验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备案文件
齐全的,出具收讫的收据给建设单位,作为换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表》的依据;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即时将文件退还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备案 文件后重报。 (三)
程为 10个工作日)在《房
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四) 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齐全拖延备案审查时间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因《资料抽 查意见书》、《工程质量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没有进行整改的,由相关整改执行单位负 责;因质监分站未按时向市质监站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负责;因备案小组工作人员拖延备案审查时间的,由备案小组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 练,字迹清楚,应采用 A4纸用钢笔填写,不得使用涂改液。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 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 工程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而拖延备案审查时间的,
由质监分站负责;因市质监站未按时审核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而拖延备案审查时间的, 由市质监站
备案机关收齐、查验备案文件后 5个工作日内(别墅群体工
备案小组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时, 必须及时查;
;
建设单位持有填写好的
《房屋建及下列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个工作内日,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
(二)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反映的质量情况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严 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 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
由市质监站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或存在结构安全
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备案机关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 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一个月内,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 要求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工程,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顺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顺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验收备案实施办法》(修订本)(顺建发[2001]30号)、《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 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顺建发[2001]42号)同时作废。
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格
二OCX年八月二十日 主
题词:城乡建设建筑备案办法
发至:各直属单位、各镇(区)建管站、各勘测、设计、监理、市政、土建、安装、装修装 饰、防漏补强等施工企业。抄送:市房地产商会。
顺德市建设局人秘科 2002年8月20日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格
一、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5、 工程竣工报告 6、 质量评估报告 7、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 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 10、 工程质量保修书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 住宅质量保证书 13、 住宅使用说明书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
表
格中要求监理单位核查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负责核查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部分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道路、桥梁、排水) 2、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测实量核查记录 (道路、桥梁、排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核查记录 (道路、桥梁、排水) 4、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同房屋建筑工程)
5、 工程竣工报告(同房屋建筑工程) 6、质量评估报告(同房屋建筑工程) 7、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同房屋建筑工
程)
(同房屋建筑工
9、 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 10、
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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