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页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1页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页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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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13页第第第第 第 第 第 第 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总监办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建设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营松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监管。
第三条 贯彻执行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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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总监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张祎 副组长:安玉灵
成 员:胡庭光 王余梅 姜金川 魏自强 顾锡才 第七条 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专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质科(或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党支部、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安质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十一条 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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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承担合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现场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承担工程现场监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组建总监办,明确各监理岗位的人员和职责,负责和主持总监办的监理业务工作;领导监理人员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编制监理工作计划;审核并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对监理合同段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控制
(3)组织审查监理合同段内各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总体进度计划、现金流量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给予批准
(4)组织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工程延期、索赔、单价审查等,组织召开重要的技术,质量专题会议;在监理权限内主持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签发由总监办发出的文件、指令、证书及上报的报告、报表
(6)组织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人的资格和工程分包内容、数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备建设单位后批准实施,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审批的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批
(7)定期向上级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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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应提出详细的书面报告,供建设单位评估决策,定期或不定期提交施工质量评价和改进意见
(8)检查监督施工合同文件的进行,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与纠纷;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9)对监理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审阅总监办部门负责人及驻地监理组组长的监理日记;组织对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表现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和奖励或处罚
(10)组织合同工程交工初验的工程质量评定;组织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11)审核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及其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
(二)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主持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
2、负责驻地监理部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以及试验、测量工作的检查、考评与协调。
3、协助总监解决工程中的技术重点、难点问题。 4、抽查承包人的质量、技术、安全等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5、组织验收承包人进场的设备、材料,考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工作情况。
6、预审或审批一般性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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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抽查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的配合比,抽查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的签认,抽查承包人外购件或订做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
8、抽查分部、分项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复查全部单位工程中间交工验收。
9、协调或参与处理承包人与驻地监理部间的质量问题纠纷。
10、检查驻地监理部的各项监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组织纠正。
11、组织编制监理月报、年报及其他业主需要的报表。 12、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13、主持或参与各种协调会、工地例会和监理工作会议。
14、定期召开监理内部协调会议,解决和处理相关的矛盾和问题。
15、组织编写、上报本月监理工作总结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专职安全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推动施工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根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组织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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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编制总监办安全监理计划,负责安全管理具体实施、检查。
4、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驻地办、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监督实施,负责与安全监理相关方的联系和沟通。
5、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竣工验收前,协助施工单位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校验,达到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监理验收规范,参加本工程有关安全、消防项目的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8、按时参加由业主或当地安全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现场安全、消防检查和讲评工作。
9、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消防检查和安全生产例会。
10、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日检查制,协助施工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消防难点,确保安全施工。
11、在施工现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及时通报并协助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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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重大事故,应立即向总监汇报,并协助事故现场抢救及处理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
1、综合部全面负责总监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办公室、宿舍和食堂的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卫生;车辆的防火、防盗、安全管理;流行性、传染性疫病的防治。
2、工程技术部责监督检查各监理、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全线的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工作,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中心试验室负责本项目的试验管理安全工作,对本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永久性材料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原材料合格,从源头上控制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按照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试验程序,制定试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试验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学习与交流,研究解决施工中有关试验、检测问题,确保试验检测工作安全。
5、计划合约部负责总监办各种档案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高管局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四章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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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一)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全体施工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民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懂得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知识、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
(三)进场监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监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对新进场的民工首次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五)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施工人员及劳务队民工不得上岗作业。
(六)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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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要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如何搞好安全生产,以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要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并结合施工实际,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标语,安全纪律牌、操作规程牌和安全标志。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依法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第十七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核实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并监督实施:核查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验收手续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下达指令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总监办、驻地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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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监办、驻地办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处理要闭合。
第六章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在制定定期生产会议(例会)制度的同时,也要制定定期安全会议制度。一般规定:每月不得少于1次。安全会议必须保证质量,不要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章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时,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必须建立和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下“监理指令”、“整改通知书”或“整改通知单”办法限期改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职安全巡查制度。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巡查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专职安全员每天要有巡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值班制度。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向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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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报告。
第八章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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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审查,并做好记录。
第九章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二十 为便于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必须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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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要及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全面分析。并写出调查报。事故调查处理要按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三十二条 事故的处理务必坚持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受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要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要追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
总监办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是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资料进行立卷管理。安全档案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隐患备案整改档案、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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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文件档案、应急救援预案档案、检查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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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15线茫崖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GMAF-JL监理办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青海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处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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