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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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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民 族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0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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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部门:

《云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云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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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核算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基建处下设基建财务科,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基建财务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基建财务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2.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立学校基建专用账户,做好基本建设各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工作。

3.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向学校和上级部门编报单位基建项目财务用款计划;投资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及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并向学校填报移交。

4.了解基建项目立项情况,会同计划财务处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参与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检查和工程验收工作。

5.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及购销合同,做好与施工单位及销货单位的工程价款和货款结算工作。

6.认真做好银行票据、现金及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7.装订、保管好各种账簿、报表、记账凭证和其他财务会计档案资料。 8.负责合同管理,拟订材料计划,工程决算及财务结算。 9.参与草签施工及采购合同,负责施工合同管理。 10.办理其他财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后,方可组织施工。保证做到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经部门批复立项(备案)由学校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要将该工程立项(备案)批复和工程预算同时送学校计划财务处一份。

第五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在确保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费比例按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中必须的管理费用,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三、工程价款结算及报销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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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招投标工程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经监理确认,每月25日报送的“已完工程月报表”,依据合同规定办理工程款月进度结算。

第八条 零星及室外工程,无设计图纸的,根据各方签字的验收单决算后报主管处长审批,办理结算。

第九条 学校内部施工单位承担基建工程,同其他施工单位一样,通过招标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 工程需要变更,由工程管理科提出书面意见,二千元以下的变更报副处长同意;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变更需经综合科及副处长协商报处长同意;一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经处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并同设计部门联系,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变更方案、材料用量的增减由施工管理部门提出,经财务科审定后下达材料计划,发送有关科室。工程决算时,须将手续齐全的变更资料附在决算表后。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款和有关费用的支出,必须按下列审批权限审批:

1.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款和已签订购销合同的设备及材料款,处长同意,报校长审批,按合同规定付款。

2.施工及购销合同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5000元以内的,由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处长签字,主管校长审批。

3.基建处的管理费用(含业务招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处长签字,报主管校长审批。

4.差旅费报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基建外聘职工的奖酬金、福利支出及劳务补贴等支出,由处办统一管理,处长审批。

四、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科要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办法,不得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出纳人员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存款,发生错误及时查找纠正,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存款和现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现金支付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长期拖交或坐支。

五、暂付款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材料或出差需要借款,由经办人填写“暂付款借据”,写明用途、金额,按程序审批后办理借款。借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不得宽打窄用,不得挪用,更不能转借和私人占用。

第十六条 借款人办事结束后一周内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不得长期拖欠。各种借款,都要在本年度12月25日前清理完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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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是高等学校三大建设任务之一,是学校改革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基本建设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包括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国拨(贷)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中外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经营性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的大型维修项目和装修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书记、校长为主任,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规划建设委员会。学校基本建设由学校规划建设委员会领导,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基建的校领导负主要责任,基建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基本职责是:

1.在学校基本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

2.加强基本建设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及管理水平,与学校发展建设需要相适应。

3.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了解和熟悉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师生学习生活对基本建设的基础性要求。

4.组织、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并负责实施。

5.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详细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基建工作计划。优质高效地完成学校年度基本建设任务。

7.负责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前期准备、施工监督、组织协调、质量监控及投资的管理。

8.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组织工作,委托合同的拟定和执行。 9.配合监理、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合同规定,负责或监督工程项目配套设备和材料的选择采购与检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与工程项目的保修工作。

10.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编制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编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

11.负责基本建设文档资料(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技术资料、合同、财务、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等)的收集、审核、归档;完成省教育厅学校年度高基报表中基本建设方面的统计工作。

12.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学校校园总体规划设计与管理 第四条 “百年大计,规划先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划的法规标准和教育部«关于抓紧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校园规划设计。校园总体规划(改扩建)设计(修编)应遵循下列原则:

1.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和社会文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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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支撑系统,信息网络、交通、市政设施、绿化环境的建设,应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2.体现功能上的先进性,根据学科的不同特性,原则确定校园功能的相对分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学科之间的渗透和新兴学科的产生;有利于仪器设备、校内外资源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共享和管理方便;充分考虑校园的可拓展空间,结合学校远期事业发展规划,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基础建设需要;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调整,并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重视校园的开放功能。

3.创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重视生态保护和规划运行的经济性。 4.塑造大学校园高品位民族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环境品格,校园建设富有地域文化及民族文化特色;

第五条 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开展新校区规划工作,校园规划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校园规划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编调整,必须严格按确立规划的程序进行。校属各部门违反和超越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第六条 总体规划设计要保护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被随意挤占,并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式,逐步扩大学校的教学和体育用地。

第七条 校园规划要充分考虑基础管线网设施的配套和环保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学校校舍用房面积依据三部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进行测算。

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度。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人员对项目建设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 学校设立项目专项管理费,用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必须的管理性支出。项目管理费用提取比例及使用范围参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报批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工前,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勘察、设计、申报、招标、施工各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不得盲目压缩和随意拖延,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的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招标。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组织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相应资质等级,审查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七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在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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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浪费。

第十八条 依法严格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按合同条款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合同款的支付不得超过总额的85%,待决算审计后再支付到95%,足额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对公开招标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鼓励学校基建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取得国家统一考试颁发的监理资格证,有效地履行学校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由学校基建部门直接采购的材料,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通过具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由学校基建部门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建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固定资产移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修缮,由管理和使用部门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在项目合同约定的法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时,基建部门要及时责成原施工单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原施工单位拒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时,基建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另行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单位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发生重大建设质量事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基建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及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纸质文件资料,数字文档,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资金按照«云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范要求,切实履行基建专业会计业务和内部财务稽核工作。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的资金管理失误、较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相应程序向省民委、教育厅、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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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由基建处商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的基建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同意,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后,由基建处会同项目建议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经处长审定,校长审批,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批准立项(备案)的项目,根据立项(备案)批文及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拟定«设计任务书»,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经校长委托授权,处长签定合同。

第三十五条 委托设计的项目,按方案设计→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施工图设计的程序,基建处、使用单位(学院、处室)及设计单位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各个阶段设计完成后,拟定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文稿,经处长审定,校长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由主管副处长负责落实。

第三十七条 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应适时向城建及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处长组织委托编制预算标底。

第三十八条 前期工作中的各项费用的支付: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概念性总体规划、建设性整体详细规划、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农林耕地占补平衡、青苗补偿、环评、林评、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评价、通平、单体建筑设计、文物调查、地质勘探、质监、地质沉降观测、防雷等费用,报处长及校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程中标的有效文件,经处长审定,基建处草签工程施工合同。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由学校领导或法人代表授权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十条 基建处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检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工程需要变更,应出据书面意见。2000元以下的变更报副处长同意;2000元-10000以内的变更需经处长同意;10000元以上的变更经处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并同设计部门联系,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有完整施工图的新建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由工程管理科确认,报副处长同意,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维修、零星及室外工程,无设计图纸的,由基建处组织,几方共同实测工程量,根据现场签字的签证单决算,经主管施工的副处长同意,处长审批,依据合同办理结算付款。

第四十四条 认真做好基建项目的借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竣工结算、报帐的审核及付款工作。基建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根据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资金准备,作好与银行的业务联系工作,保证资金渠道畅通。每月定期向主管处长、分管校领导汇报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节余情况,安排下月的经费使用。

第四十六条 按时完成基建财务月报、工程项目进度月报和基本建设年终结算的上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竣工资料的收集,以及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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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场清理工作,作好工程备案。根据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处长审定后,送交审计部门审计结算。

六、学校基本建设监督制度

第四十九条 加强自我监督和学校内部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建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建设项目工程双合同制。

第五十条 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 加强审计监督,按有关规定,每一个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必须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第五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和校内师生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将报请学校予以奖励。

七、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ᆪප৔ᔫ!!ێज!!ᄰᒀ!!!!!!!!!!!!!!!!!!!!!! 云南民族大学党委行政办公室 2005年6月2日印发 校对:肖奎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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