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
合同编号:JT-2007-D4 正本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 开 县 交 通 局 (盖章) 施工单位: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二 ○ ○ 七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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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合同书……………………………………………………1 二、补充合同…………………………………………………4 三、廉政合同…………………………………………………5 四、安全生产合同……………………………………………8 五、合同专用条款……………………………………………11 六、合同通用条款……………………………………………14 七、开县交通工程承包人违约处罚实施细则………………59 八、投标单位工程量报价清单(修正后)…………………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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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 同 书
鉴于业主为修建 开县临江 至 南门 公路 改建工程 D4 合同段工程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工程合同的投标书,现由开县交通局(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和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于 2007 年 9 月 6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合同段K 15 + 000 至K 18 + 000 长约 5.0 km,宽 5.5 m,桥梁 km,及其相应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问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8)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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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书附表(辅助资料表)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叁佰零壹万柒仟零壹拾叁 元(¥3017013元)。
5.由于业主按本协议书第6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6.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路基(含路面基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路面面层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开工令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发开工通知书期限内发出。
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9.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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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份,乙方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甲 方:开县交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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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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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合同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就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城黔路开县汉丰至赵家段路面工程、开县九龙至天和公路天白支线改建工程三个项目经业主与施工单位代表对施工合同进行磋商,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合同条款:
一、合同总价按投标单位清单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后的总价签订合同。 二、根据投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修改表中第23.2条规定,若投标人清单单价与业主清单单价相差超过10%时,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按合同总价包干,施工中增减工程量以业主清单预算为依据,根据投标报价与业主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第200章至第700章)相比较计算下浮比例,并以业主清单同等比例下浮后的清单单价作为增减工程量的单价;新增工作内容项目单价另行计算,按同等比例下浮后的单价执行。
三、安全生产费用应在业主监督下作为安全生产专项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施工中红线外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费,业主不负担任何费用,但应负责协调、联系处理。
五、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副本五份,乙方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开县交通局(盖章) 乙方: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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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开县交通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开县 监江 至 南门 公路改建工程 D4 合同段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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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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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开县 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D4合同段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执副本五份,乙方执副本三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开县交通局(盖章) 乙方: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 址:开县新城建委二楼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二00七年九月七日 日 期:二00七年九月七日
甲方监督单位: (全称)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 (全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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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开县 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D4 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开县交通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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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一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伺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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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执副本五份,乙方执副本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开县交通局(盖章) 乙方: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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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数据表
本表所列内容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和明确。未列条款以通用条款为准,表列 修改条款以修改内容为准。 序号 条款号 业主:开县交通局 1 1.1(1)(a) 地址:重庆市开到新城建委二楼 邮编:4000 2 1.1(1)c 原条款取消 监理工程师:业主组建监理部,选定监理人员后另行通知承包人。 单位: 3 1.1(1)d 地址: 邮编: 招标发出的图纸仅供投标使用,施工图纸以监理审核发出的为准。 4 1.1(2)c.d 业主招标发出的清单仅供投标使用,业主有权根据项目投资和工程需要进行调整,业主所作任何调整不改变承包的责任范围。 5 6 7 2.1(2)(f) 4.1 6.1 改为:变更金额超过20000元。 原条款取消。 时间改为:“中标通知书发出7天内” 增加:承包人应执行市县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无条件接受质监单位的抽检8 8.1 和检查。 履约担保金额:提交合同价工程10%的人民币现金履约担保。 9 10.1 提交履约担保金的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 第二段改为:履约担保金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返还,不计10 10.2 算利息。因业主原因,不能返还承包人履约担保金,则从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计息,但不计算复息。 11 11.1 招标人不另提供参考资料。 除44.1界定的异常气候范围外,其他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和自然条件应认为:承包人12 12.2 已通过现场考察,确认有经验预见、防范和处理,其费用已列入合同报价中。 增加:承包必须按投标文件配备现场机械、人员,否则业主有权视为违约。承包人实施13 13.1 合同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施工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工期,业主将终止合同,并取消其(包word编辑文档
信 息 或 数 据 .
括其代理人)在开县再承建交通工程的资格。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3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14 14.1 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一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5天提交1次工程进15 14.2 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3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14.3 14.4 19.1(3) 23.1 31.1 34.1 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将同时给予下欠款额1.5倍的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退出场。 37.4 37.5 人自负。 40.1 40.2 40.3 41.1 (2)删除 监理用地最长使用期12个月,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选择位置和用量。临时用地费用(含28 42.3 地面建(构)筑物、附作物)按工程量清单100章给定总额计付,业主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工期:B1合同段:150天(日历工期);B2合同段:150天(日历工期),工期均含路面29 43.1 基层,路面面层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 异常气候条件指:非人力抗拒的洪灾、泥石流、大型滑坡或连续大雨30天以上等,或30 31 32 33 44.1(3) 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生的外界障碍和自然灾害。 44.2 47.1 拖期损失限额:合同价10%. 48.1 ……业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30日内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 ……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 拖期损失偿金:人民币3000元/天。 增加:(5)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因施工管理不善影响工程建设,而采取的停工、返工。 增加:除该款(1)(2)(3)(4)(5)所述原因引起的停工情况外,…… 增加:……不属于第40.1款的(1)(2)(3)(4)(5)所述范围之内…… (1)……签订合同协议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 增加:监理将随时抽检检验。如监理检验施工材料不合格的,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能承担的试验,其委托试验工作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费用由承包原条款取消 支付方式以本专用条款60.2条和投标书附录规定的为依据。 原条款取消。 改为:有下述情况这定者属例外情况,业主有责任协调处理,赔偿区分责任承担: 末尾段改为:业主不增加合同价格。 增加:(5)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材料及劳务分包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word编辑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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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5 49.1 50.2 缺陷责任期:2年。在此期限内,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不予返还,不计算利息。 保修期:2年。 增加: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工程清单无单价部分,由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定价,如果协商议定意见不一致,则中期暂不支付该变更或增加量,在终期支付时由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审核36 52.1 定价。如发现投标单项单价有不平衡(偏高)现象,增加部分单价则根据业主标底预算另行计算。 增加或减少工程均按实际工作量计算,经业主同意后增加或减少合同价,增加或减少工37 38 52.3 程量均不计算管理费。 59 原条款取消。 监理工程师签发时限及支付比例: 39 60.2 中期支付:按完成合格工作量,每100万元支付85万元,其中业主预留5万元民工及材料款保留金,实支付80万元。 60.3 40 60.4 41 42 43 44 45 60.5 60.6 60.7 60.8 60.13 各次支付合格工程5万元为民工、材料款保留金。 保留金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如承包人无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反返还给承包人。 开工预付款:合同价5%。 开工预付款扣回:后段改为在完成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60%时扣完。 材料、设备预付款:5% 材料预付款扣回:后段改为在完成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60%时扣完。 “收到14天之后”改为:“收到20天之后”。 支付期限: 46 60.15 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20天内。 监理工程师签发最后支付证书30天内。 未付款额在缺陷责任期内不计算利息。业主在交竣工验收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不能支付47 60.15 未付款额,则未付工程款从交竣工验收通知发出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计息,但不计复利。 在强制性要求改正后,按《开县交通工程承包人违约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细则随48 49 50 63.1 招标文件一同发放,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要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予以承诺。 67.3 68.1 住址为:现场项目部住址。 68.2 69.1(1) 70.1 70.2 改为:…支付到期后的30天之后…。 合同期内不调价。 70.1款单价不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其价格不调整。但是,仲裁机构:重庆市合同仲裁委员会。 51 52 53 70.3 如果某种延期是符合第44条规定,则该延长工期超过合同工期12个月后施工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合同工期后的第12个月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5 73.1 原条款取消。 word编辑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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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和解释
定 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a.业主 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b. 承包人 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c. 分包人 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d. 监理工程师 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法人。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将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e. 总监理工程师 指代表监理工程师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负责人(简称:“总监”)。
f.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g. 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h. 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2)a. 合同 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b. 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做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注:(1)未加特别说明的条款引用,均为引用本合同通用条款。
(1)
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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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图纸 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d. 工程量清单 指投标书文件中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e. 投标书附录 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f. 投标书附表 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
g. 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a. 开工期 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b. 交工日期 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c. 工期 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4)a. 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协议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b. 保留金 指业主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c. 期中支付证书 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d. 最后支付证书 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5)a. 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b. 临时工程 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c. 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d. 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e. 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f. 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g. 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6)a. 天 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b. 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c. 书面 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7)a、交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b、交工证书: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第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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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和边注 1. 2 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书面通知 1. 3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
监理工程师 2. 1 的职责和权 限 总 监 理 工 2. 2 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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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a . 根据第4.1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分; b .确定第12.2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c . 根据第41、40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d . 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的条款中规定并以此为准);
e .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f . 根据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g . 确定第53.5款项下的索赔额; h . 按照第5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i . 根据第59条确定特殊分包人。 j . 确定第52条项下的单价或总额价。
(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
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形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
师权限的委 托
各级监理人 2. 4 员的任命
书 面 指 令 2. 5
监 理 工 程 师 2. 6 秉公办事
禁 止 转 包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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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具同等有效力。 但是: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对,并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电有疑问,可将该疑问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变更。
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 或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 或各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做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 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做出判断并经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转让和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按63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分 包4. 1
法 律 5. 1
合同文件的 5. 2 优先次序
图纸和技术 6. 1 资料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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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在分包合同价的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63.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合同文件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附表;
(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
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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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进 度 受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施工所需要的详6. 2 影响
图纸或指示 6. 3 延误和延误 造成的费用
承包人未能 6. 4 提交相关图 纸
临时工程图 6. 5 纸 补充图纸和 7. 1 指示 承包人提供 7. 2 的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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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或补充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施工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2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按承包人通知中要求的所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的图纸或指示,且实际上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拖延以致可能产生的费用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如果发生)。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他应该提交的有关图纸、现场实测数据或其他技术资料而使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上述6.2款所要求的图纸或指示,则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上述第6.3款规定做出确定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这些因素。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为使6.1款所述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批准不影响 7. 3 责任
承包人的一 8. 1 般责任
现场作业和 8. 2 施工方法
合同文件中 8. 3 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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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做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
一般义务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
(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
(4)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工程 8. 4 资金的管理
合同协议书 9. 1 履约担保 10. 1
履约担保的 10. 2 有效期 参考资料 11.1 现场考察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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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向业主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业主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业主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为止。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可作修改。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 主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和银行汇票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业主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提交,但其金额应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根据第48.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此担保的银行保函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的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
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汇编一册《参考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但不构成合同文件。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投标文件的 12. 1 完备性
不可预见的 12. 2 外界障碍或 自然条件
工作符合合 13.1 同要求
工程进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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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定金额范围内的意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在施工期间,除现场异常气候条件按44.1(3)款处理外、承包人如果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承包人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就上述(1)(2)做出确定时,也应考虑予以适量补偿。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
14. 1 划的提交
工程进度计 14. 2 划的修订
年度施工计 14. 3 划的提交
合同用款计 14. 4 划的提交
未解除承包 14. 5 人的义务或 责任 承包人对合 15. 1 同工程的管 理
承包人的施 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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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投标书附表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工程师查阅。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时,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表3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工机械 承包人的职 16. 1 工
监理工程师 16. 2 有权反对
施工定线与 17. 1 放样
钻孔和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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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1)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
(3)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
包人和抄送业主。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1)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2)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的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
18. 1 性开挖
安全、保卫 19. 1 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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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列入专项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工程的照管 20. 1 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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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3)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4)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900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
(1)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按48.2款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2) 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弥补损失或 20. 2 损害的责任
由于业主风 20. 3 险所造成的 损失或损害
业主的风险 20. 4
工程的保险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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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20.4款规定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49条和50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由于下文第20.4款规定的属于业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范围内予以弥补。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由于该弥补工作造成的合同价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果是业主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损失或损害,监理工程师在确定上述增加额时,应考虑承包人和业主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的责任。
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 (1)战争、入侵;
(2)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5)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6)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由于承包人设计的部分除外: (7)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
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单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保持一致。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第20条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第20条和第22条规定的业主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范围 21. 2
承包人的雇 22. 1 员及装备的 保险 例外情况 23. 1
未能取得保 24. 1 险赔偿额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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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业主与承保人事先议定的保险合同费率办理,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但事故次数不限。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业主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止,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1)、(2)两项应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 (2)承包人在按第49和50条规定而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业主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业主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但第23. 1款定义的例外情况除外。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业主不单独支付。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属例外情况,业主有责任予以赔偿:
(1)由于本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引起的承包人雇员人身或财产损害; (2)因业主在本工程范围内实施其他工程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3)由业主或其职工或其他承包人的雇员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但是,如果在涉及上述事故的索赔及诉讼费用方面,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伤害或损坏应负有部分责任时,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损坏应负的相应责任,应公正合理的界定。
任何未予投保的金额或不能从承保人处取回的偿额(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根据第20条对业主和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业主或承包人承担。
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1)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保险的凭证 25. 1
足够的保险 25. 2 额
对承包人未 25. 3 投保的补救 办法
遵守保险单 25. 4 的条件 遵守法令规 26. 1 章
文 物 2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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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未按25.1款要求的期限进行投保;或 (3)承包人未按25.2款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额。
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业主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56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副本。
在整个合同期内,按合同条款应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当工程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承保人;发出通知前,如需对各项保险作任何变动时,承包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批准。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投保应由其投保的险种并保持有效,或未能在第25.1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则承包人应承担除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业主负责以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赔偿费用及其他开支。
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 (1)遵守国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2)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
业主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业主应协助承包人在承包人开始施工前办妥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种罚款和责任。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承包人一旦发现这类物品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并且立即将此发现通知监理工程师,抄报业主,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此事的指令。如果由于这样的指令使承包人工期受到拖延或增加了费用,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额外费用,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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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权 28. 1
料场使用费 28. 2
施工对邻近 29. 1 房产和群众 的干扰
避免损坏道 30. 1 路 临时道路 30. 2
水 运 30. 3
爆破器材的 30. 4 运输和保管
为其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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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但因遵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的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业主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应选定运输线路,选用运输车辆,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业主概不负责承担。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如果工程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30.1和30.2款中的“道路”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运输车辆”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中上述两款的规定对水运同样适用。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当地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业主应予协助。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该:
31. 1 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保持 32. 1 现场整洁 交工时的现 33. 1 场清理
交工后现场 33. 2 未清理的处 理 职工的聘 34. 1 (雇)用
安全员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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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业主或与业主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 (2)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确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一定范围内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按照第33.1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业主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业主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由业主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
劳 务
(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2)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3)承包人应负责其雇员的人身安全,并应按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4)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承包人应遵守19.1款规定,在其现场设置安全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
34. 2 故防范
妨碍治安的 34. 3 行为
卫生与供水 34. 4
武器或弹药 34. 5 劳务和承包 35. 1 人装备的统 计表 事故报告 35. 2
材料、设备 36. 1 和操作工艺 的质量 样品费用 3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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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专职负责有关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并报当地治安部门备案。安全机构人员应该称职,有权据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其格式和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装备等资料。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工程师,此外,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2)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3)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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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试)验费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细目或专项检36.3 用 未规定的检 36. 4 (试)验费用
监理工程师 36. 5 对未规定的 检(试)验的 决定 作业的检查 37. 1
检查和检验 37. 2 的日期 拒 收
37. 3
的检查 3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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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细目,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如果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细目的,或是在该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业主另行支付。
对于第36.4款所做的检(试)验,若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检(试)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复附件。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复验。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试 验 室 37. 5
工程覆盖前 38. 1 的检查
剥开和开孔 38. 2
不合格工程 39. 1 材料和设备 的拆运
承包人不执 39. 2 行指令 暂时停工 4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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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再由所在省(自治区、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如钢绞线等材料的化学分析等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认可。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根据第38.1款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自费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39.1款所述的指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暂 时 停 工
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
暂时停工的 40. 2 补偿
暂时停工持 40. 3 续56天以 上
工程的开工 41. 1
永久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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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业主不予补偿:
(1)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2)由于现场气候导致的必要停工,(但第44. 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部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或 (4)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但是,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停工,或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停工除外。在此情况下引起的停工应按第40.2款的规定处理。
在执行第40.1款的规定时,除该款(1)、(2)、(3)、(4)所述原因引起的停工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因这种暂时停工给承包人的费用补偿,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暂时停止了本合同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并且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56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仍未发出复工许可,而且该项暂时停工不属于第40.1款的(1)、(2)、(3)、(4)所述范围之内,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经暂停的工程(或其分部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涉及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可按照第51.1款(2)规定将该部分工程从本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监理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可根据第6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业主违约事件,从而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与此有关问题即按第69.2和69.3款的各项规定办理。
开工和延误
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
(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2)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承包人在按第14条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
42. 1 征用
未能按期办 42. 2 妥永久占地 的征用手续
临时用地的 42. 3 租用
工 期 4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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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业主核备。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业主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按第51.1款做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如果由于业主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和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款额。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业主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8篇投标书附表6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业主。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 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 元计,(在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乡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业主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业主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本合同工程,或按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如果有),应根据第4的规定,应在投标书附录中对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或再按第44条规定批准后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工期均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
工期的延长 44. 1
承包人发出 44. 2 通知和提交 具体细节 延长工期的 44. 3 暂时决定
要求和审批 44. 4 延期的拖延
工作时间的 45. 1
工程进度过 46. 1 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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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起。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2)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将在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4)由于业主的延误或阻碍;
(5)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当第44.1款(1)~(5)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业主,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44.2款规定的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工程师已暂时确定的延长工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4.2和44.3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44.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44.3款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以便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44.1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
拖期损失偿 47. 1 金
拖期损失偿 47. 2 金的减少
交工验收和 48. 1 交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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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业主,并抄送承包人。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业主可按63.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3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业主支付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金额,作为拖期损失偿金。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合同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拖期损失偿金应不超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限额。业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偿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扣除拖期损失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项工程签发了交工证书,则合同工程的拖期损失偿金,应按已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影响拖期损失偿金的规定限额。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
(2)
,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
检测、检验,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业主(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果业主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业主应从规定期
.
单项工程的 48. 2 交工 竣工文件 48. 3
竣工验收与 48. 4 鉴定书
缺陷责任期
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2) 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
(3)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按照(3)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48.1款规定的程序与处理办法也适用于合同规定有单独完工期的单项工程。
注:(1)指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建成,具有使用价值。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交6整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业主应汇总各合同 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建设、质监、设计、管养、业主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缺陷责任与保修
本合同条款中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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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 完成未完工 49. 2 作和修复缺 陷
缺陷修复的 49. 3 费用
承包人未能 49. 4 执行指令
缺陷的调查 50. 1
保 修 期 50. 2 变 更
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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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时间从根据第48.1款规定给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达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程度,为此,承包人应:
(1)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修补工作;并应
(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
(3)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49.2(1)(2)所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判定这些工作应是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一起调查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果调查结果确定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承包人应根据第49.3款规定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
(1)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
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变动、增加和取消
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2.1款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
.
变更的指令 51. 2
变更后的作 52. 1 价
监理工程师 52. 2 确定单价的 权利
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52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如果此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为暂付账款列入根据第60条规定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待议定后再在其后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注:(1)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们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
对根据第51条规定指令的变更的工程,应在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后7天内,并在变更的工程(取消了的工程除外)开始实施之前,发出下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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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 更 超 过 52. 3 15%
计 日 工 52. 4
(1)由承包人将其要求增加付款或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者
(2)由监理工程师将其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若无上述(1)或(2)所述的通知,不考虑按第52.1款或本款的规定对单价或总额价予以作价或重新定价。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这里的“有效合同价格”是指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格)这种总额超过或减少15%或以上是产生于:
(1)根据第52.1和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和 (2)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调整。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该调整金额是针对承包人用于本合同的现场管理费及总管理费中不受上述(1)(2)调整额影响的相应间接费的合理调整
(1)
。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此款规定做出的决定通知承
包人,并抄送业主。这笔调整金额应只依据上述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那一部分款额(如为正值,管理费向下调;如为负值,则向上调)。
中小型项目,如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可不考虑此项调整。
注:(1)工程数量调整与变更过多,累计超过15%,意味着工程规模的扩大或缩小,直接费用随之调整了,但单价中包含一些间接费(比如预制厂、加工场)并未因工程规模增大而扩大,只是增加了利用率,但也随着工程量增加而上调,承包人因此而受益;反之,又会因工程量大量削减而吃亏,所以才有这一条管理费的调整。
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需变更的工作。对于这种变更的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明细表中所定的细目,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向承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付款的凭证、收据或其他凭单、并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装备(计日工明细表中已包括在劳务费用中的承包人装备除外)的名称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清单和报表的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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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通知 53. 1
当时的记录 53.2
索赔的证明 53.3 不合规定 53.4 索赔的支付 53.5
本工程专用 .1 的承包人装 备、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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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月结束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所用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以上提到的除外)的附有价格的账单,除非已完全而准确地提交了上述清单与报表,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按上述规定报送清单或报表,他仍应有权核准为此种工作付款。此项付款可以是对该工程所用的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按计日工计算的,也可以是按监理工程师认为是对该项工程公平合理的价格计算。
索 赔 程 序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在第53.1款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款所述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在根据第53.1款规定发生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账目。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账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账目。承包人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账目的复制件送交业主。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账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第60条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由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承包人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程和材料 业主对损坏 . 2 不负责任 承包人装备 . 3 的租用条件 列入分包合 . 4 同 工程量 55. 1 未填单价或 55. 2 总额价的细 目 工程的计量 56. 1 计量方法 57. 1 总额支付细 57. 2 目的分目 “暂定金额”58. 1 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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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人装备的损失或损坏负责;除第20条和第65条规定者外,业主也不对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在根据第63条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业主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人仍可继续使用承包人已租用的装备,其租用条件都应与租给承包人的条件相同。
如果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工程任一部分工程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包人的装备、临时工程或材料运入现场的各项规定也写进上述分包合同。
计 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中6.2节和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第60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如果承包人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监理工程师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辩,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工程师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并在总额价支付细目支付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其工程量清单每个总额支付细目的分目。该分目须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暂 定 金 额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
称标明的一项金额,是为了:
(1)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如大桥荷载试验,或可能增加一个匝道收费亭(举例)等,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
暂定金额的 58. 2 使用
凭证的出示 58.3
特殊分包人 59.1 或供货人
特殊分包人 59.2 (或供货人) 与承包人的 责任划分
明确规定设 59.3 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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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定金额;或
(2)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货、供材、供设备而由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提供专业服务(如铁路分离立交);或
(3)留作不可预见费,或用于计日工(如有规定,参见第三卷第7篇工程量清单A.说明之12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定金额应限于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规定决定动用暂定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做出的每项决定报业主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对于经业主批准的每一笔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为实施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可以:
(1)由承包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为根据第52条确定的金额;或
(2)由下文所定义的特殊分包人或特殊供货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应得的款额应根据第59.4(3)款确定并支付。
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凭证和账单或收据,但如果该工作是根据投标文件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而作价的则不在此例。
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
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需特殊专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施工或提供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的供货,以及由于承包人违约业主需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作为业主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施工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
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业主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对承包人的临时工程不能随意使用。
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
如果要求特殊分包人为本工程或工程中设备提供设计或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特殊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并明确:对于提供上述设计与编制规范的特殊分包人的设计错误或失职及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赔偿、承包人概不负责。
承包人与特 59.4 殊分包人的 相关支付
对特殊分包 59.5 人的支付证 书
月 结 账 单 60.1
月 支 付 6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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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
(1)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特殊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已支 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2)承包人向特殊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费用。此费用应按已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此项(如列有)款额计价,或如果监理工程师按第58.2款(1)规定发出过指令,则按该条款规定确定此项劳务费用;
(3)承包人对特殊分包人应收取的手续费、利润提成,其金额应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给特殊的分包人的实际价款的某一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在特殊分包合同中由承包人与特殊分包人协商确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对于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款额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支付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特殊分包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业主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证书,直接向特殊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监理工程师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支付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业主直接支付的款额。
证 书 和 支 付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月结账单一式6份,该结账单包括以下栏目,承包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自开工截至本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2)自开工截至上月末已完成的(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即(1)-(2); (4)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计日工价款; (5)本月应支付的暂定金额价款;
(6)本月应支付的(按60.7款)已进场将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7)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8)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发生的款额(按第70条规定办理);
(9)本月应扣留的保留金和扣回的材料、设备预付款及开工预付款(分别按60.3、60.8、60.6款规定办理);
(10)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月结账单后21天或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另有规定的天数内应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月监理
.
保留金的扣 60. 3 留 保留金的退 60. 4 还 开工预付款 60. 5 的支付
开工预付款 60. 6 的扣回
材料、设备 60. 7 预付款的支 付
工程师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月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保留金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百分率乘以第60.1款的(3)、(4)、(5)、(7)、(8)子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款额,从每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额中扣留,直至保留金的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和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1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
开工预付款的担保金额应等于开工预付款额,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须与前述第10.1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该保函在业主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将随开工预付款的逐次扣回而减少。
业主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14天内核批,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
(1)
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承包人不得将
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注:(1)应载明工程初期尤其是土石方工程的关键设备,业主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要求哪些主要设备此时必须进场。
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业主应给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此项金额应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条件是: (1)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2)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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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 60. 8 预付款的扣 回 证书的改正 60. 9
交工结账单 60.10
最后结账单 60.11
清 账 书 6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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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这种支付不应被视为是对上述材料或设备的批准。 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业主,工程竣工时所有剩余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可用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更正或修改。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正在进行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款。 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账单,并附上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 表明:
(1)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以及
(3)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项下(整个合同期)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额的估算值。
上述(3)款各项款额估算值应在完工结账单内单独填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60.2款规定核证此支付,并报业主审批。这时,如果发生47.1款所述的拖期损失偿金,业主应予扣除。
在根据第61.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账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供监理工程师考虑,表明:
(1)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 (2)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其他的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核证最后结账单草案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最后结账单草案做出他们之间协商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后结账单。
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讨论和他们之间可能商定的最后结账单草案的修改,很明显存在纠纷,则监理工程师应对最后结账单草案中不存在纠纷的部分(如果有),向业主提交期中支付证书,然后按照第67款解决纠纷。
在提交最后结账单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清账书,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确认最后结账单中的总金额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
最后支付证 60.13 书
业主责任的 60.14 终止 支付期限 60.15
缺陷责任终 61. 1 止证书
保修期终止 62. 1 证书
承包人的违 63. 1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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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的最后结算。但是该清账书仅在根据第60.13款规定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经支付,和第60.4款内所指保留金已经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生效。
在最后结账单和清账书收到14天之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一份最后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并抄给承包人,说明:
(1)监理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以及
(2)在对业主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予以确认后,业主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业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有)。 业主对承包人由于履行合同或工程实施而产生的或此二者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情应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承包人已在他的最后结账单中列入了 索赔要求。
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业主应该在收到该中期支付证书后21天内或在投标书附录中另有规定并以此为准的天数内支付给承包人;或按第60.13款规定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业主应在收到该最后支付证书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的规定不影响承包人在第69条项下的合法权利。
只有签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写明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义务已经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预期要求时,才能认为本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核签报经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1天之内发给(如果在合同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有单独的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则为最迟的那个缺陷责任期的终止)。或者根据第49和50条的规定,任何已指令进行修复的工程已经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预期要求后尽快签发。此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视为构成本合同工程已经完成的批准文件。
颁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工程进入保修期,承包人和业主仍应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违约
如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1)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2)违反第15.1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关键管理与技术人员的规定,或违反第15.2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或
承包人违约 63.2 而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之 63.3 日的估价与 终止后的支 付
契约利益的 63.4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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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接到根据第37.3或39.1款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28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 (4)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第41.1款规定开工;或在接在第46.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或
(5)已经违反第4.1款关于分包的规定;或 (6)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7)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
则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承包人课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承包人已经违反第3.1款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则业主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在业主进驻现场和终止本合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协商和调查询问之后,尽快地确定并认证:
(1)在业主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以及
(2)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在业主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情况下,业主将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应扣除的完工拖期损失偿金(如有)以及业主已实际支付给他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查清证实后,承包人仅能得到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扣款额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应还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
在被法律许可范围内,在第63.2款所指的进驻和终止合同后的14天内,如果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将为本合同工程已经签订的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契约利益,和(或)本合同中任何工程的施工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补救措施
紧急补救工 .1 作
特 殊 风 险 65.1
承包人对特 65.2 殊风险不承 担责任 特殊风险对 65. 3 工程的损害
由特殊风险 65. 4 引起的费用 增加
由特殊风险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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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或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本工程中发生事故、失误,监理工程师认为急需进行补救以保工程安全,经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实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做的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按此方式完成的上述补救工作,按合同规定本应由承包人负责以自费进行的,则因此引起的或伴随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其款额,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在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但在任何上述紧急事件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先尽快地通知承包人。
特殊风险
在第20.4款所列的业主风险中,下列风险应划归于特殊风险。 (a)战争,入侵;和在工程现场发生了: (b)核反应、辐射0或放射性污染;
(c)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d)、。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由于第65.1款所列出的任何一种特殊风险而发生的本工程破坏或损害或业主的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失或人身伤亡,承包人均不应承担赔偿或其他责任。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本工程或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在现场或其附近或在运输过程中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对上述受到破坏或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上述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得到付款(已经保险者除外)。当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时或可能是完成工程所必需时,承包人应实施下述工作并应得到付款; (1)修复遭受上述破坏或损害的工程;以及 (2)更换或修复上述损坏的承包人装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除非按65.5款终止合同,业主应偿还承包人因特殊风险在施工方面产生的附加费用(但在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根据第39条的规定已宣告为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除外),而承包人应尽快将此增加的费用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与此有关的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上述特殊风险,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实施和完成工程,除非此种特殊风险的发生对本工程施工有重大实质性影响
而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时 65.6 承包人装备 的撤离 终止合同的 65.7 支付
解除履行合 66.1 同时的付款
监理工程师 67.1 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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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按本条规定和执行第67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如果根据第65.5款的规定终止合同,则承包人应尽快地从现场撤离一切承包人装备,并为其分包人的尽快从现场撤离提供同样的便利。
如果合同按前款予以终止,则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其范围限于在已给承包人的暂付款中尚未包括的款额与款项,其单价和总额价应按合同的规定。另外还应支付下述费用: (1)在工程量清单中100章驻地建设等总额支付细目的应付款额,只要这些细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或其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部分履行了的相应比例的费用;
(2)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或货物的费用,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3)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额,而该开支还没有包括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他支付之内; (4)根据第65.3和65.4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额; (5)根据第65.6款规定撤离承包人装备的合理开支部分; (6)承包人的员工在上述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是,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其他款额。
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费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然后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合同履行的解除
在发出中标通知后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双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或根据法律导致双方解除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时,则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款额,此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终止合同时的规定向承包人应结付的款额相同。
合同纠纷的解决
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的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与扣除,延期与索赔、调价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监理工程师作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评
友好协商或 67.2 上级调解 仲 裁
67.3
未能遵守裁 67.4 定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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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认证和估价发生纠纷,则纠纷中的问题,首先应根据本条规定书面提交监理工程师解决,并抄给另一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42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和业主应使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每一项裁定付诸实施,除非并直到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按第67.2或67.3款规定的方式作出了更改。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将其对此纠纷的裁定通知了业主和承包人,而业主和承包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42天之内,任何一方均未向其提出要求按第67.2款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在上述协商或调解并未达成协议后的42天内,任何一方也未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按第67.3款开始仲裁的意向,则监理工程师的上述裁定应是最后的裁定,并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有异议,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第67.1款所述提交件后42天内,没有发出自己的裁定通知,则双方可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裁定通知后的42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发出裁定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通过协商或调解,如能达成书面协议,双方都应执行,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该协议应送监理工程师一份。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的42天内通知另一方,说明自己对纠纷中的问题将提交仲裁的意向,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该通知即确立了提出仲裁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
如果在67.2款规定的期限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均未能奏效,而且双方中的一方已就此纠纷事项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仲裁的意向,则可据本款作为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设在项目所在省、自治区或市(有区建制的)仲裁委员会(见合同专用条款数据表)进行仲裁。仲裁具有最终法律效力。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对本款另有删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双方已据本款形式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起诉。但一方按上述仲裁法第五十可以提出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消裁决。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第67.1、67.2款规定的期限之内,业主和承包人都未发出对纠纷要求开始仲裁的通知 ,且上述有关的裁定或协议已经成为最后的和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遵守这样的裁定或协议,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监理工程师裁定或不执行
仲裁费用67.5
致承包人的 68.1 通知 致业主和监 68.2 理工程师的 通知 地址的变更 68.3
业主的违约 69.1
承包人装备 69.2 的撤离 合同终止时 69.3 的支付
承包人暂停 69.4 工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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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根据第67.3款的规定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67.1和67.2款的各项程序不复适用。 按第67.3和67.4款规定,任何纠纷事项如经仲裁机关裁决,则其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
通 知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发送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住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根据本合同条款致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发送或派人送达本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指定的各有关地址。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经事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均可改其地址,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也可更改其地址。
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列情况,即:
(1)在根据第60.15款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42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额(扣除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扣除的款额后),也未向承包人说明理由;或
(2)未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无理阻挠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发的所需批准,
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业主,抄送监理工程师,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
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发出14天之后,承包人将不受第.1款规定的约束,可以以各种运输手段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现场的承包人装备。
如果发生上述合同终止,业主对承包人应承担的支付义务,与根据第6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支付义务相同。但除在第65.7款规定的各项支付之外,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此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当第69.1款(1)所述的业主违约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可提前28天向业主发出通知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表明承包人可能要暂停本工程施工,或放慢工程进度,承包人这种行动并不影响其根据第60.15款规定获得利息和根据第69.1款规定终止承包本合同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款的规定在向业主发出通知28天后暂停施工,或者降低了工程进度率,因此而受到延误
工程的复工 69.5
费用的增加 70.1 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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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生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 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当承包人按第69.4款规定发出通知后,已经暂停本工程施工或降低了工程进度率,而业主后来又支付了应付款额,包括第60.15款规定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未曾发出,则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终止承包的权利应停止,并应尽可能快地恢复正常施工。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凡是合同预期工期在24个月以上者,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人工和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调价时,应按下述公式计算,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价格调整公式(1)
式中: TJE——对年累计支付额的调价额; ZFE——年累计支付额; ZH——综合调价系数;
X——支付中不进行调价部分所占的权重系数;
a、b、c、d、e、f…——分别为人工费、钢材、水泥、沥青、机械使用费、燃油料费用等其他材料费用在合同价格中所占的权重系数; X = 1-(a + b + c + d + e + f +…); RGO——人工费基期价格指数; RG——人工费当期价格指数; GCO——钢材基期价格指数; GC——钢材当期价格指数; SNO——水泥基期价格指数;
SN——水泥当期价格指数; LQO——沥青的基期价格指数。
LQ——沥青的当期价格指数; JX0——机械使用费基期价格指数; JX——机械使用费当期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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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继的法规 70.2
工程拖期的 70.3 价格调整
YLO——燃油料费用基期价格指数;
YL——燃油料费用当期价格指数。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合同价格在投标所在年份不作调整,此后每年调整一次。
(2)式中基期价格指数,指投标年份(即送交投标书截止期前28天的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计算时采用100。 (3)式中当期价格指数 注:(1)对于工程规模不大,而工期稍微超过24个月的工程,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可酌情规采用下述变通方式: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承包人在编投标文件时即应考虑确定一个“调价系数”,并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单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
(2)“当期价格指数”:当采用价格环比指数计算投标年份次年的价格调整时,即为公布的投标年份次年当年的价格指数;计算投标年份第三年的价格调整时,则为投标年份次年的价格指数/100)×(公布的投标年份第三年当年的价格指数);计算投标年份第四年的价格调整时,则为(投标年份次年的价格指数/100)×(投标年份第三年的价格指数/100)×(公布的投标年份第四年当年的价格指数);按此推算。
部门正式公布的该计算年份的《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统计资料中各项相关的价格环比指数。
(4)权重系数由业主根据标底资料测算确定范围,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因素的权重关系,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系数进行调价,除非由于工程的实施或根据第51条工程的变更或其它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一因素的权重系数不合理或不适用,则权重系数应予以调整。
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如果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第70.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但是,如果某种延期是符合第44条规定者,则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
(2)
,采用本合同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
(3)
计部门正式公布的该计算年份的《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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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和缴费 71.1 廉政建设 72.1
共同的和各 73.1 自分别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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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在第二卷技术规范100章中作出具体规定。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业主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业主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业主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业主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63条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组成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别地对业主负责。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成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人,并应由该主办人指派的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被授权的代表签署。未经业主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特别提醒▲ 本篇校对如有错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为准。
注:(1)也可根据本省(地区)情况,由省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委托省统计部门按月(季)专门发布公路工程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价格指数或价格,价格指数的来源在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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