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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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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作业规程

1、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2、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三视图表示(附:炮眼布置图)。

(2)炮眼说明表必须标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及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附:爆破说明书)。

(3)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3、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爆破前瓦斯检查员持放炮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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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通过检查,放炮地点范围以内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可以放炮时,瓦斯检查员把放炮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再对放炮地点进行顶板、支架、煤层、机械及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无误之后,班组长委派警戒人员到位,然后把放炮牌交给放炮员,并下达爆破命令。放炮员爆破之后,及时把放炮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4、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平行作业。

5、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6、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放炮、放糊炮、明炮,杜绝使用其它导电体代替专用放炮线起爆。

7、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技术矿长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经煤炭部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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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5)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8、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9、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满眼。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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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为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少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6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6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少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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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和进行爆破。

13、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14、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15、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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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1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其长度:回采工作面不小于60m,掘进工作面不少于80m。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扭结,不得同任何导电物体相接触。

(3)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4)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线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7、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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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矿统一规定。

18、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秒,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19、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20、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旋转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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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1、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中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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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侯沟煤业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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