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提高职工养老保障能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根据宁波热电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以规范公司企业年金的建立和管理运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上级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和当年的经营效益状况,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自主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待遇水平与企业效益及职工个人贡献挂钩,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骨干人才适当倾斜。
第三条 企业年金的建立应结合企业情况、人力资源配置和薪酬分配计划,科学设计符合企业实际的年金制度,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强化年金的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
第四条 企业年金按照国家有关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企业年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 企业年金的建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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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职工收入分配管理规范,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实施年金以财务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三)具有持续的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若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时,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六条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正式职工可以参加企业年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企业年金:
(一)病假累计半年及以上的,事假、待(离)岗累计三个月及以上的;
(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因个人原因,职工自动离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已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不继续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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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个人原因,与公司签订专项协议,停止发放工资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建立程序
第 根据文件及上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建立企业年金方案。
第九条 企业年金方案须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企业年金实行分级审核管理:
企业年金制度和方案需按管理层级报宁波热电审批、集团备案后实施。
公司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年金执行情况报告报宁波热电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采取信托管理模式,公司应合理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及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缴费及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缴费比例一年一定,其中,企业缴费比例每年度报宁波热电审核确定,且不高于宁波热电核定的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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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年度企业缴费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参加年金计划职工)为基数,按核定缴费比例计提企业缴费。计算公式如下: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参加年金计划职工)×核定企业缴费比例=按规定可计提年金总额
(二)实际企业年金缴费金额≤按规定可计提年金总额
第十五条 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应及时分配到个人账户,不得留存使用。
第十六条 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额的5倍。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开投集团内所有参与年金计划企业人员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1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
第十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可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大小,结合职工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归属比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年金方案中明确,完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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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企业因经营性原因导致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应当中止缴费,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第二十一条 企业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基金财产的性和完整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或不按规定投资运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和规范运营,保证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年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年金的缴费、帐户变动及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等,并定期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年金制度后不得实施其他各类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确保企业年金管理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宁波热电内部调动人员,应确保其个人年金账户的连贯性和有效性,按规定做好基金转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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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制度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职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七条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或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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