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规范兽药采购行为。规模养殖场使用的兽药要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要核查所购买企业和兽药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等。采购兽药应保留采购凭证,做好兽药采购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 效 期 等 内 容。购 进 的 兽 药 应 按 相 应 品 种 的 贮 存 条件贮藏和保管。兽用生物制品应在冰柜或冰箱里贮存。不采购假劣兽药、禁用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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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在兽医指导下合 理 用 药,不 得 超 范 围、超 剂 量 使用。要 遵 守 农 业 部 颁 发 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等有关规定,在养殖过程中合法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过期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3、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制度。根据所使用兽药产品标签要求,在规定的兽药停药期内动物源性产品不得屠宰或上市销售,要在超过停药期规定时限后方可屠宰或上市销售。并应建有完整的停药记录。动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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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产品在动物使用兽药后动物源性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要达到100%。
4、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仅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5、完善兽药使用记录。按规定建立兽药使用记录,用药、停药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详细,便于追溯用药情况。使用兽药后如发生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元江锦源水产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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