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快速崛起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回顾以往文献,国内外学者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金融科技展开相关的研究:金融科技的作用与功能、金融科技蕴藏的风险和金融科技的监管措施。 (1) 金融科技的作用与功能
不同学者对于金融科技的功能及作用有着不同的看法,Merton(1995)认为,金融科技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功能并且提高金融效率。金融科技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使经济活动中的支付功能、投融资功能、风险管理功能等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皮天雷等(2014)认为,传统金融机构无法维持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金融科技的出现能够有效缓解这一问题,金融科技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中介成本,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增加了社会经济价值。Philippon(2016)认为,金融科技最大的功能是降低金融体系的杠杆率,同时金融科技还能发现更多潜在的金融需求、精准的评估风险及加快普惠金融的发展。Wilson(2016)认为,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更多的是依赖于技术进步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劳动和资本的投入,互联网、数字信息技术以及新兴市场参与者给现代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变革。Lee和Yong(2018)认为,金融科技涵盖了技术创新,金融科技运用先进技术推动着金融创新,使得传统金融体系发生颠覆性变革。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科技为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金融科技蕴藏的风险
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提高了金融效率的同时,也蕴藏着很多风险。杨文尧天等(2019)认为,相较于传统金融风险,金融科技蕴藏的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与更快的传播速度,且风险内部结构也更加复杂。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蕴藏在金融科技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技术失灵风险。周代数(2020)认为,金融科技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平台发展的,一旦存在算法不健全、技术偏离路线等问题,便会出现技术失灵,从而会更迅速、更大范围的传播风险,产生连锁反应,出现“蝴蝶效应”。廖凡(2019)认为,金融科技升级了操作风险,由于区块链技术极大的提升了金融交易的频率,而金融交易频率的提升具有高速高频与自动化的特点,一旦由于操作失误,便会产生不可控制的风险。皮天雷(2018)认为,人工智能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离开特定应用场景或
超出数据控制范围的问题,便会造成人工智能失灵的风险,并且目前还没有能避开这一风险的技术。俞勇(2019)认为,金融科技所依托的先进技术在应用、测试、开发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错误,导致技术风险的发生,同时还会放大风险。 二是数据安全风险。周代数(2020)认为,海量数据现已成为金融科技最底层的基础设施,而其中也暗藏着数据泄露的风险。数据库的安全漏洞、信息系统不完善、使用的网络设备及算法手段不达标等问题都会成为数据安全的隐患;加之在金融科技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和监管的不完善,偷盗、窜改、倒卖数据资源的行为泛滥成灾,使数据泄露问题越发严重。廖凡(2019)认为,数据在储存、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均会存在安全风险,如今的互联网公司全面的掌握着用户各方面的数据信息,这些庞大的数据信息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一旦发生泄漏,不仅会给用户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而且会危害整个金融系统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刘倩(2019)认为,数据使用不当也是数据安全风险的诱因,部分金融科技公司为了达到商业目的利用用户数据信息直接获取收益,使用户隐私暴露于风险之中。 三是监管风险。陈彦达(2019)认为,监管当局为了支持我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采取“先试水后监管”的措施,从而出现监管过于宽松的问题;加之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使监管主体不明确,部分金融科技公司长期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并且目前我国缺少保护个人数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更让金融科技公司钻了监管的空子。杨东(2018)认为,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与监管科技手段的极度匮乏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而监管科技手段匮乏导致监管当局与被监管机构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之金融监管理念、理论及法律法规总是滞后于科技创新,从而出现监管失灵。钟慧安(2018)认为,目前我国金融科技的各领域均存在着监管不平衡的问题,只有支付领域的监管规则体系发展较为完善,而其他领域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张永亮(2019)认为,金融科技涉及到多个行业,目前还不存在专门针对金融科技的单一监管机构,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出现极端情况,要么有多个监管主体,导致监管冲突、监管效率低下,要么监管空白,无人问津。四是合规风险。俞勇(2019)认为,合规风险包括数据合规风险和技术合规风险。数据合规风险指在数据的获取、管理和储存的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企业将会面临合规风险;并且企业为了达到合规要求,获取数据的成本会增加,从而不利于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技术合规是
指金融科技依托的技术是否符合监管法规,但在实际中,监管法规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从而出现监管与新技术之间长期难以调和的矛盾。陈彦达(2020)认为,目前各金融机构主体无法统一数据统计口径及业务标准,这也是引发合规性风险的要素之一。 (3)金融科技的监管
针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监管措施。杨东(2018)提出,在已有的监管系统基础上,利用高科技手段,发展科技驱动型监管,具体是指监管机构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及时获取信息、掌握风险点,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管,从而解决监管滞后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李文红等(2017)认为,金融科技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金融的业务功能、风险特征及监管要求,因此监管机构应继续根据金融业的本质进行监管,但要加强与金融科技公司的交互,对先进科技进行实时的关注、研究与监测,改进监管方式,随时做好监管准备,从而保证监管的有效性。朱太辉(2016)认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服务的行业限制和空间限制,大幅提升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度与复杂度,监管当局要建立跨行业及跨国际的监管合作协调机制。边卫红(2017)通过比较几个发达国家“监管沙盒”的异同,提出中国要落地本土化“监管沙盒”的建议。周代数(2020)认为,金融科技“去中心化”的特征无法适应于既有的“中心化”监管框架,当前的分业监管框架使部分金融科技企业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为其提供了套利的机会,因此要尽快实现“一个监管框架”,以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在该监管框架中,各职能部门应在过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科技活动的监管,明确金融科技活动的监管边界和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从而充分发挥监管当局的监管职能。林慰曾(2021)认为,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监管信息供给过剩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因此国家要加快完善数据立法,确保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以提升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不断优化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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