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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之于司法审判:冲突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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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卷第5期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V0I_55 No.5 Sep.2015 2015年9月 网络舆情之于司法审判:冲突与优化 孙彩虹 (上海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网络舆情作为表达的一种方式,正在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司法审判也不例 外。近几年来,已经有多起案件通过互联网影响并左右了司法裁判的结果。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既 是性的司法,也是回应性的司法,只有通过完善司法程序本身的技术灵活性以增强审判活动在 现代社会背景下尤其是网络时代背景下处理社会冲突的能力,积极地回应对司法的公正期待 和正义需求,以制度消解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才能实现审判权与网络舆情之间的良性 互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网络舆情;监督;司法审判;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4—12—10 文章编号:1000—5242(2015)05~0028—08 作者简介:孙彩虹(1971一),女,河南长葛人,上海学院法律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已 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媒 体”,它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讨论社会、关注社 会事件、监督行为、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与 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种全新的监督方式——网络舆 情监督。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网络舆 情监督也越来越多地触及司法领域。据人民网 2014年3月发布的《2013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 报告》分析,近年来司法案件引发的热点增加 迅速,在2013年2O个热点舆情事件中,司法案件 占半数以上。①网络舆情监督无疑发挥了社会监 能与司法属性进行研究和讨论,孙旭培、刘洁等人 分析了网络舆情影响司法的原因以及媒体监督与 司法公正或者司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提出 了司法应对网络舆情的一些建议。②但这些研究 成果,从研究领域上多属新闻学或传播学的内容; 在研究对象上多局限于传统媒体,或者囿于网络 舆情的管理与规制,而针对网络舆情的特点,从司 法审判的角度研究应对网络舆情的法律对策的并 ①《2013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http://yuqing.people. com.cn/n/2014/0318/c364391—24662668.html,2O14年6月 30日。 督的作用,是公众表达民主诉求的一个途径,也是 “”的风向标。但是,由于网络舆情自身的特 点,这种监督力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司法者 ②具体内容参见:孙旭培、刘洁:《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 正——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国际新闻界》,2003 年第2期;陈婴虹:《论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浙江省 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刘学:《传媒监督对司法的 影响与对策》,《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朱秋卫:《媒体监 对法律边界的诠释,或被网络主流言论影响,不能 保持其思考;或者出现权力寻租,不能中立审 判,对司法造成冲击。当司法审判面临网络 舆情之“”与司法公正之“法理”的抉择时,如 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粟峥:《传 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政 坛》,2010年第5期;纪红、马小洁、薛腾:《互联网的 表达与权力监督功能》,《湖北社会科学》,2O10年第3期;张冠 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法学》,2011年第5期;庹继 何消除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 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关于网络舆情监督司法已成为学术 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大多围绕媒体监督功 28 光、李缨:《监督司法:传媒对的支援与离逸》,《新闻大 学》,2013年第2期;申楠、杨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英 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启示》,《西安交通大学学 报》,201 3年第4期等。 不多见;在研究内容上,也并未对网络舆情与 二者的关系、监督主体、形成机制等诸多方面存在 的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和分析。本文从新的视角对 网络舆情影响司法审判的文化背景、社会成因予 以探索和剖析,进一步展现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 在价值取向和功能上存在的冲突,继而探索“舆情 审判”的矫正机制,规范舆情监督司法的界限、设 置“热案冷处理”的诉讼程序、构建回应型的司法 审判机制,从而达到以制度消解网络舆情对司法 审判的负面影响,优化二者关系,促进司法与网络 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1.网络舆情客观上推动了司法判决社会效果 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通常情况下,当一个案件映射出“官民冲突”“贫 富对抗”等这些敏感元素时,网络对个案的关注 程度就非常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出版的《司 法公正与网络舆情——广东网络舆情》 中,将五类事件列为网络舆情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是 诉讼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案件;二是涉及身 份的案件;三是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案件;四是公 益类、群体性案件;五是透过个案涉及政治和经济改 革、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问题的案件。①上述几类 案件之所以能够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的热点问题,其 原因在于公众希望通过使受到损害的利益包括 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得到矫正与恢复,使案件中的 当事人能获得平等的权利,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希 望借助集体的力量使执法者迫于社会压力,促使其 重新审视公共,谋求一些的改变,并为实现 社会改革提供上的支持。 可见,网络舆情关注的根本问题乃是社会公正, 这也是司法审判所要解决的最根本、最核心、最重要 的问题。虽然对于普通网民而言,并无意识去刻意 区分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但网民的舆情呼声 可以较为真实地体现出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和情感 心态,客观地反映出现实社会的冲突和矛盾,可以使 法官更加广泛地听取并知悉来自于不同社会阶层的 各种意见和建议,并做出符合实体公正要求的裁判, 进而实现法官审理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 一。同时,通过网络监督,社会公众可以全面了解审 判过程,及时关注审判结果,实现对司法程序的社会 监督,和对司法程序公开、公正的客观要求,从而在 一定程度上平抑司法信任危机。 2.网络舆情成为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能力 的一种“倒逼机制” 在网络环境下,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审判重 大案件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网络舆情也 越来越受到司法部门的重视,促使司法审判程序更 加公开、透明。可以说,网络舆情监督与中国的司法 进步是同时进行的,通过这些网络监督的案件,我们 不仅看到了一个符合的公正审判所带来的巨大 社会效应,同时也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 制内部更深层次的改革,成为司法机关提高自身司 法能力的一种“倒逼机制”。 首先,网络舆情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公开。审判 公开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开不但是监督 的前提,而且还是公正的保障。被中国网评选 出来的2013年十大最受关注案件②之一的“李某某 强奸案”,自从在网络上传播并迅速成为焦点之后, 从警方开始调查取证到审判的整个过程,网民 们要求公开的呼声持续不断。广大网民不但要求警 方公开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也密切关 注和监督审判的过程及审判的结果。在广大网民的 监督之下,审判公开不再只是法律规定的空洞条文 和被束之高阁的公民权利,而是被社会公众视为合 理要求,同时寄予极大的关切与期待。处在网络时 代的人民也因势利导,纷纷尝试利用网络进行 ,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拓展网络舆情融人司 法过程的渠道,使人民的审判活动在程序方面 更加透明,实现了更为广泛意义上的公开。 其次,网络舆情推动了审判方式的改革。目前, 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推行的裁判文书 上网就是诸多司法改革措施中的一项,也是对司法 民主原则的新诠释。还有部分利用网络审理案 件,其立案、送达、调查等工作均在网上完成。 最后,网络舆情在某种程度上也提升了法官队 伍的整体素质。网络所形成的强大圈及其 作用无处不在的特点无疑是对法官的一大挑战。从 心理学上讲,当法官知道自己的行为将被公众知晓, 其工作成果将被放在公众监督的可视平台上,那么, 他们肯定会尽可能地规范自己的言行,更加勤勉、严 谨,努力把自己的最佳水平展现出来,并慎重行使权 力以求得公众的认可。 ① 《广东出版网络舆情五类事件易成热点》,http://news.si— n ̄com.cn/c/2013--02--19/052026296527.shtml,2014年12月15日。 ②《2013中国网“十大最受关注案件”网络评选结果揭晓》, http://www.chinaeourt.0rg/article/deta 1/2O13/12/id/1170476.sht ml,2014年6月30日。 29 (二)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大闹诉讼文化”的一种现代转型,⑤久而久之,一方 面会形成和造就这种“闹讼”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 1.网络舆情通过形成主流言论介入司法权的 运作 在网络环境下,网民间的激烈讨论迅速使一些 原本影响范围相对有限的地方性个案被提升为公共 性事件,成为民众竞相“表达”的公共话题。这类案 件在美国被称为“highly publicized cases”(高度关 人们对司法会越来越不信任,越来越没有崇敬感。 3.网络舆情助长“审判”的“江湖义气” 传统的中国,人们始终认为法律是世俗权力的 工具和手段,因而缺少西方法律传统中宗教式的精 神情感,衡量法官的裁判是否公正不是用法律唯一 注的案件)或“Sensational cases”(轰动的案件),在 的现代审判元规则,⑥而是看其符不符合天理,符不 我国有学者称之为“公案”。①综观近年来数起因网 络舆情的推动而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案件,从“许霆 案”“案”“药家鑫案”等刑事案件,到发生在四 川泸州的“二奶继承案”②“南京彭宇案”及“淮安老 太拾金案”③等民事纠纷案件,无一不折射出网络舆 情所形成的强烈攻势足以影响一些司法人员的思维 乃至整个案件的进展,网络舆情成了影响案件发展 的关键性力量。当然,在此笔者无意探究网络舆情 作用于司法判决是否超出或者违背了法律,而是看 它是否改变了在没有网络舆情影响的情况下所能预 期到的结果,如杀死的崔英杰被判死缓而不是 死刑立即执行;刺死的其行为被认定为 防卫过当,被判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许霆 从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但同样引起公众强 烈关注的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则得到了相反的 结果。有学者坦言:“这些案件,如果没有舆情的关 注,最后处理结果将会相当不同。”④ 2.网络舆情:形成“闹讼”的路径依赖 通过分析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网络舆情案件,不 难发现网络舆情监督司法审判有一定的共性:先把 事情闹大,然后引起上级领导机关甚至党政领 导的密切关注,继而产生自上而下的压力,最终司法 机关予以“纠偏”,实现网民所期待的结果。以云南 李昌奎案为例,该案的监督肇始于受害人家属 的网上申诉:2011年5月20日受害人家属在百度 等网站上发帖,披露云南昭通农民李昌奎故意强奸、 杀人案,一审判处其死刑,云南高院二审以有 “自首”情节为由改判其为死缓,顿时在网络上引起 轩然大波,许多网民在网上发表意见,批评二审 改判不公。对此,国内各主流媒体也相继跟进,对云 南高院的改判提出质疑和批评,并将李昌奎案与同 样轰动全国的西安药家鑫案加以对比,得出的结论 是: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应判处死刑。在外界的 压力下,2011年7月,云南高院做出再审决定,李昌 奎被判处死刑。虽然再审决定书中只字未提监 督,但各界普遍认为这是监督的结果。可以这 样说,现行的这种网络舆情态势是中国传统上“小事 30 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是否代表和体现了 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因此,“审判”、替天行道的 “江湖义气”就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特有 符号。虽然在法治化建设的道路上我们摸爬滚打了 3O多年,这些传统观念也受到了法律人的有力抵 制,但当前通过网络舆情掀起的江湖思潮使社会舆 论又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以“刺死案” 为例,案发后,国内各大知名网站相继跟踪报道,网 民一边倒地认为:“守贞操的弱女子”杀死“炫富、好 色的坏干部”是“英雄之举”。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 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①孙笑侠:《公案的、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年 第3期。 ②2001年,四川泸州男子黄永彬在去世前将自己的全部遗产赠予 了第三者(张学英),而没有留给自己的配偶蒋伦芳。由于其妻 子蒋伦芳实际控制着财产而拒绝交付,被张学英告上了法庭。 这一案件经过媒体的频繁报道之后,迅速成为关注的焦点。 该案经泸州中级人民终审确认遗嘱违背了民法通则“公序 良俗”原则,因而无效。该案判决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击节叫 好者有之,而批评指责者亦有之。该案也被贴上了“二奶继承 案”的标签。 ③ 2009年11月6日早晨,淮安卖豆饼的59岁老太周翠兰捡到 1700元现金,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后,对方却坚称丢了8200元, 坚决要求她返还另外的6500元。11月25日上午,周翠兰与一 位目击者王长玉收到的传票,失主周继伟将他们一起告上 了法庭。最终,该案以原告周继伟撤诉收场。 ④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 年,第398页。 ⑤在帝国时代,小民百姓势单力薄,如若与“假冒公府名势”的被告 单打独斗,那是自不量力,也是自取灭亡。他们深知,聚众告状 的好处不少,不仅长了自己的威风,灭了对方的气焰,而且还增 强了自己的诉讼实力,同时给官府施加了压力。因此,小民百姓 选择的诉讼策略即是“小事闹大”,耸动官府。能将小事闹大的 手段有二:一是谎状,二是聚众。这恐怕与“法不责众”的社会心 理有关。参见徐忠明:《小事闹大,大事化小》,《法制与社会发 展》,2004年第6期。 ⑥审判元规则是审判的合法性基础,是司法权与社会达成的一种 契约。审判元规则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进化的。它的发展 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规则阶段、法律优先规则阶段、法 律唯一规则阶段。法律唯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审判元规则,它 是指法律成为审判的排他性权威,法律以外的任何权威都不能 成为审判的依据,自然也被拒之于法庭之外。参见周永坤: 《审判与审判元规则》,《法学》,2009年第8期。 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该案一审判决出来后,9O 以 上的网友表示支持该判决。①从表面上看,这是舆 情监督司法的胜利,但此时,法治视野中的法律至 理性的司法,就没有社会正义,而理性的司法单单靠 司法机关的坚守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理性的公民 社会,动辄亢奋的介入,不仅难以培育出理性的 上、程序正义等规则还有没有用武之地呢?借用国 内学者的一句话讲:“‘法治’在‘江湖社会’是没有用 的,没有法治,自然就与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的 ‘公民社会’联系不起来。”② 司法,甚至还会让理性者遭遇到始料未及的伤害。④ (二)网络舆情演绎的“审判”与崇尚司法独 立、树立司法权威理念的冲突 当前网络舆情正在以“社会监视器”的角色对司 法机关直接施压,如果屈从于“”,司法就会丧失 二、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价值取向与社会功能的冲突 不可否认,网络舆情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 推动司法改革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肯定网络舆 情监督司法发挥正能量作用的同时,还应注意到司 法与网络舆情在价值取向及其社会功能上的区别。 (一)网络舆情的泛道德化与司法理性的冲突 网络舆情通常是依据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习惯 或道德标准形成对某一事件的认识和见解,当然,其 中也夹杂着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或常识,比如公 平、正义等。但是,网民不可能像专业法律人士那样 运用法律推理和逻辑判断去评说案件的是非曲直, 绝大多数人追求的所谓“公正”往往是道德意义上的 社会公正,其内容通常产生于朴素的义愤,其对司法 过程的评判只是简单地“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 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要求法律作出回 应”③。在案件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网络舆情 往往倾向于道德一边,网民大多不会从专业的角度 去考虑法律问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几乎是所有 网络舆情更倾向的道德结论。更有甚者,一些强烈 的义愤情绪还有可能将群体道德引向另一个极 端——突破道德的底线,违背实质正义。近年来屡 屡发生的“人肉搜索”“网上通缉”等侵权行为,就不 符合人们维护正义和自由的初衷。还有一点值得注 意,这些年民众仇富、仇官心理日益蔓延,这些心理 都有可能透过热点案件以网络舆情的形式表达出 来,而这样一种群体感情的表达显然是不够理性的。 司法过程必须是理性的,且必须是完善的理性。 司法理性不仅是形式的理性、结论的理性,而且还包 括职业的理性。这种理性是经过长期司法实践以及 专业化训练而积淀下来的思维模式和职业习惯,司 法机关唯一可以信赖和考虑的因素就是“法律”。当 然,司法理性并不是说不考虑人伦常规、公序良俗, 演变为纯粹的机械化操作,而是要依合乎法律规则 的形式和结论来阐释其中所包含的对世俗人情的关 怀和认同,如果将法律以外的因素诸如个人情感、舆 情导向、权力干预等考虑进来,以至于影响到案件的 决策和最终的审判结果,就背离了司法理性。没有 的品格,使法律成为媚众的产物,那样司法权威 就会大打折扣。现在有些案件当事人,抱着“信访不 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思想,利用网络这样的新 媒体进行非理性的煽情,一旦网络舆情出现了“一边 倒”的声音,网民的情绪就会变得异常愤怒,一旦愤 怒湮没了理智,在的持续发酵之下,司法机关往 往会“以大局为重、维稳为重”作出一个符合“” 的裁决。⑤其结果是,的极度扩张而使司法权 威受到冲击,此时当事人感激的不是司法制度,而是 大众舆情,久而久之便会产生这样的社会心理效应: 既然能够左右司法,那么就要想方设法制造舆 论,于是“舆情审判”“定案”愈演愈烈的情形的 出现便不足为奇,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将荡然无存。 诚然,司法在某种意义上应当尊重网络舆情所 代表的,“若是没有公众的支持,法律是丝 毫没有力量的”⑥。近年来,每当发生重大案件时, 网民都会特别关注,网络舆情也极其活跃,面对正误 难辨的,面对来势凶猛的网络舆情,此时就 会陷人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要接受法律规则的约 ①《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九成网友支持》,http://news.qq. corn/a/20090617/000137l_htm,2014年6月30日。 ②杨光斌、李楠龙:《公民社会的“民情”与民主政治的质量》,《河南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③朱苏力:《基层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北大法律 评论》第1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3页。 ④王磊:《网络舆情与司法理性——怎么看网络》,《人民 报》,2012年3月3日。 ⑤“药家鑫案”可以说是十几年前发生的“张金柱案”的一个翻版。 在该案中,网络舆情的关注和影响对该案的审判起到了极大的 推动作用。在整个案件的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几乎每一个司法 环节都受到了来自网络的质疑与审查。充满喊杀声的网络舆情 导向,比司法进程本身更快地做出了药家鑫必死的判决。“药家 鑫案”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云南“李昌奎 案”。李昌奎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但在受害人亲属吁 求下,在网络舆情的监督和步步紧逼下,李昌奎最终在再审中又 被判处死刑。 ⑥ [美]文德尔・菲尔普斯:《论共和国的学才》,1881年6月30日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文德尔・菲尔普斯在哈佛大学全国优秀学生 联谊会成立10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转引自张海玲:《网络舆 情之于审判权:助推还是阻碍——以经济分析法为视角论 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的完善》,《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 3】 束依法办案,另一方面又不能漠视网络的道德 诉求,但网络舆情越是有作为,就越是会在无形中削 弱司法的权威。 此外,虽然网络舆情可以通过监督司法以实现 社会正义,但却无益于培养司法权威所需要的社会 心理。受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诉讼文化的影响,广 大民众只关心司法审判的结果,即只关注实体正义 而不关注程序正义,在网络舆情推动司法输出正义 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在朴素正义感支配下 对实体正义的追求,这将不利于培养民众树立司法 信仰、敬重司法权威的法律意识和心理。 (三)社会舆情片面追求实体正义与正当程序理 念的冲突 公法领域中的程序,具有恣意、保障平等、 规范司法等重要功能,①程序对于维系法治国家的 司法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础作用,因此,“正当程 序原则”就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对诉讼活动的基本 要求,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条重要原则。按 照美国联邦最高的解释,正当程序可分为两大 类:即实体上的正当程序和程序上的正当程序。实 体上的正当程序强调立法本身的公平正义,程序上 的正当程序则要求解决纠纷和争议的程序必须是公 正的,它强调的是司法的方法和过程,即被告享有获 得法庭审判和辩护的机会,有权获知控诉的性质和 理由,并且对案件的裁判必须由一个中立和合格的 法庭进行,以及程序公开、透明等等。实体正义(通 常认为是刑事诉讼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 过程而实现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它一般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犯罪的人受到刑罚、无罪的 人不被定罪、罪刑相适应。 可见,实体正义与正当程序有着不同的价值取 向:实体正义是从保护整体利益出发,抱着“有罪必 罚主义”的理念,要求裁判者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 漏”。而正当程序则注重保护个人利益,遵守“无罪 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即使追究犯罪,也要按照法 律程序进行有罪认定并对其加以保护,否则,便不能 处罚。这两种行为的判断标准涉及传统伦理学中的 “目的论”和“手段论”。一般而言,为了达到恶的目 的而不择手段,毫无争议地要得到恶的评价;对于为 了达到善的目的而行使善的手段,也会毫无争议地 得到善的评价;唯有对于以恶的手段去达到善的目 的,却需要认真地研究。②为了遏制利用恶的手段 实现善的目的从而导致对个利的侵害,就必须 强调实现善的目的手段的正当性。因此,在司法过 程中“追求真实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允许”⑧, 32 而一旦刑事诉讼被“”所绑架,刑事司法的天平 就会出现逆转,正当程序将受到破坏。面对汹汹“民 意”,在“大局”面前也只好妥协,而妥协的直接 后果就是,正当程序理念在“道”“权”“义”的博弈中 被抛在脑后。 三、优化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制度构想 行文至此,笔者的观点不是为了否定网络舆情 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而是担心司法制度因程序设 计与网络之间过度的张力而导致矛盾和冲突, 从而使司法程序陷入合法化危机。如何在司法系统 保持相对的状态下,推动网络舆情与审判规则 之间的良性互动,如何通过完善司法程序本身的技 术灵活性以增强审判活动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尤其是 网络时代背景下处理社会冲突的能力,则是本文之 立意所在。 (一)规范舆情监督司法的界限,保障大众监督 权的实现 司法要想取信于民,就必须直面媒体和民众,回 应他们的质疑。司法回应媒体和民众的质疑,也是 其获得正当性和权威性的一个前提。④但是,舆情 监督权与其他权力一样,应有一个适当的边界,以避 免其对司法活动的不正当介入。在处理大众、 新闻媒体等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国外法律的 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所作的一些努力值得我们借 鉴。 根据1994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发表的《关于新 闻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马德里原 则》)规定:“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 达信息,并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前提下,对司法 活动进行评论,包括对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 件。”可见,“无罪推定”原则不仅适用于司法领域,而 且同样也指导新闻报道,如果违反该原则,故意充当 “风向标”,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美国,由于法 律职业化程度较高,对于媒体左右司法的现象被看 作是不可容忍的。法官克拉克就有这样的评述:“法 庭必须得借助规则和采取措施保护其程序不受外界 偏见的干扰。起诉人、被告的律师、被告人、证人以 ①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 11页。 ②张建伟:《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人民出版社, 2003年,第17页。 ③[日]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1O页。 ④郭烁:《“彭宇案”之四重法律问题再检讨》,《中州学刊》,2013年 第4期。 及其他受司法制度制约的法庭工作人员都不应该妨 碍程序功能的发挥。那些会影响到刑事审判的信息 之报道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合作行为不仅仅应受到调 控,而且应受到谴责,可以采取纪律措施对其进行规 制。”①在英国,当媒体给予司法案件的关注度过高 或其新闻报道在民众中产生的影响有可能对司法审 判的结果产生负面影响时,法官有权要求媒体停止 对案件进行报道,这样可以有效排除媒体报道所产 生的指向影响到案件的审理。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与网民 数量剧增,瞬间形成的网络舆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了,人民司法不能绝缘于,否则其人民性将 会丧失,但是网络舆情监督司法的权限、程序、边界 以及相应责任等都应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设置“热案冷处理”的诉讼程序,确保司法 理性 “推迟案件审理,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②,这被 视为“热案冷处理”的有效方法。在英国,为了使审 判过程能够尽量排除媒体报道产生的影响,法 官有权中止审判直至新闻报道对公众的影响消退后 再审。美国第五巡回主审法官Brown也指出, 有偏见的报道现在也许不利于陪审员以及备选陪审 员的思考,但妨碍只是暂时的,因此,可以采取延期 审理的办法。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 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以下三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 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 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也规定了延期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 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 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 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对比《民 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可 见《民事诉讼法》有一个弹性规定,即“其他应当延期 的情形”。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受迅速审判原则的约束,也 为了避免延期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从而侵害 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该制度 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正是基于此,我国立法对 刑事诉讼延期审理的情形做了刚性的规定。但笔者 认为,对于一些处于风口浪尖上的“热案”,延期审理 可以有效避免“热案热处理”的不利结果,增加规定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对此应不必大加指责,关键 是如何从制度源头上完善其规则,发挥其效用。比 如,应当对延期审理的事由、决定主体、程序、延期的 时间、次数以及当事人复议的权利等做出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延期审理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 决定两种情况,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当事人申请延期 的权利,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延期审理的案件绝大多 数是由决定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申请延期 的很少。鉴于此,法律就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近 亲属有权申请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征 得被告人的同意。为了强化该程序适用上的约束 性,法律还要增加规定复议程序,对于人民决定 延期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的, 有权申请复议。 (三)构建一种回应型的司法审判机制 回应型的司法审判机制一方面可以优化审 判的各种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这种机制也可以积极 地回应对司法的公正期待和正义需求,通过民 意在司法中的融合来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尽量将民众对国家、社会的不满引入法庭,通过司法 程序加以化解,否则,民众最终会选择诉诸暴力来解 决纠纷。④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笔者认为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用合法渠道反映,杜 绝“审判” 无论学术界对介入司法是赞成还是反对, 都不可否认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如果 纯粹地强调司法的性,一旦司法离开公众的视 线,就很容易走向专横和。但司法也不可过分 迁就、迎合,还要保持司法应遵循的审判元规 则。因此,如何做到既能保障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 ,同时又可避免司法陷入“审判”的泥淖,也 许人民陪审制度能够拉近司法与的契合度。司 法实践表明,在的审判活动中,让人民以陪审员 的身份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可以使民众在司法审判 中依据普适性价值观或者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分析 和判断,可以与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互补,从而增强 司法的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 和作用,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建 ①Barth Alan:Rights in Conflict,The Twentieth Century Fund, Inc,1976,14. ②[美IT.巴顿・卡特等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36—137页。 ③Barth ALan:Rights in Conflict,The Twentieth Century Fund, Inc,1976,61. ④宋英辉:《中国司法现代化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4 页。 33 立陪审员候选人团体,最大限度地吸收。在我 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 题进行答疑释惑的制度 它既包括针对当事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民对该裁判提出的异议而进 行答疑释惑,也包括针对舆情案件对社会公众 国,由于陪审员候选人团体尚未建立起来,在实践中 许多面临无法请到足够的人民陪审员的情况, 同时也无法落实全国常委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参 加案件审理要随机抽取的要求。针对这一问题,我 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候选人的跨区选择制度,① 的主动回应。因此,“判后释疑”能够消除当事人、社 会公众自身认知能力与法律意旨之间的偏差,增强 裁判的可接受性。 建立我国的陪审员候选人团体。在这方面,河南省 系统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的制度设计就是一个很 好的制度创新。根据河南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开展 人民陪审团制度意见(试行)》的要求,陪审团成员的 “判后释疑”是对法官释明义务的必要补充和延 伸。虽然释明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领域已得到 认可和采纳,但对于释明的范围,理论上和实务中都 组成,目前是由各基层通过乡镇或事处, 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推荐基层群众组成人民 陪审团成员库。为保证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县市 区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不少于500人。②当然, 在称谓上笔者认为,“陪审员候选人团体”要比“人民 陪审团成员库”规范些。其次,增加规定当事人申请 人民陪审的权利,明确规定陪审员的人数。对于一 些关注较多的“热案”,法律可以增加规定当事 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权利。在陪审员的人 数上应规定适当的比例,因为人数过少,陪审员成为 陪衬,不足以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再次,设置 监督程序对陪审员候选人进行预先审核,以确保对 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人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 审员。最后,完善陪审制度的配套制度,包括对陪审 员不当履职的处罚制度以及陪审员的经济补偿制度 等。 2.推行“释明”制度和“判后释疑”制度,提升司 法的公众认同感,树立司法权威 释明制度本是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旨在强 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而由法官向当事人发 问、提出建议,以澄清事实保障正确裁判的一项制 度。鉴于释明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所带来的良好效 果,目前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学者也已意识到这一制 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积极尝试实行刑 事案件的释明告知制度。从2010年12月1日开 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对15个常见罪名试 行法律释明告知制度。一年内该院共发出法律释明 告知书476份,所审结案件的上诉率与试行该制度 前同期相比下降2.8 。当然,将释明制度放在刑事 诉讼视野下予以关照,甚至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典 中,还有许多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如释明的法理基 础、释明的主体、效力、范围等,本文只是抛砖引玉, 以求教于大方。 “判后释疑”制度③与“释明制度”不同,它是指 案件做出生效判决后,就该案在证据采信、事实 34 普遍局限于事实问题,而极少涉及对法律适用的释 明;释明的时间一般也只是限定在做出裁判之 前。虽然庭审程序有就法律适用进行法庭辩论的过 程,但在裁判时法官完全可以在当事人所阐述 的法律观点之外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且没有义务事 先向当事人说明。这样,当事人就会对裁判产生疑 虑,尤其是因法律适用突袭所产生的困惑,对此如不 能及时化解,则会集聚当事人的怨气,不能做到案结 事了。通过“判后释疑”,可以增强当事人及社会公 众对判决结果的可接受程度。关于“判后释疑”制 度,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1)释 疑方式。对于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质 疑,既可以采取面谈的方式,当面解释,也可通过网 络或其他电子信息平台予以解答。对于公众质疑或 者针对网络,可组织网上对话、座谈、举案说法、 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2)释疑人员既可以由原 承办法官负责,也可专门选定某一位释疑法官,还可 邀请律师、学者负责释疑。(3)判决书上网。根据最 高人民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 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从2014年1月 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一律在 互联网上全面公布,并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 级人民判决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通过网上公 开判决书,一方面可以得到网民的监督,另一方面还 可以听取法律界专业人士对判决书的指正。 3.推广网络直播,公开庭审过程,主动接受媒体 与公众的监督 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 ① 即把一个地区分成若干陪审员选区,从每一个选区中选择相同 人数组成陪审池(Jury poo1),以保障其广泛的代表性。 ②《河南全面试行陪审团制度农民也可组团》,http://news. sina.corn.cn/c/2010~03—26/O6O4l7276392s.shtml,2014年6 月30日。 ③根据最高人民的要求及一些地方高院出台的实施细则,该 制度均被称为“判后答疑”制度,但笔者认为,“判后释疑”的称谓 也许更加符合其制度内涵。 民主的重要标志,同时,审判公开也是监督的前 司法自信的一种表现。网络舆情监督司法,迫使司 法信息公开,从而搭建了司法系统与民众直接沟通 的信息平台。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虚假信息 的散布与传播,另一方面还可以让民众从内心深处 信任司法,敬畏法律,重铸司法自信。因此,建立司 法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回应网络舆情的有效方 式。 提条件。按照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民众享有案件 审判的知情权,但由于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公 民直接到庭旁听案件审理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在这 种情形下,随着电子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庭审网 络直播的运用和推广,极大地丰富了间接审判公开 的形式。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 用职权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公开审理,举世瞩 目。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实时播 报,受到网友广泛关注。法庭通过新媒体,采用文 字、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地披露庭审重要 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同于“判后释疑”制度,它可 以随时跟进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确保在有重大舆 情案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虚假、不 完整信息,消除误解,阻止舆情案件引发社会动荡, 在最短时间内化解危机,减少法官的心理负担;同时 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建立新闻发布平台,新闻发言人 定期适时发布信息,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事件的真 相和诉讼进程,引导社会,防止干扰司法, 信息,极大地满足了广大群众对“薄熙来案”的知情 需求,同时也平抑了民众心中的疑虑。过去十几年 间,中国法庭对于涉及犯罪的审理通常是采用 非公开的方式进行,民众也只能在案件审结之后了 解一些细节,济南中院这种公开透明的审判方式得 到了广泛的认可,体现了现代司法文明之风。 4.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沟通机制 我国司法信息缺失屡遭诟病,其实这也是缺乏 确保人民依法公正地对案件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王华生) From Network Public Opinion to Judicial Trials:Conflict and Optimization SUN Cai—hong (School of L口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701,China) Abstract:Network public opinion as a kind of expression of public opinion,is affecting all aspects of society,and j udicial trial is no exception.In recent years,network public opinion has exerted much effects on judicial judgments in a number of cases. The modern justice has characters of both independent and responsive factors.Only by trying to improve the flexibility of the judicial procedure itself,tO strengthen judicial departments’ability of addressing social conflicts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 society especially in the age of Internet,to respond actively to expectancy and demand of the public regarding j ustice,can our country realize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j udicial power and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unify the legal effects and social effects. Key words:network public opinion;supervision;judicial trial;system optimization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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