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钻技术,提升业务水平,加强总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工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总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在岗员工(年薪制员工除外)。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评聘分开,按需、按岗聘任; (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三)重能力、重实绩、重群众公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国家、省(市)具备相应资质的主管部门认定、评审或考试并获得了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承办,
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
第二章 聘任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主要划分三类等级: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与聘任等级对应如下:
聘任等级 职称类 职业资格类 高级 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 —— 高级技师(一级) 技师(二级) 高级工(三级) 中级工(四级) 初级工(五级) 第七条 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开展时间以总部通知为准.
第八条 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能力特别突出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可适当放宽;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聘任申请前12个月内无经常性迟到、早退,无旷工,病假、事假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聘任申请前12个月考核未出现不合格情形或申请前12个月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员工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予以聘任: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的;
(二)在组织参加的国家级相关技术技能比赛中排名前10或在省市级相关技术技能比赛中排名前3的;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第十条 聘任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应准确填写《总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部门负责人或申请中、高聘任等级人员需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聘任申请表应在规定时间内交集团人力资源部登记、汇总;
(二)择优聘任。人力资源部会同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室对申请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制定聘任候选人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按照一定的名额比例(聘任名
额不高于候选名额的70%)控制,根据各候选人年度考核结果、工作表现和业绩成果等,择优确定聘任人员;
(三)结果公示。对上会确定的聘任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聘任人员按规定享受聘任相关待遇,其聘任申请表完善意见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也可参考与一个重大项目或课题的周期作为聘任期限。
第十二条 聘任期满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其所在部室对其进行聘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参考员工日常考核结果(80%),并就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察(20%).
第三章 续聘、升聘和解聘
第十三条 聘任期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后可直接续聘同一聘任等级;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或聘任期满申请高一等级聘任的,需按照聘任程序进行申报评定。申请高一等级聘任未成功者,仍按现聘任等级执行相关待遇或申请同一等级的续聘。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解聘:
(一)提供虚假证书一经发现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组织处分的;
(三)调离岗位,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与现在岗位不再匹配的;
(四)因辞职、调动、退休、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总部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不能继续担任相应职责的;
(六)符合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其它解聘条件的.
第四章 聘任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一经聘任,从上会通过的次月起按受聘标准享受岗位技能津贴;对上会候选因名额限制未被聘任的,本着鼓励其继续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发展的原则,按未受聘标准发放岗位技能津贴。标准如下:
未受聘 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类 职业资格类 受聘标准(元/月) 标准 (元/月) 高级 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员级 -— —— 高级技师(一技师(二级) 中级工(四级) 初级工(五级) 2500 1500 800 300 200 100 680 480 280 180 80 50 助理级 高级工(三级)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总部可对岗位技能津贴的标准予以调增或调减。若国家或重庆市对标准有硬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享受“未受聘标准”岗位技能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第十五条解聘条件,发生所述情形之一的,停发岗位技能津贴。
第十九条 聘任期满未继续聘任或发生解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总部的聘任关系即时解除,并从期满或解聘的次月停发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书享受岗位技能津贴的,已发部分应全额退还,并取消未来三年的聘任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受聘员工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台账,记载其
晋升、业绩、考核等资料,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聘员工应充分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爱岗敬业,在岗位上做出相应贡献。
第二十三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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