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经济基础知识
第一节 宏观经济分析
一、宏观经济发展目标
1.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是指一个特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的增长。衡量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
2.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是指愿意并有能力工作的劳动年龄段人能够得到有报酬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的就业水平。衡量指标:失业率。
3.物价稳定
物价稳定是指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大体稳定,避免出现高通货膨胀。 衡量指标:通货膨胀率。常用指标有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最多)、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按当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与基年的比率)。
4.国际收支平衡
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衡量指标: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二、经济周期
1.经济周期的阶段
经济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2.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是指一个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和超周期的恶化,其结果是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资金向最佳投资机会转移的渠道,从而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破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金融危机分为4大类。
(1)货币危机。
(2)银行危机。
(3)外债危机。
(4)系统性金融危机。
三、经济结构
1.经济结构的构成
经济结构一般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产品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
构、技术结构、消费投资结构等。在经济结构中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影响比较突出的是产业结构和消费投资结构。
2. 经济结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间接影响:经济结构通过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来影响商业银行。
(2)直接影响:经济结构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对商业银行服务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
四、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间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主要表现是:生产活动全球化,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配置;金融国际化进程加快,各国的金融日益融合在一起;投资活动遍及全球并成为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新支点;跨国公司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第二节 行业经济发展分析
一、我国的行业分类
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8月制定公布了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我国行业分类如下: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二、行业分析基本内容
1.行业的市场结构特征分析
根据行业的市场结构可以把行业划分为完全竞争的行业、垄断竞争的行业、寡头垄断的行业和完全垄断的行业4个市场结构类型。
2.经济周期与行业分析
(1)增长型行业。如生物技术、物联网、4D技术等新生的成长型行业
(2)周期型行业。如耐用品制造业、房地产等行业均属于典型的周期型行业。
(3)防守型行业。如食品业和公用事业属于防守型行业。
3.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一般说来,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在不同时期,行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4.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
(1)技术进步
(2)政府政策
(3)行业组织创新
(4)社会变化
(5)经济全球化
第三节 区域经济发展分析
一、区域发展条件分析
1. 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
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前提和物质基础,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地域组合及开发利用条件等都将对区域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2.人口与劳动力
区域劳动人口的数量会影响区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生产规模的大小),区域人口的素质会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区域产业的构成状况。
3.科学技术条件
技术是构成区域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条件是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4.区域基础设施
对区域基础设施的分析应重点评价基础设施的种类、规模、水平、配套等对区域发展的影响。
二、区域经济分析
区域经济分析主要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及所处的发展阶段、区域产业结构和地域结构进行分析。它是在区域自然条件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作一个全面的考察、评估。
三、区域发展分析
区域发展分析是在区域自然条件和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发展预测、结构优化和方案比较,确定区域发展的方向,并分析预测其实施效应。由于区域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经济发展,而且还涉及到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因此,区域发展的分析也应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个方面,并以三者综合效益作为分析判断的标准。
第2章 金融基础知识
第一节 货币基础知识
一、货币本质与职能
1.货币起源与演变
货币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货币币材和形制,经历了不断发展过程,主要包括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信用货币(包括可兑换的信用货币和不兑现信用货币)、电子货币。
2.货币的本质
货币的本质表现在: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3.货币的职能
(1)价值尺度。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特点:可以是观念形态的货币。
(2)流通手段。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特点:①必须是现实的货币;②不需要具有十足价值,可以用符号代替。
(3)贮藏手段。货币执行贮藏手段的特点:①必须是现实的、足值的货币;②必须是退出流通领域处于静止状态。
(4)支付手段。
二、货币需求与货币供给
1.货币需求及影响因素
(1)货币需求的含义
货币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各阶层(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愿意以货币形式持有财产的需要,或社会各阶层对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的货币需求。
(2)影响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
影响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有收入水平,利率水平,社会商品可供量、物价水平、货币流通速度,信用制度发达程度,汇率,公众的预期和偏好等。另外,人口数量、人口密集程度、经济结构、社会分工、交通通讯等技术状况都会影响货币需求。
2.货币供给及货币层次划分
(1)货币供给的含义
货币供给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上为社会经济运转服务的货币量。一般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供应的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构成。
(2)货币供给的影响因素
社会公众持有现金的愿望、社会各部门的现金需求、社会的信贷资金需求、财政收支等因素,都会影响货币供给总量。
(3)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
我国按流动性不同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
M0=流通中现金
M1=M0+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存款+其他存款
其中,M1被称为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M2被称为广义货币;M2与M1之差被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一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是指M2。
3.存款货币创造过程及影响因素
(1)存款货币创造过程
商业银行创造信用货币是在它的资产负债业务中,通过创造派生存款形成的。
(2)货币乘数及影响因素
货币乘数也称货币扩张系数或货币扩张乘数,是指在基础货币(高能货币)基础上,货币供给量通过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的作用而产生的信用扩张倍数,是货币供给扩张的倍数。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能力,首先取决于原始存款的规模。在原始存款基础上,派生存款的规模还取决于货币乘数。影响货币乘数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d)。
②现金漏损率(c)。
③超额准备金率(e)。
④定期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rt)。
三、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1.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是在纸币流通的情况下,货币供应量超过需要量,引起纸币贬值、物价持续上涨的经济现象。
(1)通货膨胀的原因
通货膨胀的原因主要分为需求拉上型、成本推动型、供求混合推动型和结构型4种。
(2)通货膨胀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通货膨胀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流通、分配和消费以及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这3大方面。
(3)通货膨胀的治理对策
通货膨胀的治理主要有紧缩的货币政策和紧缩的财政政策2大对策。此外,也可以通过紧缩的收入政策、积极的供给政策以及货币改革等措施。
2.通货紧缩
通货紧缩是指经济中货币供应量少于客观需要量,社会总需求小于总供给,导致单位货币升值、价格水平普遍和持续下降的经济现象。
(1)对通货紧缩含义的认识
①单要素说:认为通货紧缩就是物价的全面持续下降。
②双要素说:认为通货紧缩是一种货币现象,表现为价格的持续下跌和货币供给量的连续下降。
③三要素说:认为通货紧缩是经济衰退的货币表现,因而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物价的普遍持续下降;二是货币供给量的连续下降;三是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全面衰退。
(2)通货紧缩的原因、
①货币供给减少。
②有效需求不足。
③供需结构不合理。
④国际市场的冲击。
(3)通货紧缩的影响
①导致社会总投资减少。
②减少消费需求。
③影响社会收入再分配。
(4)通货紧缩的治理对策
第一,扩大有效需求。
第二,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第三,引导公众预期。
第二节 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目标
1.货币政策最终目标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中央银行通过调节货币和信用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4大目标。
2.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
(1)操作目标
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能够直接影响或控制的目标变量。通
常被采用的操作目标主要有基础货币、存款准备金。
(2)中介目标
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是中央银行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而设置的可供观察和调整的指标,主要包括货币供应量和利率。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主要是货币供应量。
(3)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的选择标准
①可观测性。
②可控性。
③相关性。
二、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及公开市场业务,即中央银行的“三大传统法宝”。
1.法定存款准备金
(1)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含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
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两部分。
(2)存款准备金的分类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3)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防止商业银行盲目发放贷款,保证其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存款的安全,以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以及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后来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
(4)中央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作用机制
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需要上缴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可直接运用的超额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减少,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商业银行贷款或投资下降,引起存款的数量收缩,导致货币供应量减少。
2.再贴现
(1)再贴现的含义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行为。
(2)中央银行调整再贴现率的作用机制
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会提高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资的成本,降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意愿,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贴现。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进而也就缩减了市场货币供应量。
3.公开市场业务
(1)公开市场业务的含义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买卖的证券主要是政府公债和国库券。
(2)公开市场业务的优点
公开市场业务政策具有主动性、灵活准确性、可逆转性、可微调、操作过程迅速、可持续操作等优点,所以成为中央银行常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3)公开市场业务的作用机制
当中央银行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可利用公开市场操作买入证券,增加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创造功能,最终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多倍增加。同时,中央银行买入证券还可导致证券价格上涨,市场利率下降。
三、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指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通过金融机
构的经营活动和金融市场进行传导,进而影响企业和家庭的生产、投资和消费等行为,最终对总需求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的过程。
1.传统的利率渠道
2.信贷渠道
3.资产价格渠道
①基于托宾q理论的“托宾效应”。
②莫迪利安尼的“消费财富效应”。
4.汇率渠道
第三节 利息与利率
一、概念
1.利息的概念
利息是指在信用关系中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报酬,也就是资金的价格。
2.利息率的概念
利息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收入同本金之间的比率,它是计量借贷资本增值程度的数量
指标。
二、利息率的主要种类
1.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1)固定利率
固定利率是指在借贷业务发生时,由借贷双方商定的利率,在整个借贷合同期内,利率不因市场资金共求状况或其他因素而变化。
(2)浮动利率
浮动利率是指银行借贷业务发生时,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利率。
2.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
(1)存款利率
存款利率是指客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所取得的利息与存款本金的比率。
(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所收取的利息与贷款本金的比率。
3.基准利率和基础利率
(1)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通常是由一个国家中央银行直接制定和调整、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利率,在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指再贴现利率。
(2)基础利率
在我国,贷款基础利率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生成。
三、我国利率市场化
1.利率市场化概述
利率市场化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利率水平及其结构由经济主体自主决定的过程,其实质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反映资金价格的利率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达到均衡,以期实现对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
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至少应包括以下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①市场基准利率体系;②以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为核心的利率调控机制;③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市场定价能力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
2.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3.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1)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①利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影响银行存贷差的利润空间,尤其对国内银行高度依赖利息收入的传统经营模式造成冲击。
②把定价权交给了市场,对银行金融产品的定价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③加大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④改变商业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影响银行业的竞争格局,使竞争日益激烈。
⑤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了资本管理难度。
(2)商业银行采取的对策
①向综合化经营模式转变,调整盈利模式及收入结构,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加快中间业务发展,摆脱利差利润的限制。
②建立科学的产品定价体系,提升自身的定价能力。
③调整存贷款的客户结构、产品结构,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经营成本。
④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估方法和相关制度,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避免信用风险增加带来的潜在危机。
⑤丰富和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方法和水乎,完善管理体制,为银行取得收益提供保障。
第四节 外汇与汇率
一、概述
1.外汇的概念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做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2.汇率及其标价方法
汇率是指两种货币的折算比率,是以一国货币来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汇率最通常使用的标价方法是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1)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币作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多少本币的标价方法,又称为应付标价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标价法,我国人民币汇率也采用这种标价方法。
(2)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币作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多少外币的标价方法,又称为应收标价法。只有少数国家的货币如英国和美国等采用间接标价法。
3.汇率的种类
(1)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2)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
(3)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4)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
二、汇率变动的影响因素
1.国际收支(最重要因素)
2.利率水平
3.通货膨胀因素
4.政府干预
5.一国经济实力(长期影响)
6.其他因素
三、人民币国际化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1.人民币国际化
人民币国际化,最简单的表述就是人民币跨境被广泛使用。较为完整的定义是,人民币在国际范围内行使货币职能,逐步成为主要的贸易计价结算货币、金融交易货币和国际
储备货币。
2.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逐步从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双轨制的外汇管理体制发展为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1978年以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3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起步。
第二阶段(1994-200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初步确定。
第三阶段(2001年以来):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
第3章 金融市场
第一节 金融市场概述
一、金融市场概述
1.金融市场的概念
金融市场是指货币资金融通和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金融市场的融资行为既包括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媒介的间接融资行为,也包括各类交易主体之间的直接融资行为。
2.金融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金融市场的主体是各类融资活动的参与者,它们既是资金的供应者,也是资金的需求者,一般包括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居民个人与家庭、政府、海外投资者等;金融市场的客体是金融交易对象。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是货币资金,通常以金融工具为载体。
二、金融市场的功能
1.货币资金融通功能(最主要和最基本)
2.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3.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
4.经济调节功能
5.交易及定价功能
6.反映经济运行的功能
三、金融市场种类
1. 按金融工具的期限划分
①货币市场。
②资本市场。
2. 按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
①债券市场。
②票据市场。
③外汇市场。
④股票市场。
⑤黄金市场。
3. 按交割时间划分
①现货市场。
②期货市场。
4. 按金融工具发行和流通的阶段划分
①发行市场。
②流通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
5. 按交易场所和空间划分
①有形市场。
②无形市场。
6.按照资金融资方式划分
①直接融资市场。
②间接融资市场。
四、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的特点
(1)流动性
(2)收益性
(3)风险性
3.1.4.2 2.金融工具的种类
(1)按期限的长短划分
①短期金融工具。
②长期金融工具。
(2)按融资方式划分
①直接融资工具。
②间接融资工具。
(3)按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划分
按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划分为债权工具、股权工具和混合工具。
第二节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一、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等。其主要特点是:低风险、低收益;期限短、流动性高;交易量大、交易频繁。
1.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2.回购市场
回购市场是指对回购协议进行交易的短期融资市场。回购协议是指交易的一方将持有的债券卖出,并在未来约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将债券买回的协议。
3.票据市场
传统的票据市场指的是在商品交易和资金往来过程中产生的以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发行、担保、承兑、贴现来实现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票据市场主要包括票据承兑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现代的商业票据市场指由具有高信用等级的大企业和财务公司发行短期无担保债券筹措资金的短期融资场所。
其中,票据是约定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转让流通的债务凭证。票据主要有三类,即汇票、本票、支票。
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CDs,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有固定面额和约定期限并可以在市场上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传统的定期存款相比具有的特点如下
①定期存款记名而且不可以转让,没有特定的流通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则是不记名而且可以转让,有专门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二级市场可以进行流通转让。
②定期存款金额往往根据存款人意愿决定,数额大小并不固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则一般面额固定,而且都比较大。
③定期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只是所得利息要低于原来的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大额可
转让定期存单不可提前支取,但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
二、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其主要特点是:风险大、收益较高;期限长、流动性差。
1.股票市场
股票市场是专门对股票进行公开交易的市场,包括股票的发行和转让。按不同角度可以对股票进行不同分类。
(1)按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划分: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
(2)按照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划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3)按照是否在股票面额上标明金额划分: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4)按照是否有实物载体划分:实体股票和记账股票。
(5)根据上市地点及股票投资者划分(我国):A股、B股、H股、N股。
(6)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划分(我国):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2.长期债券市场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债券市场是指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募集长期资金的主要场所。按不同角度可以对债券进行不同分类。
①按发行主体分类可分为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
②按利率是否固定分类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
③按利息支付方式分类可分为普通债券、附息债券、贴现债券、零息债券。
④按有无担保分类可分为信用债券、担保债券。
⑤按是否可转换可分为可转换债券与不可转换债券。
⑥按募集方式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第三节 我国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一、货币当局
货币当局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它们与中国人民银行一起构成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即“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等。
3.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四、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
3.基金管理公司
4.期货公司
五、保险类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
七、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1.中国银行业协会
2.中国证券业协会
3.中国期货业协会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中国保险业协会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第4章 银行体系
第一节 银行起源与发展
一、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是从现代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逐渐演变而成的,产生原因如下。
1. 集中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
2.统一票据交换及清算的需要
3.“最后贷款人”的需要
4.对金融业统一管理的需要
第二节 银行业分类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
1.中央银行概述
中央银行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它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机构。
2.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在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方针政策时具有相对独立性等特征。其职能主要有: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3)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并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1)经济调控职能
(2)政策导向职能
(3)补充性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2.政策性银行机构
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三、商业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商业银行的职能
(1)充当信用中介(最基本的职能)
(2)充当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功能
(4)金融服务
2.商业银行机构
(1)大型商业银行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目前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等12家。
(3)城市商业银行
(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
行。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外资银行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际上广义理解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指由国家出面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使命的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以及较为宽泛的业务范围。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主要是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3.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4.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以租赁业务为载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特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6.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7.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8.贷款公司
2009年8月,银监会发布并施行《贷款公司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
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5章 负债业务
第一节 存款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大类。人民币存款又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分为个人外汇存款和机构外汇存款。
一、个人存款业务
1.活期存款
(1)计息金额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2)计息时间
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3)计息方式
《通知》中提供了两种计息方式的选择:一种是积数计息,另一种是逐笔计息。上述6种存款具体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决定,储户只能选择银行,不能选择计息方式。
人民币存款计息的通用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人民币存款利率的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个人事先约定偿还期的存款,其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分为四种: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如表5-2所示,其中,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1)存款利率。
(2)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3)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4)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5)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
3.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1)定活两便存款
(2)个人通知存款
(3)教育储蓄存款
(4)保证金存款
二、单位存款业务
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单位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和保证金存款等。
1.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可随时转账、存取的存款类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又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商业银行办理的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类型。
3.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商业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类型。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可再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4.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是一种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的存款类型。
5.保证金存款
保证金存款,是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在银行为客户对外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单位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三、人民币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存放同业,即存放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款项,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四、外币存款业务
1.外币存款业务的币种
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9 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
2.外币存款业务分类及特点
外汇存款包括外汇储蓄存款(即个人外汇存款) 和单位外汇存款。其中,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单位外汇存款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3.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多本着钞变钞、汇变汇的原则。现钞不能随意兑换成现汇,需要支付一定的钞变汇的手续费。现汇买入价和现钞买入价往往不同,因为现钞的管理成本更高,所以银行的钞买价比汇买价要低。
4.人民币存款业务与外币存款业务的异同
不同点:①存款币种不同;②具体管理方式不同。
相同点:①都是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信用行为;②都可按存期期限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③都可按客户类型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
第二节 非存款业务
非存款业务主要指商业银行的借款业务。
1.同业拆借
我国的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
2.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
3.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
4.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
第6章 资产业务
第一节 贷款业务
一、贷款业务品种
1.概述
贷款是指经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贷款业务按照客户类型可划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有无担保可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2. 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贷款主要分为四大类,即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个人贷款业务的还款方式通常包括等额本息及等额本金两种。
3. 公司贷款业务
公司贷款又称企业贷款或对公贷款,是以企事业单位为对象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房地产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等。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弥补企业流动资产循环中所出现的现金缺口,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流动资金需求,或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也称为项目贷款,是为弥补企业固定资产循环中所出现的现金缺口,用于企业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按照用途划分,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包括如下四类: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商业网点贷款。
(3)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事业法人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以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发放的贷款。
(4)房地产贷款
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四大类。公司业务中房地产贷款是指前三类贷款。
(5)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一,遵行原则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成员组成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符和参加行等角色
(6)贸易融资
商业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可以分为国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融资两大类。
国内贸易融资是指对在国内商品交易中产生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的融资,客户门槛进入较低。目前,我国开办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有国内保理、发票融资、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房融资等产品。
国际贸易融资按进口方银行提供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口方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服务,另一类是出口方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服务。
贸易融资工具:信用证、押汇、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福费廷。
(7)票据贴现与转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取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作的票据转让。按出票人不同,票据贴现业务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二、贷款业务流程
1.公司贷款基本流程
(1)贷款申请(首要环节)
(2)受理与调查
(3)风险评价(属于贷款决策过程,关键环节)
(4)贷款审批
(5)合同签订(强调协议承诺原则)
(6)贷款发放
(7)贷款支付
(8)贷后管理
(9)贷款回收与处置
2.个人贷款基本流程
个人贷款基本流程与公司贷款的基本流程环节基本一致。
3.贷款“三查”与全流程管控
(1)全流程管理
(2)诚信申贷
(3)协议承诺
(4)贷放分控
(5)实贷实付
(6)贷后管理
三、贷款质量分类与不良贷款管理
1.贷款质量
我国自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认同的“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前两类称为正常贷款或优良贷款,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
(1)正常类贷款。
(2)关注类贷款。
(3)次级类贷款。
(4)可疑类贷款。
(5)损失类贷款。
2.不良贷款管理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不同措施,化解和防控信贷风险的过程。
第二节 表外资产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后,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①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②银行承兑汇票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③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和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机构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二、保函及备用信用证
1.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的不同及管理的需要,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出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备用信用证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两类。
三、承诺业务及信贷证明
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贷款承诺业务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及信贷证明。
第7章 中间业务
第一节 中间业务概述
一、中间业务的概念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收取服务费或代客买卖差价的理财业务、咨询顾问、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代客买卖资金产品、代理收费、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
二、中间业务的特点
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的自有资金。
2.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
3.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为客户办理业务。
4.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赚取价差的方式获得收益。
5.种类多、范围广,产生的收入在商业银行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
三、中间业务的发展与创新
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
第二节 支付结算业务
一、支付结算业务概念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二、支付结算工具
国内传统的结算方式是指“三票一汇”,即汇票、本票、支票和汇款。国际贸易支付结算还包括带有贸易融资功能的信用证及托收。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等。
4.汇款
汇款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主要有电汇(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多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票汇、信汇三种方式。
5.信用证
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 即收款人) 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6.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是指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根据所附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三、清算业务
1. 清算业务概念
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2. 清算业务分类(按地域分类)
(1)国内联行清算
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行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
(2)国际清算
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第三节 代理业务
一、代收代付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二、代理银行业务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三、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一级清算业务(法人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和二级清算业务(法人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
四、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五、其他代理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
2.代销开放式基金
3.代理国债买卖
第四节 托管业务
一、资产托管业务
1.资产托管业务的定义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
2.资产托管业务的种类
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产托管、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资产托管等。
二、代保管业务
代保管业务是银行利用自身安全设施齐全等有利条件设置保险箱库,为客户代理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保管业务包括出租保管箱、露封保管业务和密封保管业务。
第五节 咨询顾问业务
一、咨询服务
1.信息咨询
2.资信证明
3.资信调查
二、财务顾问服务
1.财务融资顾问
2.财务制度顾问
3.财务重组顾问
4.投资理财顾问
5.收购兼并顾问
第六节 银行卡业务
一、银行卡分类
1.按照清偿方式分类
信用卡和借记卡。此外,还有签账卡、现金卡、信用一储值复合卡、准贷记卡和借贷合一卡等。
2.按照账户结算币种分类
单币卡和多币卡
3.发行对象分类
个人卡和单位卡。
4. 按照信息存储介质分类
磁条卡和芯片卡。
5. 按照资信等级分类
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银行卡产品。
6. 按照流通范围分类
国际卡和地区卡。
7. 按照持卡人地位和责任分类
主卡和附属卡。
8. 按照合作单位性质分类
联名卡和认同卡。
二、信用卡
1.概述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发卡机构向其客户提供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在我国目前尚不允许非银行发卡机构发行信用卡)。
2.功能
(1)购物消费功能(消费信贷功能)
(2)转账结算功能(最主要)
(3)储蓄功能
(4)小额信贷功能
(5)信用卡取现功能
(6)汇兑结算功能
(7)分期付款功能
3.信用卡业务分类
(1)信用卡业务分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2)信用卡分类
①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4.特点
①循环信用额度。我国发卡银行一般给予持卡人20~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最高一般是5万元人民币,双币卡还具备一定外币额度。
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
③一般有最低还款额要求。我国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一般是应还金额的10%。
④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
⑤信用卡除具有信用借款外,还有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代付、通存通兑、额度提现、网上购物等功能。
三、借记卡
1.概述
借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一种要求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借记卡与储户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卡内消费、转账、ATM取款等都直接从存款账户扣划,不具备透支功能,需要先存款后消费。
2.功能
(1)存取现金。
(2)转账汇款。
(3)刷卡消费。
(4)代收代付。
(5)资产管理。
(6)其他服务。
3.分类
借记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4.特点
①易用与普及。
②安全可靠。
四、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主要区别
第8章 理财业务
第一节 理财业务概述
一、理财业务定义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为客户制定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
二、理财业务特点及其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差异
(1)资金来源及银行义务
①理财业务中,资金来源为投资者的资金,资金成本较高,商业银行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但理论上不承担刚性兑付本息的义务
②传统信贷业务中,资金来源为银行存款,资金成本较低,商业银行不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但需要履行“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的义务。
(2)交易结构
①理财业务具有定制化特点,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独立的产品设计环节,经产品设计后的融资方案,常出现各类金融工具的嵌套对接,交易环节、层次较多
②传统信贷业务具有定型化的特点,业务办理过程中交易结构及各交易要素均已确定,营销人员仅是与客户就利率、期限等交易要素进行磋商
(3)风险因素
①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主要承担的是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但随着“理
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到“卖者有责”的消费理念、监管理念转变,商业银行需承担的信用风险范围也呈扩大趋势,产生于传统信贷业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在理财业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②传统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主要承担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审批、贷后管理、风险计量、不良贷款处置等信贷管理机制主要都是围绕信用风险展开的
三、理财业务管理
1.理财业务管理的分类
按照管理内容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分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理财投资管理。
2.理财业务管理的措施
①商业银行应按照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原则推动理财业务创新,应建立专营机制,按照相应标准对资金募集、投资、风险等进行严格管理,主要赚取管理费,严禁风险兜底。
②商业银行总行要对理财业务实行归口业务管理、专户资金管理、专门统计核算,确保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和运用一一对应、期限一一对应。
③在坚持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的原则下,探索理财业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成长为商业银行常规重点业务。
3.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的审慎监管要求
①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②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支持事业部的规范运营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
③制定了理财业务风险监测指标和风险限额,并已建立完善单独的会计核算和条线内部控制体系。
④有符合相应资质且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团队。
第二节 理财产品分类与销售管理
一、理财产品分类
1.按照本金与收益关系分类
(1)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3)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2.按照客户类型分类
(1)个人理财产品
(2)对公理财产品
3.按理财产品形态分类
(1)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2)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3)开放式非净值型产品。
(4)封闭式非净值型产品。
二、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1.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①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②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③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④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2.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5个等级,即从风险一级至风险五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等级超过5级的,应同时对外披露其与5个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三、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3)商业银行应对本行的理财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第9章 银行管理基础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
一、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内涵
1.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含义
商业银行组织架构是银行各部分(包括一切机构和部门)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2.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作用
(1)从组织上划分和确定银行的管理层次、管理部门、管理职位及体系结构,以便为各种要素安排一个最佳的空间位置。
(2)明确各层次、各部门、各职位的职责、任务、权利、利益及其相互关系,从而在各种要素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关系网络。
(3)按一定的规则或模式协调、平衡、规范各层次、各部门、各职位的行为方一式和相互关系,使各种要素都能最好地发挥功能与潜能,保证组织目标有计划、有节奏、按程序实现。
(4)合理地配置银行的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每种资源的作用并使其整合而成的整体功能最大化,以利于银行实行全面比例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创新管理、伞面风险管理。
(5)对环境变化、市场动态和顾客需求做出积极反应,正确处理银行组织与环境、市场、顾客的各种关系,特别是“银行与银行”(B&B)、“银行与顾客”(B&c)、“银行与市场”(B&M)的关系。
3.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形式
第一,按照企业法人角度划分:统一法人制组织架构和多法人制组织架构。
第二,按照内部管理模式划分:以区域管理为主的总分行型组织架构、以业务线管理为主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矩阵型组织架构。
第三,按照管理会计角度划分:成本中心和利润中心。
二、西方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
1.建立以客户需求为基础的五大业务线
(1)零售业务。
(2)财富管理业务。
(3)商业银行业务。
(4)金融市场业务。
(5)投行业务。
2.采取不同的顶层组织架构设计
(1)采用“大个金”和“大公金”两大业务板块。
(2)根据客户需求层次来组合业务板块。
(3)根据业务线职能设置组织架构模式。
三、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及发展趋势
1.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架构
(1)从企业法人角度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主流形式是统一法人组织架构。
(2)从内部管理角度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主流形式是采用以区域管理为主的总分行型组织架构。
2.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发展趋势
(1)渐进式推进事业部制改革。
(2)建立垂直化风险管理体系。
(3)建设流程银行。
第二节 银行管理的基本指标
一、规模指标
银行业的规模效益体现在资产规模、市场份额、存贷款规模、客户规模以及收入等方
面。
二、结构指标
结构通常是指构成总量的各种成分的比例关系。
1.资产结构
2.贷款结构
3.负债结构
4.收入结构
5.客户结构
三、效率指标
1.成本收入比
2.人均净利润
四、市场指标
1.市盈率
市盈率(Price to Earning Ratio,PE或P/E Ratio),也被称为股价收益比率,定义为股票市场价格与其每股收益的比值,可表示为:市盈率(P/E)=股票价格(P)/每股收益(E)
2.市净率
市净率指的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计算方法是:市净率=每股市价(P)/每股净资产(Book Value)。
五、安全性指标
1.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总贷款余额×100%
2.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损失准备/总贷款余额×100%
3.拨贷比
拨贷比=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贷款余额×100%
4.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六、流动性指标
1.存贷比
存贷比=总贷款/总存款×100%
2.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3.净稳定资金比例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4.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七、客户集中度指标
1.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2.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3.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八、盈利性指标
1.拨备前利润
拨备前利润=当期营业利润+当期提取拨备=运营收入-营业利润
2.平均总资产回报率
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100%
3.平均净资产回报率
平均净资产回报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4.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即=本期净利润/期末总股本
5.净息差
净息差=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付息负债平均付息率
6.净利息收益率
7.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
第10章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一节 公司治理
一、银行公司治理概述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治理制衡机制和治理运行机制。
二、稳健公司治理原则
1.董事会行为
2.高管层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4.薪酬
5.公司架构
6.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三、银行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
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2.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4.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由商业银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四、激励约束机制
1.董事和监事履职评价
商业银行应当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根据董事的履职情况,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商业银行应当更换董事;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2.薪酬机制
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1)薪酬结构。
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
(2)薪酬支付。
①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应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②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③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④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
⑤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3)薪酬管理。
银行的薪酬管理体系包括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市场纪律约束等内容。
第二节 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目标与基本原则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2)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3)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覆盖原则。
(2)制衡性原则。
(3)审慎性原则。
(4)相匹配原则。
二、内部控制措施
(1)内控制度。
(2)风险识别。
(3)信息系统。
(4)岗位设置。
(5)员工管理。
(6)授权管理。
(7)会计核算。
(8)监控对账。
(9)外包管理。
(10)投诉处理。
三、内部控制保障
(1)信息系统控制。
(2)报告机制。
(3)业务连续性管理。
(4)人员管理。
(5)考评管理。
(6)内控文化。
第三节 合规管理
1.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
合规管理是指银行有效识别和监控合规风险,主动预防违规行为发生的动态过程。
2.合规管理的目标
合规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3.合规管理的重点内容
(1)建立强有力的合规文化。
(2)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3)建立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4.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合规政策
(2)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3)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4)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5)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第11章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第一节 资产负债管理对象
1.传统资产负债管理的对象
传统资产负债管理的对象是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2.新环境下资产负债管理的对象
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对象和内涵在不断扩充,呈现“表内外、本外币、集团化”的趋势。
第二节 资产负债管理的目标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构成内容
1.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范畴一般包括监管资本管理、经济资本管理和账面资本管理三个方面。2.资产负债组合管理
资产负债组合管理是对银行资产负债表进行积极的管理,即在满足风险性、效益性、流动性协调平衡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资产负债表的组合配置结构,谋求收益水平的持续提
高。资产负债组合管理包括资产组合管理、负债组合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三个部分。
3.资产负债计划管理
资产负债计划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计划和结构计划。
4.定价管理
定价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利润。定价管理可分为外部产品定价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
5.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发生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
6.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是对商业银行全部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统一管理,是优化资金配置,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金营运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协调统一的重要手段。
7.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状况反映商业银行从宏观到微观所有层面的运营状况及市场声誉,良好的流动性状况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基础。
8.投融资业务管理
投融资和票据转贴现业务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资产业务,不仅具有盈利功能,还具有资金调控蓄水池和信贷规模调节器的作用。
9.汇率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汇率波动造成以基准计价的资产遭受价值损失和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第12章 资本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资本的定义和种类
1.账面资本
账面资本又称为会计资本,属于会计学概念,是指商业银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资本投入,即出资人在商业银行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等于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账面资本反映了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是银行资本金的静态反映。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涉及两个层次的概念:一是银行实际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资本;二是
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应当持有的最低资本量或最低资本要求。合格资本是指按照监管规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计算得出的资本数量。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描述在一定的置信度水平下(如99%),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或需要的资本金。
4.三种资本之间的关系
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账面资本反映的是所有者权益,而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则是从覆盖风险与吸收损失的角度提出的资本概念。
二、资本的作用
(1)为银行提供融资。
(2)吸收和消化损失。
(3)限制业务过度扩张。
(4)维持市场信心。
第二节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
1.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出台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即监管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统一了监管资本定义。
(2)建立了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
(3)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2.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种类,改革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3.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文本。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二、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1.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2.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1)第一层次。最低资本要求。
(2)第二层次。
(3)第三层次。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4)第四层次。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资本定义
(1)核心一级资本。
(2)其他一级资本。
(3)二级资本。
(4)资本扣除项。
4.过渡期安排
为缓解新的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降低因资本充足压力对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增长可能的负面效应,《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我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先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第13章 风险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风险的定义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是通过承担风险获取相应回报的特殊经营主体。
银行风险的定义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①强调结果的不确定性;②强调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发生的范围分类: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2.按风险的主体构成分类:资产风险、负债风险和中间业务风险。
3.按风险的来源分类: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4.按银行的业务特征及诱发风险原因分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战略风险八大类。
第二节 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与流程
一、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的经营环境、经营制度和不同的风险管理要求,设置各自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一般由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及其他风险控制部门等组成。
(1)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风险管理和决策机构。
(2)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尽职履职,并对银行承担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的监督、评价。
(3)高级管理层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
2.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业务团队。负责识别、评估、缓释和监控各自业务领域的风险,对管理和控制其经营活动承担的风险负有首要、直接的责任。
第二道防线:风险管理团队。主要职能包括建立银行的风险政策制度体系,对各个业务单元的风险管理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并通过风险偏好和限额等方式,监控、评估和管理全行风险,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第三道防线:内部审计团队。负责对全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风险管理流程
(1)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环节。
(2)风险计量,是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监管和经济资本配置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发达国家的银行不断开发出针对不同风险种类的量化方法成为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标志。
(3)风险监测,风险监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以及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确保可将风险在进一步加大之前识别出来;二是报告银行所有风险的定性、定量评估结果,以及所采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的质量与效果。
(4)风险控制,对经过识别和计量的风险采取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等策略和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第三节 信用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的分类
1.按照风险能否分散分类
(1)系统性信用风险。
(2)非系统性信用风险。
2.按照风险发生的形式分类
(1)结算前风险。
(2)结算风险。
3.按照风险暴露特征和引起风险主体不同分类
可分为主权信用风险暴露、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暴露、零售信用风险暴露、公司信用风险暴露、二、信用风险管理管控手段
常用的信用风险控制手段包括明确信贷准入和退出政策、限额管理、风险缓释、风险定价等。
第四节 市场风险管理
一、市场风险的分类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对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的不利变动导致银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根据产生的原因,汇率风险可以分为两类:外汇交易风险和外汇结构性风险。
3.股票价格风险
股票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持有的股票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
4.商品价格风险
商品价格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各类商品的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的管控手段
1.限额管理
常用的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
2.风险对冲
市场风险对冲是指通过投资或购买与管理基础资产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金融衍生产品来冲销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策略。
第五节 操作风险管理
一、操作风险的分类
根据操作风险引起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
类风险。
1.人员因素
人员因素主要是因银行内部员工发生内部欺诈、失职违规,以及因员工的知识/技能匮乏、关键人员流失、违反用工法、劳动力中断等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风险。
2.内部流程
内部流程是指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缺失、流程设计不合理,或者没有被严格执行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财务/会计错误、文件/合同缺陷、产品设计缺陷、结算/支付错误、错误监控/报告、交易/定价错误六个方面。
3.系统因素
系统因素是指由于IT系统开发不完善、系统(软硬件)失灵或瘫痪、系统功能漏洞等导致银行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或业务中断,以及由于系统数据风险影响业务正常运行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4.外部事件
外部事件是指由于外部主观或客观的破坏性因素导致损失的风险。外部事件引起银行损失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政治风险、外部欺诈、外部人员犯罪等。
此外,根据引发操作风险的事件类型,可以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事件,外部欺诈事件,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实物资产的损坏
事件,信息科技系统事件,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二、操作风险的管控手段
1.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和手段主要有操作风险与控制自评估(RCSA)、关键风险指标(KRI)、损失数据库(LD)等。
2.业务连续性管理
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导政的重要业务运营中断,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组织架构、策略、预案体系、资源保障、演练和应急处置等。
第六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流动性风险的分类
1.市场流动性风险
2.融资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手段
1.现金流量管理
2.限额管理
3.融资管理
4.压力测试
5.应急计划
第14章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职责如下。
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⑥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⑧经理国库。
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⑩指导、部署金融业发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⑪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⑫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⑬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二、人民币
1.人民币的界定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2.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负债人民币的统一印刷、发行、兑换、收回、销毁等工作,并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3.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1)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币券等方式否认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的法币定位,否则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2)伪造、变造人民币,或是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是故意毁损人民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等,均为违法行为。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
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经期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
审慎经营规则是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2.准入职责
准入职责包括机构准入、业务范围准入、人员准入和股东变更审查等。
3.非现场监管职责
(1)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表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会信息。
(2)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予以公布。
(3)银监会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4.现场检查职责
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5.报告职责
银监会应当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银监会应当立即向银监会负责人报告,若有需要,银监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6.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银监会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经证监会备案。
7.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银监会有开展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职责。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非现场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措施,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
1.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性质和业务的规定
(1)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性、盈利性、经营性等公司制企业法人特征。
(2)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特殊公众性、服务性、金融性业务的特殊企业。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 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3类。
三、商业银行业务规则
1.存款业务规则
(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
①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②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③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3)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者个 人查询、冻结、扣划。对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
(4)存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2.贷款业务规则
(1)贷款业务指标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2)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①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③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④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⑤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⑥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⑦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银行业务管理
(1)营业时间和服务收费。
(2)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监督制度。
第四节 《反洗钱法》
一、洗钱的概念、过程及方式
1. 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1)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2)洗钱过程
洗钱的3 个阶段: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2.洗钱的常见方式
洗钱的常见方式一般有8 种,分别为借用金融机构、保密天堂、空壳公司、现金密集
行业、伪造商业票据、走私、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二、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及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①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②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③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④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⑤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⑦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⑧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⑨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2.银监会的反洗钱职责
①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③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④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三、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15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民法体系除了《民法通则》外,还包括一系列民事部门法,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两大类:①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2.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自然人的能力如下。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完全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②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的资格。在我国,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法人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①企业法人。
②机关法人。
③事业单位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
(2)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第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人的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①法人机关通常可以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
②法人分支机构。
(4)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
4.其他民事主体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企业等也是合法的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1.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①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②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③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④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⑤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③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3)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④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⑤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两类: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
(5)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会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等法律效果。
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①《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
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②《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第二节 物权法和担保法
一、物权基本法律制度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其中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的标的是物 。
(4)物权具有排他性 。
(5)物权具有追及力。
2.物权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3.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法律制度
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担保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
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2)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3)担保的方式
5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担保的种类
担保的种类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以及定金担保3 种。
2.物权法
《物权法》对《担保法》部分内容作了完善和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3.抵押
(1)抵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特点: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第一,抵押物的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不得抵押的范围: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亿元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第一,抵押合同的形式: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抵押合同的内容: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④担保的范围。
第三,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后才能生效。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实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财产所得依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最高额抵押
①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
③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4.质押
(1)质押的概念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第一,设立质权合同的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担保的范围。
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质押的设立。
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但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5.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
第一,保证合同的内容。
①被保证的住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
⑤保证的期间。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3)保证期间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③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④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合同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以及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6.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的主要权利有: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7.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
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②效力不同。
③数额限制不同。
第三节 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
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主体相对。
(2)内容相对。
(3)责任相对。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形式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一,时间: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二,地点: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合同确认书时合同生效,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④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其要件包括: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④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⑤乘人之危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包括:①实际履行原则;②全面履行原则;③协作履行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五、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1)代位权
(2)撤销权
六、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变更的情况有两种:①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②法定变更,不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发生了法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条件,即可依一方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变更。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3种。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况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4.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1)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3种。《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抵销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两种。
(4)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合同违约责任
1.免责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情形: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②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③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2.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4)定金。
(5)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节 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婚姻法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确立了五项原则,分别是: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2.夫妻财产制度
第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3.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继承法
1.继承法概述
继承法是指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2)遗嘱的形式
①公证遗嘱。
②自书遗嘱。
③代书遗嘱。
④录音遗嘱。
⑤口头遗嘱。
(3)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①遗嘱人变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可以通过另立遗嘱进行。若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变更效力。
②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包括用声明原遗嘱无效和立新遗嘱。
③遗嘱一般由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执行。
4.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第16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1. 公司的概念
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我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设立制度
1. 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 公司设立的程序
(1)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三、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包括: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①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②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③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
④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
2.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
①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
③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④对股东会负责,接受股东会监督。
3.监事会(法定监督机构)
①负责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监督。
4.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①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总责。
②公司的代理人。
③对董事会负责。
五、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终止主要有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两种情形。
第二节 证券与保险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
1.证券法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以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证券法》贯彻“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平等、自愿、有偿、诚实
信用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以及合法原则等。其中,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最基本原则。
2.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方式
第一,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第二,非公开发行,也称私募发行是指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行的行为。《证券法》第10条第3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主要有3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3)发行保荐
保荐人制度是指是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一种制度。
(4)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为了发行人的利益向投资者销售、促成销售或者代为销售拟发行证券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承销业务有代销和包销两种。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交易
(1)交易条件
①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③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交易方式
①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③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
第一,上市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④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⑤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暂停上市。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终止上市。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券上市
第一,上市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二,暂停上市。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第三,终止上市。
公司有暂停上市条件中①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②③⑤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二、保险法
1.保险法概述
(1)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保险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①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②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③按照保险实施范围的不同——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④按照保险承担的责任次序——原保险和再保险
(2)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类规范的总称。
2.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保险合同的主体
①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
②关系人。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三节 信托法律制度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特征: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②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④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信托的设立
1.信托的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四、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1. 信托的变更
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③经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①③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2. 信托的终止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销。
⑥信托被解除。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1.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 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债权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异地支付。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四、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3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第五节 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概述
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开始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有:
(1)对债务人的约束。
(2)禁止个别清偿。
(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4)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5)解除保全,中止执行。
(6)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三、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范围包括: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3)他人应对债务人的出资。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取回的质物、留置物。
(6)对不当行为行使追回权而取得的财产。
四、破产债权及申报
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六、重整与和解
1.重整
重整,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整顿计划,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整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程序。
2.和解
和解是指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债
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和解的程序:
①申请和解。
②法院裁定和解。
③通过和解协议。
④和解协议的效力。
⑤执行和解协议。
⑥和解协议的无效。
⑦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
⑧执行完毕。
七、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及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分配:第一,分配顺序;第二,分配方式;第三,分配方案;第四,执行分配。
第17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法基本理论
一、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刑法的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我国刑法的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2.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3.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5.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据此,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三、刑罚
我国的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1.主刑
①管制。
②拘役。
③有期徒刑。
④无期徒刑。
⑤死刑。
2.附加刑
①罚金。
②剥夺政治权利。
③没收财产。
第二节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1.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我国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诈骗罪。
2. 金融犯罪的种类
(1)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2)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3. 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安全有序,是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础。
(2)犯罪客观方面。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
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 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持有、使用假币罪
2.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高利转贷罪
(3)违法发放贷款罪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0)洗钱罪
三、金融诈骗罪
1. 集资诈骗罪
2. 贷款诈骗罪
3. 信用证诈骗罪
4. 信用卡诈骗罪
5.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四、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1. 职务侵占罪
2. 挪用资金罪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三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概述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迫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基本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5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
四、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18章 银行监管体制
第一节 银行监管起源与演变
1.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法律制度
银行监管包含了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双重属性。
2.银行监管制度的变迁
第二节 我国的银行监管框架
一、我国银行监管的历史
1.初步确立阶段(1984-1993年)
2.探索形成阶段(1994-1997年)
3.改革调整阶段(1998-2003年)
4.形成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
二、银行监管的四个层次
银行监管的四个层次包括:银行自我监管、外部监管(最高)、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
三、我国当前银行监管的框架
完善的审慎监管框架主要包括三大组成部分:一是审慎全面的监管规则;二是行之有效的监管工具;三是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体系。
1.我国的银行监管规则
银行业监管规则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4个层次构成,法律、行政法规是基础和主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实际监管工作中的依据和准绳。
2.我国的银行监管工具
我国传统的监管工具主要包括流动性、拨备覆盖率、风险集中度、不良资产率,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危机、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布的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4月27日公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陆续引入或更新了资本、拨备、流动性、杠杆率等银行监管工具。
第19章 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
第一节 银行自律组织
一、国际银行自律组织
(1)国际清算银行。是英国、发过、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和芝加哥的花旗银行组成的一团,1930年5月共同组建,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
(2)美国银行家协会。成立于1875年,总部设在华盛顿,成员包括社区、区域和货币中心银行和控股公司,以及储蓄协会,信托投资公司和储蓄银行,为美国最大的银行贸易协会。
(3)香港银行公会。根据《香港银行公会条例》,于1981年成立的法定团体,以取代香港外汇银行公会。
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是银监会。
1.协会宗旨、职能、目标
宗旨: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
职能: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目标:(1)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
(2)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
(3)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协会的运行机制
(1)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2)执行机构——理事会。
(3)监察部门——监事会。
3.协会的外部关系环境
协会的外部关系环境主要包括:银行业协会与会员单位的关系、银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银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的关系
4.协会的职能定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职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委会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职业操守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1.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2. 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本职业操守的监督者有以下几种。
(1)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银行业自律组织: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
(3)监督机构: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
其分支机构。
(4)社会公众。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1.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1)熟知业务
(2)监管规避
(3)岗位职责
(4)信息保密
(5)利益冲突
(6)内幕交易
(7)了解客户
(8)反洗钱
(9)礼貌服务
(10)公平对待
(11)风险提示
(12)信息披露
(13)授信尽职
(14)协助执行
(15)礼物收、送
(16)娱乐及便利
(17)客户投诉
2.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1)尊重同事
(2)团结合作
(3)互相监督
3.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1)忠于职守
(2)争议处理
(3)离职交接
(4)兼职
(5)爱护机构财产
(6)费用报销
(7)电子设备使用
(8)媒体采访
(9)举报违法行为
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1)接受监督
(2)配合现场检查
(3)配合非现场监管
(4)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第三节 从业准则
一、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四、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五、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六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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