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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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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建

二○○ 年 月

Word 文档

设 厅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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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陕西省烟草公司咸阳市公司

承包人(全称): __陕西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乾县烟草分公司综合业务用房工程

工程地点: _乾县城关镇东新街 ______________

结构形式: ___框架___ 层数: __5__ 建筑面积: _3180 平方米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工程立项文号: _中烟陕计( 2010)57 号_

资金来源: _上级拨付 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安装工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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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日历天数 300 天

开工日期: 2011 年 6 月 24 日

竣工日期: 2012 年 4 月 24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伍佰贰拾玖万叁仟捌佰肆拾捌元捌角柒分

(人民币)元

(小写)¥: __5293848.87 元

(其中:工程预留金 2692.4 元,零星工作费 ﹨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_185232.12 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 _ ﹨ _元,总承包服 ﹨ 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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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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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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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

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规规定,结合

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

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

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

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

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

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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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

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 款项。

1.14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 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

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 总承包服务费: 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7 零星工作项目费: 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

需的费用。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

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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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的经济支出。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

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

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

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

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

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

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 期顺延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

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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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

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

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 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

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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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

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

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 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

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

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

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

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

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

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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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

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 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

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

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

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 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

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 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

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

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

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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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

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

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

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 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

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

24 小时内作

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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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

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

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 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

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

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 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

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

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 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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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

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 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

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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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 表;

(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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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赔

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 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

计划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

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工程师对

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 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

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

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承包人不能按时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

48

48 小时

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 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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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工程师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 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

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

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

正常进行;

(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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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不可抗力;

(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

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

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

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

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

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 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

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

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 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

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 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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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 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

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 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

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 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承包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

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

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

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

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

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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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

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

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 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

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

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

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

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

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

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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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双方责任

(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

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 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如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0、发包人责任

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

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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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

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

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 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1、承包人责任 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

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 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1.2 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

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 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

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 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

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

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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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

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 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

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 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

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事故处理

24.1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

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发生的费用。

2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应按有关部门的认定

处理。

六、合同价款

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 工程计量和计价。

26、合同价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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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

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 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6.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

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

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

(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

成费用变化;

(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

( 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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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27.2 承包人应当在 27.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

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

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 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

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

成一致时,按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工程预付款

28.1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

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

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 30%。预付

7 天。

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

在发出通知后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

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

任。

28.2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

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

70%;合同工期在一年 50%。

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

29、已完工程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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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

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以

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

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

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9.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

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

无效。

29.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

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3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

付款额 75%、不高于应付款额 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

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0.3 本通用条款第 27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第 35 条工程变更调

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调整支付。

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应及时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 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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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

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0.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

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 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1.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

并向承包人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4 小时,

3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

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 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

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

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

(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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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3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 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

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3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

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

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

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 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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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

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33、工程设计变更

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 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

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 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

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 工期不予顺延。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

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 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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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

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由双方协商解决。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

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35.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

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 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5.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 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5.4 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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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

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

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 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6.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

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

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6.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

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 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6.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

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6.1 款至 36.4 款办理。

36.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

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6.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

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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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竣工结算

37.1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

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7.2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

20 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

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

15 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7.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

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 20 天以

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合

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7.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7.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

30 天内,

审查完成。

37.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

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7.7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经发

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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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

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7.8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7.9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

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质量保证

38.1 承包人应按法律、 行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

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8.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

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 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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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 2)质量保修期; ( 3)质量保修责任;

(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8.4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5%以内的比例预留。

39、违约

39.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本通用条款第 28.1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 2)本通用条款第 30.5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 3)本通用条款第 37.6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

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

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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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

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

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索赔

40.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

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40.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 (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

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

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 4)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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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

给发

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40.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1、争议

41.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

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

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4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 4)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

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应分包给具有相应

42.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 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

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42.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

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 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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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2.5 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 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

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 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

43、不可抗力

4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

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 雨、雪、洪、

震等自然灾害。

4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

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 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

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

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

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

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

承担;

(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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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3.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保险

44.1 工程开工前, 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

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2 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

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由发包人

44.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担。

费用由发包人承

44.4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

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4.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5、担保

45.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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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 义务。

45.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5.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6.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 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

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

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6.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

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

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 致使文物遭受破坏, 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 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

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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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 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

置。

48、合同解除

48.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8.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0.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

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42.2 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8.5 一方依据 48.2、48.3、48.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

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

41 条关

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8.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

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Word 文档

.

48.7 合同解除后, 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

力。

49、合同生效与终止

49.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9.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终止。

49.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0、合同份数

50.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

份。

50.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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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 语言文字。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

包合同条例》及现行法律和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行《建

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国家、省、市现行

有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3.3 条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人向承包人提供 叁套施工图。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发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4.2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__田增峰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

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

Word 文档

.

工作及全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重大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签

证、发包人指定价的认质认价等在决策之前需经业主同意。

5.4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

马军、张卫锋

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

度、质量、造价管理。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

李秋

职务:

项目经理

/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工程开工前一周内,由发包方接入双方商定地点,由承包

人自行安装水电表并管理和使用。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由承包人按照水电表的实际用量向发包人按月按行业部门的价格缴纳水电费。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由

发包人负责提供。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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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一周内。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在开工前 5 日内以书面形式 交验。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 15 日内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 8.1(8)条。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

时间:

/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后一月内提

供完整的经过深化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四份,报工程师审批。每月

25

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量清单。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_由承

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工地的安全保卫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并承担相 应费用。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_陆间。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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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9.1 ( 6)条。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相关资料并承担保护费用,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完成,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文明工地标准进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程开工后一月内,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十天内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检验

/

执行通用条款 13.1。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①基础工程、②主体结构工程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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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和创卫、环境保护

标准执行。确保市级文明工地。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 本合同价款采用

(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 方式确定。

(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可调工程量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

范围:人工费、机械费社会价格浮动

,《通用条款》第 39 条规定以外发

生的自然灾害、停水、停电、停窝工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因甲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等业主签认文件应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要求进行调整。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等;

2、工程量按实际增减后工程量为准。

3、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项目综合单价,套用已有的综合单价。 4、合同中有类似或相近项目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或相近的综

合单价确定变更综合单价。

5、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相近综合单价,由中标人依据施工图、

设计变更、《陕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04 消耗定额及 2006 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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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施工时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及投标时的各种费率重新组价,编制综合单价提交业主,经业主审核认可后执行。

6、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材料涨幅超过± 5%时,应予以调整,按差价处

理。

7、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调价、规定等。 2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一月内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总工程价款的 2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

29、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 25 日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三份,在递

交报告后 10 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本工程按月验工

(形象进度的)计价按照验工计价的

80%拨付工程款,带竣工验收、竣工

资料齐备、决算审计后扣 5%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一次付清。工程竣工后

12 个月不计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 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

责任如下:

Word 文档

.

(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执

行通用条款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壹月内,承包人须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贰套(施工蓝

图由发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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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7、竣工结算

37.1 结算审查期限: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执行通用条款

3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1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0.5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行通

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7.6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

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

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41、争议

/

41.1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

/

调解;

1)

种方式解决:

(2 )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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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十一、其他

/ 人民提起诉讼。

42、工程分包

42.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

43、不可抗力

4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4、保险

44.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执行通用条款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执行通用条款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5、担保

45.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

金额: 无 ,担保有效期:

无 。

,担保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金额: 无 ,担保有效期:

无 。

无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50、合同份数

50.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拾份,其中发包人伍份承包人伍份。 51、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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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承包方对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负全责。 如因承包方采取的安全

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给第三 方造成损失、人员伤害的均由承包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

任。

51.2 认质认价材料采购甲乙双方共同参与,价格按实际价格认证。 51.3 乙方采购大宗材料时,必须邀请甲方人员对材料的品牌、价格

质量进行全程监督。

51.4 承包方必须在合同约定工期内按期交工, 否则工期推后一天处

罚人民币壹千元整。

51.5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不准随意更改设计标准或使用旧材料自行更换材料。如需变更或增加(减少)项目,须经甲方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出《工程变更通知书》后执行,否则按不合格论处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认质认价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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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筑 结 层

跨度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单位工程名称

面 构 数 (米)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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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筑 结 层

跨度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单位工程名称

面 构 数 (米)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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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发包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品种

格 单 数 单 质量 供应 型 位 量 价 等级 时间 号

送达

备注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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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发包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品种

格 单 数 单 质量 供应 型 位 量 价 等级 时间 号

送达

备注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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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全称 ): 乾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承包人 (全称 ):陕西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乾县烟草局(分公司)综合业务用房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

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 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

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

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

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50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10

10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供热及供冷为

10

年;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10 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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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 (如上水跑水、 暖气漏水漏气、 燃气漏气等) ,

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 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

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贰拾陆万肆仟 陆佰玖拾贰元肆角。(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14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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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钢材 砖

地砖

水泥

商品砼

电磁感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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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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