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纪委市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宣传指南(一)
信访举报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从近年来我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情况看,群众举报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有一些反映的问题属纪检监察业务外,有一些反映的问题虽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但由于内容模糊、要素不全、可查性不强。为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如实、有序、有效进行举报,切实发挥好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现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受理范围、举报人权利义务以及举报方式程序等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项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党和国家实现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主要有三项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一)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1.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保障党员的权利。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4.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5.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6.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 反映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反映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三、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哪些信访举报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具体如: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刑事案件、劳动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问题,请您依照相关规定向有权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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