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双体系应直判的重大事故隐患目录
硝酸、液体硝酸铵门类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乙类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求;
6、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 或未釆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7、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未釆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8、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如硝酸生产装置区、液氨、液体硝酸铵储罐区及装卸区不符合要求;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硝酸生产装置区域存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现象;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如生产硝酸、液体硝酸铵装置未经正规设计;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1/2的, 如生产硝酸、硝酸铵装置区、储存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13、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如生产硝酸、液体硝酸铵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14、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如硝酸、液体硝酸铵生产装置区的相关设施不符合要求;
15、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如硝酸、液体硝酸铵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未检测;
16、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7、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18、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1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0、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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