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病假的相关规定 编制部门:XX部 受文部门:公司各部门
一、病假的概念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申请医疗的假期。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公司可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2.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最多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12个月;十五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病假提供凭证要求:
3.1当月病假累计在2天内的(含2天),需凭有效的就诊或医院收费凭证。
3.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2天的,需凭二级甲等(县级医院)以上医院开具《医生诊断书》,给予假期。 3.3无病休证明或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甚至开除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计发标准
1.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2017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月,因此按月工资1516元【按1895×80%】,日工资按61元计算【按1516÷(21.75法定月计薪天数×8小时÷7小时)=60.99元】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
2.当月病假累计天数在应出勤工作日一半以内,全勤奖基数为50元/月;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应出勤工作日一半以上(含一半)的,全勤奖基数为25元/月;全月病假无全勤奖。
三、医疗补助费的支付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其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文件编号:ZD-XZ【201X】-06 批准日期:201X年X月日 密 级:公开 版本号:A0 生效日期: 批准人:
【法律依据】: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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