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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技术细则(定稿)

来源:爱站旅游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细则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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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案选择„„„„„„„„„„„„„„„„„„„„1

第一节 第二节

施工准备„„„„„„„„„„„„„„„„„„„„„„„„„1 洞外场地布置及洞外工程„„„„„„„„„„„„„„„„„„2

第二章 开挖„„„„„„„„„„„„„„„„„„„„„„„„„„„„„3 第一节 一般要求„„„„„„„„„„„„„„„„„„„„„„„„„„3 第二节 导坑开挖„„„„„„„„„„„„„„„„„„„„„„„„„„3 第三节 分部扩大开挖„„„„„„„„„„„„„„„„„„„„„„„„3 第四节 马口开挖„„„„„„„„„„„„„„„„„„„„„„„„„„4 第五节 仰拱开挖„„„„„„„„„„„„„„„„„„„„„„„„„„4 第六节 避车洞开挖„„„„„„„„„„„„„„„„„„„„„„„„„4 第三章 钻爆作业„„„„„„„„„„„„„„„„„„„„„„„„„„„4 第一节 人工钻孔„„„„„„„„„„„„„„„„„„„„„„„„„„4 第二节 钻孔台车钻孔„„„„„„„„„„„„„„„„„„„„„„„„5 第三节 爆破作业„„„„„„„„„„„„„„„„„„„„„„„„„„6 第四节 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规定„„„„„„„„„„„„„„„„„7 第五节 盲炮处理„„„„„„„„„„„„„„„„„„„„„„„„„„8 第四章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规定„„„„„„„„„„„„„„„„„„„„„„8 第一节 施工现场临时性库房的设置„„„„„„„„„„„„„„„„„„8 第二节 现场爆破器材的储存„„„„„„„„„„„„„„„„„„„„„9 第三节 爆破器材的收、发工作„„„„„„„„„„„„„„„„„„„„9 第五章 支护„„„„„„„„„„„„„„„„„„„„„„„„„„„„„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 第二节 木支撑用材的有关规定„„„„„„„„„„„„„„„„„„„„11 第三节 常用的支撑形式及安全规则„„„„„„„„„„„„„„„„„„11 第四节 钢支撑应用及安全作业要求„„„„„„„„„„„„„„„„„„12 第五节 喷锚支护„„„„„„„„„„„„„„„„„„„„„„„„„„13 第六节 衬砌作业安全规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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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装碴与运输„„„„„„„„„„„„„„„„„„„„„„„„„„17 第一节 装碴„„„„„„„„„„„„„„„„„„„„„„„„„„„„17 第二节 有轨运输„„„„„„„„„„„„„„„„„„„„„„„„„„18 第三节 无轨运输„„„„„„„„„„„„„„„„„„„„„„„„„„19 第七章 隧道施工防水、排水要求„„„„„„„„„„„„„„„„„„„„20 第一节 防水、排水的基本要求„„„„„„„„„„„„„„„„„„„„20 第二节 防水、排水措施„„„„„„„„„„„„„„„„„„„„„„„22 第八章 斜井与竖井„„„„„„„„„„„„„„„„„„„„„„„„„„22 第一节 井位的选择„„„„„„„„„„„„„„„„„„„„„„„„„22 第二节 斜井开挖与支护„„„„„„„„„„„„„„„„„„„„„„„23 第三节 斜井运输„„„„„„„„„„„„„„„„„„„„„„„„„„23 第四节 竖井开挖与支护„„„„„„„„„„„„„„„„„„„„„„„24 第五节 竖井运输„„„„„„„„„„„„„„„„„„„„„„„„„„24 第九章 通风与防尘„„„„„„„„„„„„„„„„„„„„„„„„„„24 第一节 通风„„„„„„„„„„„„„„„„„„„„„„„„„„„„24 第二节 防尘„„„„„„„„„„„„„„„„„„„„„„„„„„„„26 第十章 不良地质隧道施工„„„„„„„„„„„„„„„„„„„„„„„26 第一节 一般施工方法„„„„„„„„„„„„„„„„„„„„„„„„26 第二节 坍方处理的安全注意事项„„„„„„„„„„„„„„„„„„„28 第三节 含瓦斯隧道的施工„„„„„„„„„„„„„„„„„„„„„„29

第四节 遇膨胀性围岩隧道施工„„„„„„„„„„„„„„„„„„„ 31

第五节 遇黄土隧道施工„„„„„„„„„„„„„„„„„„„„„„„32

第六节 遇溶洞隧道施工„„„„„„„„„„„„„„„„„„„„„„„32

第七节 遇塌方隧道施工„„„„„„„„„„„„„„„„„„„„„„„34

第八节 遇流沙隧道施工„„„„„„„„„„„„„„„„„„„„„„„35

第九节 遇涌水隧道施工„„„„„„„„„„„„„„„„„„„„„„„36 第十一章 隧道施工用电管理„„„„„„„„„„„„„„„„„„„„„„38 第十二章 抗滑桩施工„„„„„„„„„„„„„„„„„„„„„„„„„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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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案选择

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1.1.1条 隧道施工,开工前应做好工地调查研究,核对设计文件,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和组织线路测量复核以及建立健全安全机构,组织岗前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1.1.2条 施工现场应妥善布置。特长和长隧道应有场地总布置图。由于地形限制或为了节约用地,场地位置可利用弃碴场逐步发展,事先规划,分期安排。总布置图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卸碴场位置和范围。

(二)轨道运输的卸碴线、编组线、牵出线和各种作业线的布置。 (三)运输道路、场内道路和其他运输设施的位置。 (四)风、水、电设施的布置。

(五)大堆材料、施工备品及回收材料堆放场地的位置。 (六)大型机械设备的组装场地。

(七)机械库、加工场、附属企业、仓库、宿舍、保健和办公房屋的位置。 (八)场内临时排水系统的布置。

第1.1.3条 运输道路的标准应满足运量和行车安全的要求,引入线在不影响洞口边坡、仰坡和洞身稳定的情况下,尽量引至洞口,并避免与弃碴线路相互干扰。使用中应经常养护,保证畅通。

第1.1.4条 高压、低压电线及变压器位置和通信线路应按规定统一布置及早架设,避免影响隧道洞口地段的施工安全。临时房屋应本着就地取材的原则,注意季节和地区特点,宜采用定型或拼装建筑。

第1.1.5条 房屋布置应避开受洪水、泥石流和坍方、落石、雪崩、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洞口段如系不良地质,不应在洞顶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第1.1.6条 各种房屋应针对其使用性质、安全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修建。爆破器材库、油料库宜选在行人稀少的安全地区;机械房屋如空压机站等应修建在空气清新、通风良好、地基稳固的地点;生活房屋应注意环境卫生并有防病防疫和保健等福利设施。房屋周围应有排水系统,并避开高压电线。

第1.1.7 条 隧道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单位交付的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文件,进行核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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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必须重视测量工作,要建立复核制度,勤测勤量,保证隧道的中线、水平、开挖断面、衬砌厚度和净空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长隧道和桥隧群地段,应有专业测量队伍,负责控制测量的工作。

第 1.1.8条 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调查报告、施工队伍状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简练,主要有施工方法、场地布置、进度安排、工程数量、人员配置、材料供应、机具设备、电力、运输和通信线路等需要量以及有关安全、质量、技术、节约等措施。

第1.1.9条 对工程的特点,新技术的推广和新型机械的配备等情况,施工前应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

第二节 洞外场地布置及洞外工程

第1.2.1条 隧道洞外各项工程应结合洞外场地和相邻工程的部署,通盘考虑,妥善安排,及早完成,为加速隧道施工创造条件。

第1.2.2条 洞外土石方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仰坡放线,自上而下开挖。

(二)进洞前挖好仰坡,山坡危石及时处理,不留后患。洞口挖方宜全部做完。 (三)排水系统尽早完成,土质天沟随挖随砌,使水不冲刷坡面。

(四)洞门挡护工程结合土石方施工一并完成。如地质条件差,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边坡、仰坡稳定。

(五)不得采用深眼大爆破开挖边(仰)坡。

第1.2.3条 洞口的桥梁墩台、涵管、下挡墙等工程的施工,应照顾到隧道的施工场地布置,适应弃碴需要,尽早完成。隧道弃碴场地必须避免因弃碴堵塞造成排水不畅、过大土压引起山坡坍塌和对桥梁墩台的偏压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危害。

第1.2.4条 洞口应及早施工,地质不良处的洞口必须先完成,并宜在冬季、雨季前做好,以增强洞口稳定。

第1.2.5条 当洞口可能出现地层滑坡、崩塌、偏压时,应采取下列相应的预防措施: ①滑坡 可采取地表锚杆、深基桩、挡墙、土袋或石笼等加固措施。

②崩塌 可采取喷射砼、地表锚杆、锚锁、防落石棚、化学药液注浆加固等措施。 ③偏压 可采取平衡压重填土、护坡挡墙或对偏压上方地层挖切等措施,以减轻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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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开挖中对地层动态应进行监控量测,检查各种处理措施的可靠性。

第二章 开 挖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2.1.1条 隧道开挖应根据设计位置、中线、水平、地质条件、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确定开挖方式与步骤,合理确定循环进尺,保持各工序相互配合,均衡施工。

第2.1.2条 爆破后设专人负责排险工作;同时应对开挖面和未衬砌地段进行检查,发现可能产生险情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2.1.3条 施工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详细检查支护、洞顶及两帮是否牢固和稳定,如有松动石块和裂缝,必须及时清除或支护。

第2.1.4条 挖穿上下导坑间作为出碴和进料的漏斗孔时,一般应在下导坑内向上钻眼爆破。漏斗孔严禁人员上下,不使用时必须加盖防止人员掉入。

第2.1.5条 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应在拱圈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行下步开挖。

第2.1.6条 在隧道对头开挖作业中,当两工作面相距50米左右,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通知对方,对方接到通知后,其作业人员必须撤离危险区;当两端工作面相距接近15米时,应停止一端施工,将人员、机具撤离作业面,并在安全距离(20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和警戒员,防止人员、车辆误入险区。

第二节 导坑开挖

第2.2.1条 导坑开挖应根据地质条件,在确保施工安全的情况下选定导坑断面,在III类及III类以上围岩中下导坑宜采用双道断面;在III~II类围岩中宜用单道断面,但要根据会车要求和断面石质情况开挖双道会车断面,以适应运输需要。因上导坑运输量小,以策安全,一般采用单道断面。

第2.2.2条 下导坑开挖,特别是下坡隧道,尤应注意掌握底板眼的下插角度,以避免底板抬高回头检底,增加施工干扰和不安全因素。

第三节 分部扩大开挖

第2.3.1条 分部扩大开挖是在已有导坑作为临空面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为控制超、欠挖,应采取加强测量工作和顺帮打眼等措施。对拱脚以上1M范围内应严格掌握开挖尺寸,这个部位最容易造成欠挖。当采用向上分层扩大施工时,断面不易控制,更应加强测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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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超、欠挖。

第2.3.2条 扩大开挖施工中,当围岩压力较大时,支护应密切配合,严防坍塌。 第2.3.3条 在洞口地段分部扩大施工时,在地质较差或覆盖层较薄的情况下,宜在洞门内10~20M处向洞口方向逐步扩大和衬砌,以确保洞门施工安全。

第四节 马口开挖

第2.4.1条 马口开挖应采用跳槽开挖法进行,首轮马口的中心一般应选在拱圈接缝处,并应注意岩层稳定情况,防止顺层坍塌。

第2.4.2条 为减少跳槽次数,宜采用长短马口结合,IV~III类围岩不大于4M,II~I类围岩不大于2M。回头马口可适当加长,但最长不得超过首轮马口的一倍,并应小于10米。

第2.4.3条 回头马口开挖,必须待相邻边墙马口灌筑封口24小时后进行,有侧压力时,应在封口三天后进行开挖。

第2.4.4条 洞口地段开挖马口,应防止拱圈悬臂过长,并应加强支撑,避免发生掉拱。 第2.4.5条 在岩层稳定地段,为加快施工进度,可以采用对开马口。对开马口必须在拱圈接缝处,长度以2~3M为宜。

第2.4.6条 马口开挖应采取顺帮打眼的方法,避免超、欠挖;边墙脚以上1M范围内尤其不得欠挖。向上打斜插眼时,必须控制炮眼深度,防止炮眼插入拱背,放炮时损坏拱圈。

第2.4.7条 开挖边墙基础时,应同水沟断面一次挖够。

第五节 仰拱开挖

第2.5.1条 设有仰拱的隧道,当边墙施工完成后,仰拱应紧跟边墙施工,不宜延长。边墙墙脚拱座建筑后应支撑牢固,防止边墙受到侧压力内移而引起开裂。

第2.5.2条 仰拱开挖一般采用分段跳跃法进行,严禁长距离开挖和用铲运机等大型机械敞开开挖。以防导致隧道坍塌。

第六节 避车洞开挖

第2.6.1条 避车洞开挖,应与马口开挖同时进行,对于隧道浅埋且地质不良地段,应先将其两侧正洞边墙做好,必要时还应先将避车洞以上的边墙作完,再开挖避车洞,并应加强支撑,以免坍塌。

第三章 钻爆作业 第一节 人工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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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 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作业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和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认真加以支护或消除。

第3.1.2条 钻孔前应测量开挖断面的中线、水平、检查导坑位置是否正确。要用红铅油标出炮眼设计位置,钻工必须在标定的位置按设计要求钻孔。

第3.1.3条 使用风动凿岩机钻孔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

(二)开钻前,应检查凿岩设备的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情况;钻杆有无不直、带伤及钎孔堵塞现象;供水是否正常。

(三)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支架必须安置牢固稳妥,站在碴堆上操作时尤应注意石碴是否稳定,防止作业震动时石碴坍滑伤人。

(四)在拱部扩大马口部位钻挑顶眼,爬眼、斜插眼及吊眼时,应检查有无松动石块,以防坠落伤人。

(五)严禁在遗留的残眼中继续钻孔。 (六)不得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风、电钻机。

(七)为防止粉尘的污染及危害,开钻时,司钻人员应严格执行先开水后开风的规定。 (八)钻孔开门时,要用较短钻杆,其长度一般在80~120CM为好。当钻杆尚未找准炮眼位置前,风门不宜开大,应待钻头钻入炮眼后,再完全打开风门。

(九)作业时,司钻工不得将胸部、腹部紧贴风钻手柄,腿部不得抵住风钻卡套弹簧;钻孔过程中钻杆与钻孔应保持在一条直线上,防止钻杆弯曲、掉头或折断。

(十)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可拆除钻杆。

(十一)使用风钻每两小时应加油一次,并加强风钻维修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3.1.4条 使用电钻钻孔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把手胶皮套绝缘情况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 (二)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进行操作。

(三)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也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卡住的钢钎。

第二节 钻孔台车钻孔

第3.2.1条 钻孔台车,有轨道式和轮式两种,其轨道铺设和轮式道路应按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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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条 台车行走速度每分钟不应超过25米,当接近工作面时,应减速慢行,并做好刹车准备,防止撞击工作面,台车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

第3.2.3条 台车进洞时,应设专人指挥。行进前,应认真检查道路,清除限界内的临时台架等障碍物。

第3.2.4条 台车工作的位置应在隧道中心线上,其左右偏差不得大于0.5米,台车就位后不得倾斜,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前后移动。

第3.2.5条 司钻工应认真按照炮位设计标定位置精心操作,两钻臂不得同时在一竖直面上作业,以防落石砸坏钻臂。并随时检查钻杆的回转情况,掏槽眼要定好角度,防止交叉或打穿。

第3.2.6条 液压凿岩机的拆卸和安装,必须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每班都应检查拉杆是否正常。在固定链条上,不得有泥碴和石子,防止链条和链轮损坏。

第3.2.7条 机械应定期保养,及时更换已磨损的零件,避免产生严重损伤。

第3.2.8条 台车在遇到断层和地质不良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指派安全员站在一定的位置上观察险情,台车司机必须坚守驾驶室,发动机不准熄火,发现险情及时撤离,以确保作业人员和机械的安全。

第三节 爆破作业

第3.3.1条 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应先进行排险或加固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3.3.2条 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第3.3.3条 第3.3.4条 第3.3.5条 第3.3.6条 第3.3.7条

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很高,不准立即装入炸药。 准使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不准使用梯恩梯、苦味酸、黑色火药等爆破后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严禁在装药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铁棍。

第3.3.8条 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第3.3.9条 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第3.3.10条 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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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1条 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第3.3.12条 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到不受有害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安全地点避炮,其安全距离为:独头巷道不小于2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对洞内施工的每日爆破次数应有明确规定。遇有不能执行规定爆破次数的特殊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3.3.13条 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对方接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限前组织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到安全地段。

第3.3.14条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安全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为:1、有无瞎炮、残余炸药和雷管;2、拱顶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3、支护有无松动或变形。如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装炮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见本章第五节第3.5.2条至第3.5.4条);经检查确认危险已经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戒,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施工。

第3.3.15条 钻眼与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1、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2、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3、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4、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其距离不少于2.5米;5、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第3.3.16条 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第3.3.17条 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需的爆破器材必须由指派的专人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掌子面。装炮后剩余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第3.3.18条 爆破器材加工的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进行作业。

第四节 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3.4.1条 导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业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静电、抗杂电、抗水、抗冲击、耐火和传爆长度长等特点,适用于无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第3.4.2条 使用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循如下安全规定:

(一)导爆管使用前应随时保持封口状态,以防管内药粉受潮拒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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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爆管的连接必须牢固,防止拉脱,影响传爆和起爆; (三)导爆管必须有段别标志,否则应按报废处理;

(四)装起爆药包时,应先把导爆管理顺,用手扶着药包以炮棍把药包轻轻送入孔内,防止导爆管拉脱和打结;

(五)填炮时应妥善保护导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击,砸扁或切断导爆管;

(六)网路连接时必须清除导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绑扎牢固,但不要拉紧,以防拉脱; (七)网路连接后还必须仔细检查有无错连漏连现象,确保连接准确无误。 第3.4.3条 使用火花起爆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一)导火索的长度应能确保点炮人起爆前能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导火索长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二)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索,信号索燃完时间应比第一炮爆炸的时间至少提前60秒。当信号索燃完时,无论点炮完毕与否,爆破工都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三)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负责点燃的根数不准超过5根;

(四)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置工作照明,严禁用明火照明点炮。

第五节 盲炮处理

第3.5.1条 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包经点火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为盲炮或瞎炮。

第3.5.2条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第3.5.3条 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3.5.4条 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起爆或用水将炸药冲洗干净的方法处理。

第3.5.5条 对雷管与炸药全部未爆现象,应采取如下处理方法:①仔细掏出部分炮泥后,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殉爆;②查出错连的炮孔网路,重新连线起爆;③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孔装药起爆;④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第四章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施工现场临时性库房的设置

第4.1.1条 炸药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应报经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库房不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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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等危害地带,应尽量利用山丘作天然屏障。

第4.1.2条 库房宜为平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户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第4.1.3条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开设置,严禁炸药和雷管混存在同一库房。 第4.1.4条 库区应设置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4.1.5条 库房内严禁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装探灯投射照明。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配电箱内,并设在库房外。

第4.1.6条 采取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第4.1.7条 库内必须有足够而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二节 现场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4.2.1条 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 第4.2.2条 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 第4.2.3条 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3米。

第4.2.4条 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

第4.2.5条 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得超过两箱(袋)的宽度;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第4.2.6条 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6米。 第4.2.7条 库内必须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第4.2.8条 库区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第4.2.9条 库内严禁存放与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第4.2.10条 库区必须设专人昼夜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4.2.11条 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确保有效。

第4.2.12条 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第三节 爆破器材的收、发工作

第4.3.1条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性能检验。 第4.3.2条 必须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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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4.3.3条 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应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按规定作销毁处理。

第4.3.4条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工作应在单独的发放房间(发放峒室)里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峒室或壁槽里发放。

第4.3.5条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4.3.6条 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第4.3.7条 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支 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隧道施工,除完整稳定的围岩外,各部(含坚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坑)开挖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支护,确保安全。

第5.1.2条 施工支护,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围岩和围岩稳定程度,采用不同结构方式支护。 (一)VI~V类围岩需局部支护时,宜采用局部喷射混凝土及局部锚杆,为防止岩爆和落石可用锚杆挂网。

(二)IV~III类围岩可选用锚杆,锚杆挂网、喷混凝土或锚喷联合支护。III类围岩必要时可加设格栅钢架。

(三)II~I类围岩一般采用锚喷挂网的联合支护形式,加设格栅钢架。必要时加装工字钢拱架。

(四)分部开挖时,可采用构件支撑。

第5.1.3条 支撑架立之前,应将工作面危石清除干净,以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5.1.4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对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情况,应责成专职安全员随时检查,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整加固。

第5.1.5条 严禁将支撑立柱设在虚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地段的支撑立柱底面必须加设垫板或垫梁,并用木楔塞紧。洞内需短期停工时,支护应直抵工作面。

第5.1.6条 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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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条 安装钢架支撑,应遵守起重和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宜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

第5.1.8条 当发现已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得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

第5.1.9条 支撑,应本着随挖随支的原则,按要求中线、水平和导坑断面尺寸架设,厢架面应从纵轴线方向垂直。

第5.1.10条 各排支撑应用横撑联结牢固,构成整体,横梁应抵紧岩壁。支撑净空尺寸应能满足设置管线路、运输道路的要求。

第5.1.11条 支撑进行抽换、拆除时,应本着“先顶后拆”的原则,先设辅助支撑将横梁托稳后才能进行,防止坍塌。

第5.1.12条 当喷射混凝土尚未达到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宜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第5.1.13条 傍山或浅埋隧道施工时,应控制拱顶的最大允许沉降量,并对洞内拱顶和地表布置的测点定时观测,发现洞内和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以及地面或洞内出现裂缝时,应视为危险警告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订处理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5.1.14条 在不良地质隧道中采用喷锚支护时,应有钢架支撑备品,以应急需。 第5.1.15条 应把喷锚层的异常裂缝作业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点引起警惕。

第二节 木支撑用材的有关规定

第5.2.1条 木支撑的梁、柱木材、其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25cm,其他连接杆件的梢径可用12~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第5.2.2条 支撑木材应坚硬、富有弹性。严禁使用脆性、破裂、多节及腐朽木材。常用的支撑材料为松、杉等优质木材。

第三节 常用的支撑形式及安全规则

第5.3.1条 漏斗支撑,是开挖漏斗孔时,对下导坑进行临时加固所采用的支撑方式。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则:

(一)在开挖漏斗孔时,应对下导坑支撑临时加固。松软地层中的漏斗孔宜用枢架支撑,并将枢架外四周空隙填塞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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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漏斗孔应加盖,防止掉石,供人员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第5.3.2条 拱部扩大扇形支撑,当拱部围岩较为松软时,拱部扩大应采用扇形支撑的方式进行防护。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则:

(一)扇形支撑宜配合开挖分步架设。

(二)如围岩松散破碎且有较大地层压力时,则应采用横撑式扇形。 (三)若立柱、斜柱底部有较大沉陷时,则需加设底梁。

(四)扇形支撑的纵梁,应成组安排架立,长度必须一致,以便于衬砌时拆除。 第5.3.3条 下部支撑。在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时,为防止拱脚向内位移而发生裂缝,在洞口地段和松软地层开挖中层或落底前,必须用卡口梁加木楔顶紧拱脚,其间距一般为1.0~1.2m,或在拱脚加设锚杆,防止拱脚内移。

第5.3.4条 曲墙地段抑拱开挖前,必须加设横撑顶紧侧墙脚,防止墙脚内移使边墙开裂,横撑间距一般为1.0~1.2m,待仰拱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才能拆除横撑。

第5.3.5条 洞口支撑。洞口地段围岩一般不够稳定,容易坍塌,支撑应特别加强,洞口导坑支撑,通常应向洞外架出4~8排明厢。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明厢顶部密铺背柴,并压以筐装弃碴或土袋,以稳定支撑,对仰坡落石起缓冲作用。

(二)明厢应加设斜撑,并延伸至洞内4~6米,防止洞内放炮时倾倒。 (三)上部扩大的明厢应多架设两排,并应加固。

第四节 钢支撑应用及安全作业要求

第5.4.1条 钢支撑一般选用工字钢、槽型钢、钢轨、钢管或其它钢材,按设计要求预先作成构件,使用时以焊接或螺栓联结成整体。

第5.4.2条 钢架支撑必须具有必要的强度和刚度,其形状尺寸应与开挖断面相适应。如系作为衬砌结构组成部分,则应与衬砌断面相配合。各排支撑间应用纵向拉杆联结,使之成为整体。如有可能产生纵向荷载,应安装纵向斜撑。

第5.4.3条 钢架支撑的外围,视地质条件,应用背板、填木或钢板等塞紧使之与围岩密贴;如钢架支撑作为衬砌混凝土骨架时,也可采用预制混凝土板背铺,并以浆砌片石回填密实。

第5.4.4条 对半断面或全断面开挖所架设的钢架支撑已受力者不得拆除倒用,应作为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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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土衬砌的组成部分,对不受力的钢架支撑,应先经现场检查核实,并制订拆除措施方可进行拆除,以保证施工安全。

第5.4.5条 用钢管作为不拆除的支撑时,应在架设后给管内灌注强度不低于300号的水泥砂浆,以增加其结构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第5.4.6条 花拱架支撑是常用的一种钢架支撑,它是以钢制花拱代替扇形木支撑,同时,在衬砌中作为拱圈混凝土骨架,起到加固作用。因此,在不良地质、地压大、有明显偏压或施工中出现较大坍方的隧道中得到广泛使用。

第五节 喷锚支护

第5.5.1条 喷锚支护的基本要求: 一、喷锚支护应紧跟开挖;

二、必须根据围岩地质情况和对锚固力的要求,正确进行锚杆参数设计;

三、个别地段采用锚杆支撑时,锚杆间距一般可采用1.0~1.5m,长度不小于1.8m,对较破碎的围岩,锚杆长度应不小于间距的两倍;

四、喷混凝土用作临时支护时,喷层厚度应根据围岩情况确定,一般以5~10厘米为宜。 第5.5.2条 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锚杆钻孔应圆而直,其孔径和深度按设计施工。

(二)锚杆孔口岩面应平整,并使岩面与钻孔方向垂直,如不垂直,安装锚杆时可用特制垫板调整,使托板密贴岩面。

(三)灌浆锚杆,安装前必须除去油污锈蚀并将钻孔吹洗干净,孔内灌注砂浆应饱满。锚杆安装后外露长度不宜超过10cm。

(四)树脂锚杆,安装前应检查树脂卷质量,变质者不得使用,安装时用杆将树脂卷送入孔底;用搅拌器搅拌树脂时应缓缓推进杆体,搅拌时间一般为30秒;搅拌完毕后将孔口处杆体临时固定,15分钟后可安装托板。

(五)楔缝式和胀壳式锚杆安装前,应将杆体与部件(楔子、胀壳、托板)组成好,安装时防止移动或脱落,锚头必须楔紧,保证锚固可靠,安装杆体后立即上好托板,拧紧螺帽。

(六)锚杆施加预张拉力时,预张拉值一般为锚固力的50~80%,安装后要定时(特别在爆破后)检查,如发现松动应再次紧固。

(七)锚杆安装后应作好必要的安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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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条 锚杆挂网用于施工临时支护的要求:钢筋网用直径6~10mm的钢筋作为主筋和直径2~14mm的镀锌铁线编制而成,根据支护坑道宽度结合锚杆布置确定每张网的尺寸,网格通常为8~10cm正方形;钢筋网安装时应互相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cm。

第5.5.4条 喷锚衬砌施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检查开挖断面净空尺寸。

(二)清除松动岩块和墙脚岩碴,并用风、水冲洗受喷面(对受水易泥化岩面,只能用高压风吹)。

(三)设置标志或利用锚杆外露长度以掌握喷射混凝土厚度。 (四)检查机具设备和风、水、电等管线路,并试运行。 (五)岩面如有渗漏水应予妥善处理。

第5.5.5条 喷射混凝土、砂浆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 应优先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在软弱围岩中宜选用早强水泥。水泥标号不低于42.5号,使用前应做强度复查试验。

(2)速凝剂 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妥善保管,不使其变质。使用前应做速凝剂效果试验,要求初凝不超过5min,终凝不超过10min。应根据水泥品种、水灰比等,通过试验确定速凝剂的最佳掺量,并应在使用时准确计量。

(3)砂 喷射混凝土应采用硬质洁净的中砂或粗砂,细度模数宜大于2.5,含水率一般为5%~7%,使用前应一律过筛。

(4)石料 采用坚硬耐久的碎石或卵石,粒径不宜大于15mm,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碎石粒径不应大于10mm,且级配良好。当使用碱性速凝剂时,石料不得含二氧化硅。

(5)水 水质应符合工程用水的有关标准,水中不得含有影响水泥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

(6)采用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时,其钢纤维可用普通碳素钢,其抗拉强度不得低于380MPa,且不得有油渍及明显锈蚀。钢纤维直径宜为0.3~0.5mm,长度宜为20~25mm,且不得大于25mm。钢纤维含量宜为3%~6%。钢纤维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第5.5.6条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喷射作业应分段、分片由下而上顺序进行,每段长度一般不超过6m,岩面有较大凹洼时,应先喷凹处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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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喷射厚度可根据喷射部位和设计厚度确定,不掺速凝剂时,拱部为3~4cm,墙部为5~7cm,掺速凝剂,拱部为5~6cm,墙部为7~10cm。

(三)后一层喷射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若终凝后间隔1小时以上再次喷射时,受喷面应用风、水清洗。

(四)喷射中如有脱落的石块或混凝土块被钢筋网卡住时,应及时清除。

(五)正常情况下的回弹率,拱部不超过40%,边墙不超过30%,挂钢筋网后,回弹率限制可适当放宽5%。回弹物不得重新作喷射混凝土材料。

第5.5.7条 喷射机的操作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受喷面的危石排险情况,并用高压风,水吹净岩面石粉,使喷层能与岩面密贴。

(二)检查脚手架平台是否牢固可靠,防护栏杆、照明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三)喷射混凝土应坚持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工作面应设置防尘水幕;加强通风,降低粉尘浓度;作业人员必须加强个人防护,应配戴防护面罩、防水衣、裤;防护眼镜、防尘口罩、乳胶手套等用品。

(四)喷射机操作必须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的“三定”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保养和交接班制度。

(五)喷射机械设备应布置在安全地段,注浆罐、水箱、风包等均为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并在使用前进行耐压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卸料地点及喷射作业场地应做到:机械布置得当,道路畅通,风、水、电位置合理,线路顺直、互不干扰;管线路应不漏风、水、电,场地整洁无积水。加强交通管理,防止行人和车辆相互干扰。

(七)开始时先给风、再开机、后送料;结束时待料喷完,先停机、后关风。 (八)工作风压应满足喷头处的压力在0.2兆帕(Mpa)左右。

(九)供料连续均匀,机械正常运转时,料斗(罐体)内保持足够的存料。

(十)喷射完毕或因故不能继续操作时,喷射机和输料管内的积料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5.5.8条 喷射手应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开始时先给水、再给料,结束时先停料、后关水。

(二)根据喷出料束情况适当调节风压,喷头处的水压应大于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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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喷头宜垂直于受喷面,距离与风压取得协调,以0.6~1.2m为宜(挂网喷射可小于0.6m)。喷头应不停地缓慢作横向环形移动,使喷层厚度均匀。

(四)严格控制水灰比,喷上岩面的混凝土应呈混润光泽、粘塑性好、无干斑或滑移流淌现象。

(五)突然断水或断料时,喷头应迅速离受喷面;严禁用高压风,水冲击尚未终凝的混凝土。

(六)作业中应指定检查人员随机进行检查,指挥人员操作。 (七)应经常检查管道和接头是否松动和脱扣,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八)发生堵管时,应尽快疏通。处理堵管时喷咀前方严禁站人。

第5.5.9条 喷混凝土紧跟开挖时,下次爆破距喷混凝土完成时间的间隔,不得小于4小时。

第六节 衬砌作业安全规定

第5.6.1条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并应搭设安装牢固。

第5.6.2条 脚手架、工作平台上应搭设1.2m高的护栏。其底板应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必须搭在支点上,严禁有探头板。

第5.6.3条 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载重量每平方米平均不得超过270公斤。严禁以边墙架兼作脚手架,防止模板走动变形。

第5.6.4条 靠近轨道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第5.6.5条 吊装、拆除拱架、模板时,作业地段应有安全员监护,人员与车辆不得穿行。 第5.6.6条 混凝土灌注前,应全面检查模板及支架结构状况;检查钢筋绑扎是否牢固,检查衬砌作业现场起拱线上部,险情排除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进行灌注作业。

第5.6.7条 在捣固作业中,若使用插入式振动器,作业人员应穿胶鞋,戴胶皮手套,软轴部分不得插入混凝土中,电源线与开关接触应良好,禁止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第5.6.8条 洞门衬砌时,施工前应先检查仰坡、边坡坡顶,及时清除坡面危石,尤其是雨后更要加强检查,防止滑坡和危石坍塌。

第5.6.9条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在洞外熬制时,应远离人员和房屋集中的地点。 第5.6.10条 衬砌施工拆除支撑时,如围岩压力较大应先支顶后拆除。衬砌断面以外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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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木和背柴尽量拆除,坍方地段衬砌背后未能取出的木料,应作出记载附于竣工文件。

第5.6.11条 拱架、墙架和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承受外荷载的拱墙、混凝土强度达到5.0Mpa或在拆模时混凝土表面棱角不致损坏并能承受自重时。

二、受较大围岩压力的拱墙,在封顶和封口的混凝土或砌体达到设计强度100%时。 三、受围岩压力较小的拱墙,在封顶和封口的混凝土或砌体达到设计强度70%时。 第5.6.12条 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1、机械转动部分应设有防护罩,移动和修理机械及管线路时,必须先停机并切断电源或风源。2、使用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输送泵、压浆机、灰浆泵等机械时,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制订出安全操作细则,严禁违章操作。

第5.6.13条 使用衬砌台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使用衬砌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距开挖作业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60米。 二、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顺利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三、台车走行轨中心线必须与隧道中心线重合,两侧轨面必须在同一水平面。 四、台车就位前,应先灌好边墙基础,就位后必须检查中线水平,确认无误后方可予以固定。

五、台车前后轮的相反方向,必须用铁靴刹住车轮,防止溜滑。 六、灌筑混凝土前,应先安装挡头板,并做到稳固可靠不漏浆。 七、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不使台车受到偏压。 八、脱模后,必须将模板清洗干净,并涂上脱模剂。

九、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或管道时,必须停止混凝土输送泵的运转;严禁在台车上堆放料具;台车工作告一段落时,应及时切断动力电源。

第六章 装碴与运输

第一节 装碴

第6.1.1条 人力装碴前,斗车应停稳并制动,解除制动应使用工具。起动前应鸣笛或吹哨。

第6.1.2条 人力卸碴时,应将车停稳制动,严禁站在车斗内扒碴。

第6.1.3条 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系信号。碴装满后发出停漏信号,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碴口下禁止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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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条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尺寸应能满足装碴机械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

装碴机作业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行人。

第6.1.5条 掌子面装碴,司机要注意观察洞顶及边墙的险情,特别要注意断层地段的围岩变化情况,发现险情及时避险。

第6.1.6条 斜井人力装碴应遵守下列规定:运碴斗车到达井底停稳后,装碴人员才能走出待避所开始装碴;装满后,人员进入待避所,由信号与井上联系并发出提升信号,非信号员不得指挥车辆;装碴不能高于车厢。

第二节 有轨运输

第6.2.1条 行车速度与车辆间距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力推车最大行车速度在洞内施工地段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二、在洞外及成洞地段不得超过6公里/小时。 三、前后车辆的间距不得小于20m。

第6.2.2条 运输线路应设专人负责养护维修,特别是两侧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除,确保线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6.2.3条 人力推车运输为单一斗车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翻转式斗车应有卡锁,运行及装车时,必须将车锁锁住。

2、车辆刹车装置必须处于良好状态。严禁人走在两侧堆车、用肩扛推车或用车顶车等不安全操作方式,仅在上坡时允许在车前帮助拖拉,但绳索必须牢固。

3、严禁下坡溜车。

4、在视线不良或有障碍物的施工地段应及时鸣笛。

5、轨道尽头和距进洞坡道10m处必须设置坚固的挡车装置,卸碴轨道应做成1%的上坡道。 6、在轨道上停车时,应掩好车轮,防止溜车。

第6.2.4条 各种运输设备均不得人料混装。各种摘挂作业,均应设立专职联络员。 第6.2.5条 进入隧道的内燃机械与车辆,必须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禁止汽油机械和车辆进洞。

第6.2.6条 各种运输车辆装载料具时,高度不应超过斗车顶面40厘米,宽度不超过车宽。装载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捆扎牢固,有专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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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条 以机动车牵引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各种机械设备,车辆司机必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专职持证人员操作和驾驶。严禁无证人员操作。②各种机械设备、车辆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守岗位,加强责任心,确保安全。③非值班司机不得驾驶机动车辆。④除机动车司机、信号员、联络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乘人车辆除外)。⑤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开车前应发出信号,运行中不得将头、手伸出车外。司机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取下控制手柄,扳紧车闸,开亮车灯。⑥机动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等,必须保持良好。⑦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前端牵引,同时打开前后车灯,注意了望。严禁在运行中摘挂作业。⑧接近风门、道贫、施工地段、洞口、横通道口、转弯路段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时,必须减速鸣笛。

第6.2.8条 严禁使用机动车拉拔埋在地面下或碴堆内的料具、物品。不得将撬棍放在电瓶车的电瓶盖上,防止运动中撬棍滑落穿扎伤人。

第6.2.9条 轨道旁堆料,距钢轨外缘不得小于50cm,高度不得大于100cm,并应堆码稳定。

第6.2.10条 用运人车辆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等。 (二)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0KM/h。

(三)乘车人员应听从司机指挥,所携带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行驶中尚未停稳前均不得上下车。机动车和车辆之间严禁站人。车辆不得超载。

第三节 无轨运输

第6.3.1条 进洞机械与车辆,其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隧道施工运输,如采用无轨运输时,必须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机械与车辆。 (二)在不超过200m的短隧道且施工通风良好,经测定已达到洞内防尘标准时,也可采用汽油车辆。

(三)在长、大隧道内施工运输,禁止汽油机械和车辆进洞。 第6.3.2条 洞内无轨运输的道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洞内无轨运输道路应加强养护,做到平整无坑,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洞内严禁超车。

(二)沿洞应架设照明路灯,确保洞内路面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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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洞内台车库、会车点、施工地段等狭窄路段,必须设置醒目的“缓行”标志和低压红灯显示,并加强照明。

第6.3.3条 洞内行车速度及其距离的有关规定: (一)施工作业地段行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二)会车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三)在非作业地段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会车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并做到空车让重车,重车减速行驶;在坡道行车下坡车让上坡车,两车厢间至少保持50厘米的安全距离。

(四)碴料装车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大厢,防止掉碴堵路。

(五)同向行驶车辆,前后两车至少保持20米的距离,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加大距离。 第6.3.4条 洞内车辆相遇或发现有行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关闭大灯,改用小灯或近光灯。 (二)车辆起动前应注意瞭望并鸣笛。

(三)进出洞口应鸣笛示警但不使用高音喇叭。

第6.3.5条 车辆在洞内倒车或调头时,必须打开前后灯光,鸣笛、有专人指挥。 第6.3.6条 洞外卸碴场地应保持4%的上坡段,并应在碴堆边缘1米处设置挡墙。危险卸碴场应派人指挥,以防车辆倒车卸碴时陷车或翻到沟里。

第6.3.7条 车辆在每次出车前和收车后均应详细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严禁带病运行。 第6.3.8条 洞内、外车辆行驶时,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在人行道上走。 二、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 三、不准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第6.3.9条 洞内变压器位置的选择及灯光、标志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在围岩性能稳定、无渗、漏水,对施工及运输无干扰的宽敞地段。 二、四周必须用木板或铁刺网设置护栏。

三、必须架设照明灯和示警红灯,并于醒目位置设立“有电危险”字样的警示标志。

第七章 隧道施工防水、排水要求 第一节 防水、排水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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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条 隧道施工防、排水工作应以防、截、堵、排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施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调查资料,预计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情况,估计水量,选择防、排水方案。施工中,应对隧道的出水部位、水量大小、补给情况、变化规律、水质成分等做好观测试验记录,并不断改善防、排水措施。

第7.1.2条 隧道覆盖层较薄和渗透性强的地层,对地表积水应及早处理,并注意如下事项:

一、洞口附近和浅埋隧道应整平洞顶地表,不得积水。 二、坑洼、钻孔、挖坑等应填以不透水泥土并分层夯实。 三、黄土陷穴和岩溶孔洞等特殊地质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

四、洞顶如有排水沟槽应予整治,确保水流畅通,必要时沟床应加铺砌。 五、洞顶设有高压水池时,应有防渗措施并对水池溢水有疏导设施。

第7.1.3条 隧道两端及辅助坑道洞(井)口应有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边坡、仰坡坡顶的天沟、截水沟应确保截引地表水,出水口必须防止顺坡面漫流。洞门排水应与路基边沟组成系统。洞口排水系统的水流应防止冲刷废碴危害农田和水利。

二、洞外路堑向隧道内为下坡时,可将路基边沟挖成反坡,向路堑外排水,必要时在洞口外适当位置设横向截水设施。

第7.1.4条 洞内顺坡排水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水沟断面能满足坑道渗漏水和施工废水的排出需要。围岩松软地段,可根据需要加强水沟支护或铺砌或用管槽代替。排水沟应经常清理。

二、运输轨道的道床,不应阻塞隧底水流,如有翻浆冒泥,可设横向截水沟汇流入排水沟。

第7.1.5条 洞内反坡排水应采用机械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方式可根据距离、坡度、水量和设备情况布置管路,或一次或分段接力排出洞外。

二、抽水机的积水坑容积按实际排水量确定,其位置应注意减少施工干扰。 三、配备抽水机的功率应大于排水量20%以上,并应有备用台数。

第7.1.6条 有横洞或平行导坑的隧道施工时,正洞水流应根据施工条件充分利用横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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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导坑引出;必要时应在其中设置永久排水沟,保持在坑道封闭后水流亦能畅通。

正洞施工由斜井、竖井排水时,应在井底设抽水站,采用相应扬程的抽水机经管路排出井外。

斜井、竖井施工有水时,应随开挖面挖积水坑,根据水量大小采用抽水机或吊桶排出。竖井井壁渗水影响施工时,可用压浆堵水、固结地层后再进行开挖。

第7.1.7条 开挖中洞内大面积渗漏水时,宜采用钻孔将水集中汇流引入排水沟,并详细记录钻孔部位,数量、孔径、深度、方向和渗水量等情况,以确定在衬砌时设置拱墙背后的排水设施。

第二节 防水排水措施

第7.2.1条 超前钻孔探水。当隧道掘进至接近高承压水地段时,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调查资料提供的情况,在进入滞水带前20~30米处用深孔钻机钻孔、预探和排水以防高压水突然涌出。如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很大,应即停止掘进,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在衬砌完成地段或围岩坚硬稳定地段开挖迂回侧洞排出滞水带内储水。

第7.2.2条 为使从钻孔排出的水不致有较大的冲力,钻孔直径不宜大于75mm。 第7.2.3条 如果用普通凿岩机超前钻孔,其超前距离至少应保持1~2个掘进循环的深度。 第7.2.4条 预注浆堵水。根据设计提供的水文资料及调查情况,开挖前预计有大量涌水,而且可能会出现大量坍塌的地段,应采取预注浆堵水措施后,再进行开挖施工。

第7.2.5条 预注浆堵水所用的浆液,一般采用水泥——水玻璃或其他化学浆液。化学防水剂对人体皮肤有腐蚀性、进行压注时应穿工作服和胶鞋,皮肤接触浆液后,应用肥皂水洗净。

第7.2.6条 松散破碎地层中的涌水,可采用减小水压,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方案;如在洞内工作面采用井点降水法,浅埋隧道采用地表深井降水法等;当渗水量大且地段较长;也可考虑开挖前压浆堵水。

第7.2.7条 在衬砌背后设置排水暗沟和盲沟时,应根据坑道的渗漏水情况,配合衬砌进行施工。暗沟或盲沟应有足够的数量和过水能力的断面。施工中应防止衬砌圬工或压浆浆液浸入沟内堵塞水路。

第八章 斜井与竖井 第一节 井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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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条 斜井、竖井等辅助坑道的设置位置,应选择在埋设深度较浅而且地表面有低洼处可以用作施工及弃碴场地的地带。

第8.1.2条 井口不宜选在沟谷的中心,应设在沟谷的两侧以防洪水危害和弃碴堵塞。 第8.1.3条 隧道施工邻近地段的地质、水文情况应作为选择斜井、竖井位置的主要条件,特别注意考虑。对不良地质或有可能大量涌水,流砂、流泥的地段,均不宜设置斜井、竖井。

第二节 斜井开挖与支护

第9.2.1条 斜井断面尺寸,应根据运输车辆尺寸、管线路安装、行人与车辆安全间距,同时考虑正洞施工需要通过斜井运入的设备、材料的尺寸而定。

第8.2.2条 钻眼方向应与斜井倾角一致。

第8.2.3条 底眼应较井底标高略低,避免出现台阶。 第8.2.4条 每一循环进尺应用坡度尺放线控制井身斜度。

第8.2.5条 每隔20~30m应用仪器复核中线、水平,保证斜井位置正确。

第8.2.6条 斜井支护以采用锚喷支护为宜。当采用构件支撑时,斜井倾度不宜大于25°,其立柱斜度宜为斜井倾角之半,但最大不得超过9°。各排支撑间应用三道纵撑支稳。

第8.2.7条 斜井与隧道连接处支撑必须加密加强,并及时衬砌。

第8.2.8条 斜井倾角大于30°且地质条件差的井身段衬砌,其墙基的末端宜作成台阶式。

第三节 斜井运输

第8.3.1条 斜井倾角大于15°时,井内运输轨道每根钢轨必须安装不少于两组的防爬设施。

第8.3.2条 井口井下及卷扬机房应有联系信号,卷扬机司机未得到信号员发给的信号,不得开动卷扬机。

第8.3.3条 提升绞车应设置能自动示警的深度指示器,并有防过卷装置。 第8.3.4条 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并上油保养。

第8.3.5条 斗车之间、斗车和钢丝绳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装置,挂钩应加安全栓,钢丝绳应用地轮承托。

第8.3.6条 井口井底及道岔前35m范围内,均应设置挡车器或挡车栏,上述设备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可打开,车辆行驶时,井内禁止人员通行。

第8.3.7条 提升最大速度,斜井大于300米时为5米/秒,小于300米时为3.5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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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8条 斜井一侧应设阶梯式人行道,其宽度不应小于70厘米,并有扶手装置。

第四节 竖井开挖与支护

第8.4.1条 竖井开挖,每次爆破后应检查断面,清除危石,不得有欠挖。每掘进5~10m,应核对一次中线,及时纠正偏斜。

第8.4.2条 开挖宜用直眼掏槽。当岩层倾斜较大且层理裂隙明显时,可用楔形或其它形式掏槽。有地下水时,可采用立式梯台超前掏槽法。

第8.4.3条 钻眼前应将工作面的石碴清理干净并排除积水。每孔眼钻完,应将眼口临时堵塞,防止碎石掉落眼内。

第8.4.4条 竖井井口和与隧道的连接段是竖井的薄弱部位,受力较大,必须支护。 第8.4.5条 竖井井身宜采用锚喷支护。如采用构件支撑,宜用框架结构,并用木板和劈柴与岩壁背紧背严。

第8.4.6条 各部位构件应联结牢固,形成整体,严防松动,如采用模筑混凝土衬砌,应分节自下而上进行,并按需要设置壁座。

第五节 竖井运输

第8.5.1条 提升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有深度指示器和防止过卷、过速等保护装置以及限速器和松绳信号等。

第8.5.2条 吊桶提升所用钩头连接装置应牢固不能自动脱钩,并应有缓转器。罐笼提升应设置可靠的防坠器。

第8.5.3条 工作吊盘的载重量不得超过吊盘的设计载重量。

第8.5.4条 提升用的钢丝绳和各种悬挂使用的钩、链、环、螺栓等连接装置,应按规定的安全系数确定规格,使用前应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准安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

第8.5.5条 在井口应设安全栅栏和安全门,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

第8.5.6条 施工中,竖井口、井底、绞车房和工作吊盘间均应有联系信号,必要时应装设直通电话。

第九章 通风与防尘

第一节 通风

第9.1.1条 隧道施工通风应满足洞内各项作业所需要的最大风量。风量按每人每分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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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新鲜空气3M3计算,采用内燃机械作业时,1KW供风量不宜小于3M3/min。

风速在全断面开挖时不能小于0.15m/s,坑道内不应小于0.25m/s,但均不应大于6m/s。 第10.1.2条 在整个隧道施工过程中,均应对洞内空气成分加强监测,并确保作业环境符合下列卫生标准:

一、坑道中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小于20%。

二、粉尘最高容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为2mg。 三、有害气体最高容许浓度:

1、一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工作面时,浓度可为100mg/m3,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2、二氧化碳或瓦斯,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 3、氮氧化物(换算成NO2)为5mg/m3以下。 4、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5、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6、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四、隧道内气温不得超过28℃。

第9.1.3条 通风管安装应做到平顺、接头严密、弯管半径不小于风管直径的3倍。 第9.1.4条 通风管如有破损,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9.1.5条 施工通风系统的管理有以下工作:

一、定期测试通风量、风速、风压,检查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和运力消耗。 二、发现风管、风门、封闭的通道等处漏风,必须立即修理。

三、通风巷道中,禁止停放闲置的斗车,堆积料具和废碴,以减少阻力。

第9.1.6条 采用平行导坑作通风巷道时,除最前一个横通道外,其余通道均应设置风门,并有专人管理。对不使用的通道必须及时封闭。

第9.1.7条 在上下导坑法施工中,如利用漏斗作用风流循环的通道时,除最前一个漏斗敞开外,其余漏斗在不使用时均需加盖严密,以防风流短路。

第9.1.8条 通风机无论运转与否,人员均不得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 第9.1.9条 风机停机时,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或在其旁停留。

第9.1.10条 严禁将零星工具或硬物放在通风管上和将衣物存放在通风管进出风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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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突然来风伤人或损坏风机。

第二节 防尘

第9.2.1条 隧道施工必须采用机械通风、湿式凿岩喷雾洒水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必须定期测试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不断改进防尘工作。

第9.2.2条 钻眼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凿岩;仅在水源缺乏、容易冻结或岩石性质不适于湿式凿岩的地区,可采用带有捕尘设备的干式凿岩,但所采用的防尘措施不能达到规定的粉尘浓度标准时,严禁干式凿岩。

第9.2.3 条 凿岩和装碴时,为达到防尘目的,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凿岩机在钻眼时,必须先送水后送风。 二、放炮后必须对碴堆进行喷雾、洒水。

三、装碴前,必须用水淋湿全部石碴和附近岩壁。

四、新鲜风流连续经过几个工作面时,在两个工作面间和混合式通风系统中两组风管交错的距离间,根据防尘效果,应适当增设喷雾器,净化风流中的粉尘。

第9.2.4条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9.2.5条 工地应设浴室和烤衣房,并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保障工人健康。

凡有矽尘的作业场所,每月至少测定粉尘浓度一次。洞内空气每月至少作一次取样分析。 第9.2.6条 隧道接近或通过有瓦斯的岩层,当瓦斯浓度大于0.3%时,必须按照煤炭工业部现行的《煤炭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第一节 一般施工方法

第10.1.1条 隧道通过破碎松散、软塑膨胀、承压涌水、流沙流泥等不良地质地段时,施工前应对设计所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进行详细分析了解,制订相应的防坍、防水措施,备足有关机具材料。

第10.1.2条 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第10.1.3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观察地质和地下水的变化情况,检查支护、衬砌的受力状态,注意地形、地貌的变异,防止突然事故的发生。如有险情,应即分析情况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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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4条 不良地质隧道,除大面积淋水地段、能造成衬砌腐蚀地段以及穿过未胶结松散地层和严寒地区的冻胀地层等,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外,均可采用锚喷支护进行施工。施工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爆破后,应在撬除危石后,及时喷射厚度不小于3cm的混凝土护面。

二、如围岩自稳性很差,开挖难于成形,可沿设计开挖轮廓线预打超前锚杆。其长度宜大于开挖进尺的2倍。

三、锚喷后仍不能提供足够的支护能力时,应及早装设钢架支撑,加强支护。

第10.1.5条 不良地质隧道施工时,如无条件采用锚喷支护,可采用上导坑先拱后墙法,开挖时针对围岩易坍的特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导坑顶宽宜适当减小,顶高预留足够的支撑沉落量。围岩松散时,先护后挖。 二、扩大与导坑距离不宜超过10m,一次扩大长度宜为2~4m。必要时扩大一段,衬砌一段。

扩大时宜左右交替作业,支护应配合进行。如两侧围岩硬软不同,开挖步骤应先硬后软,如软的一侧有较大侧压力可能坍塌时,则宜先软后硬。

三、下部开挖采用分层的拉槽,并配合马口与边墙进行。当围岩松软,可采用偏槽开挖,或下部分段一次开挖(含对开马口),开挖一段即衬砌一段边墙。如侧压力很大时,可采用跳槽挖井法挖马口,分段完成边墙后再挖中间部分。

四、必须进行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炮眼数量、深度和装药量。

第10.1.6条 预注浆法,是通过注浆使松散的地层固结为整体,再进行开挖的方法。其施工步骤是:

一、沿开挖面周边倾斜向外布置注浆孔;孔径以试验的扩散半径确定,一般为0.6~0.8m。 二、注浆管孔长度由掘进进尺加预压长度而定。管壁应钻孔以利浆液压入地层。 三、压注浆液一般采用纯水泥浆,必要时掺入速凝剂,待浆液固结后即可开挖。开挖时,应随挖随支撑。

第10.1.7条 管棚法,是沿隧道开挖外轮廓线预先钻孔埋入钢套管,并利用这些钢管进行注浆加固地层,同时用钢架支撑顶住这些钢管作为棚架,在其掩护下进行开挖和拱部衬砌的方法。

第10.1.8条 管棚法通常使用的钢管直径为80~100mm,排管间距20~40cm,钻孔长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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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为3~5m,最长不应超过30m。以防钢管弯曲折断。

第10.1.9条 棚下拱部应采取环状开挖,并做到开挖一环,支护一环。其间距为50cm。拱形钢管支撑与围岩和管棚之间的空隙应用喷射混凝土填充,每隔4~5m灌筑一段外模筑混凝土。

第二节 坍方处理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10.2.1条 坍方的一般规律是围岩压力增大,支撑压紧,发出声响,接着产生位移变形,围岩掉碴,出现裂缝,直至滑动、坍塌。处理坍方是比较危险而细致的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10.2.2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慎重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条件,制订处理方案并立即行动,避免拖延时间使坍方情况恶化。

第10.2.3条 制订方案前应先观测坍方范围,形状、坍穴地质构造和地下水活动情况。处理坍方应先加固未坍塌地段,以防其继续发展。

第10.2.4条 小坍方,纵向延伸不长,坍穴不高,可采用坍塌间隙时间,首先加固坍体两端洞身,并抓紧喷射混凝土或锚喷联合支护封闭坍穴顶部,再进行清碴。也可在坍体上架设临时支撑,撑稳顶部,再边清碴边换正式支撑。

第10.2.5条 大坍方,坍穴高,坍碴数量大,在加固两端洞身后,暂不处理坍穴顶部,不清碴,可采用先护后挖法,于坍碴内挖掘小导坑穿过,再根据围岩情况进行施工。当坍方仍有发展,可用复式导坑挖通至坍体上方,先将顶部情况摸清并处理妥善后,再进行下部施工。

第10.2.6条 坍方通顶,在处理前应支护陷穴口,防止坍陷。

第10.2.7条 在上下导坑法施工中,如上导坑发生坍方,应先加固下导坑支撑,防止坍体压跨中层。

第10.2.8条 处理坍方的同时,应加强下列防排水工作:

一、地表沉陷和裂缝,用不透水土壤夯填紧密,开挖截水沟,防止地表水下渗进入坍体。 二、通顶陷穴口,地表面四周应挖沟排水,并搭设防雨棚遮盖穴顶。洞内衬砌通过坍方后,陷穴应及时回填,回填应高出地面并用粘土或圬工封口,做好排水。

三、坍体内有地下水活动时,应用管槽引至排水沟流出。

第10.2.9条 坍方地段的衬砌,应视坍体的大小和地质情况予以加强。衬砌以后应及时回填。当坍穴较小时,可用浆砌片石或干砌片石回填一定厚度,再以弃碴填实;如坍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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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填满有困难时,针对具体情况,可与设计部门会商处理。

第10.2.10条 安全是处理坍方的首要问题。制订处理方案的同时,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据以实施。

第10.2.11条 处理坍方要备足所需的材料、机具设备和劳保用品,并有充足的照明设备和良好的手电筒。

第10.2.12条 坍方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如红旗、红灯,并有专人警戒,防止闲人闯入。还应设专人检查,观察支撑及围岩变化情况,发现险情立即通知所有人员撤离险区。

第10.2.13条 拆除及抽换支撑时,严禁大力撞击,必要时可用锯锯断。在坍穴内工作,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处理坍方时,宜用风镐打碎危石,尽量不放炮;如必须爆破时,应打浅眼,严格控制用药量,并掌握飞石方向,严防打坏支撑。

第三节 含瓦斯隧道的施工

第10.3.1条 在含瓦斯隧道中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如下安全措施。

第10.3.2条 施工前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铁路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防瓦斯技术安全措施。

第10.3.3条 加强安全纪律教育,任何人都必须经过防瓦斯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措施,才能进洞工作。并有专人于上班前、上班中定时检测瓦斯含量, 确认低于规定含量时,人员方可进洞工作;无论因瓦斯超限或放炮,人员必须立即撤出洞外或规定的安全地段,停工时,作业面应切断电源,设立标志,禁止人员进入;严禁携带一切引火物或穿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衣物进洞。

第10.3.4条 加强通风管理,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采用正确的通风系统和合理的风量分配,以保证各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空气。同时还应有一定的风速以驱散涌出的瓦斯,防止形成拱部瓦斯层,不许有循环风和串连风。

第10.3.5条 通风设备必须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持证人员负责,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风机,管路的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转供风。

第10.3.6条 各通风系统,无论主扇或局扇,必须采用吸入式装置。 第10.3.7条 通风主机必须有一台备用机和有两条通往供电源的电力线路。

第10.3.8条 所有安装电动机和开关的20M范围内,必须先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后才可启动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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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9条 当主机因故障停风时,必须立即通知隧道停工,洞内人员撤出洞外。并切断电源,设置警戒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局扇停风时,人员必须撤至主扇供风范围的坑道内。

第10.3.10条 无论主扇或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地段,必须经过通风和瓦斯检测确认安全后才可恢复工作。

第10.3.11条 局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测瓦斯,确认风区内瓦斯与二氧化碳含量都不超过1%时,方可启动。

在任何情况下停止机械通风,必须经过工地负责人的签字同意。

第10.3.12条 瓦斯隧道钻爆作业不宜使用迟发雷管,若用毫秒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应使用安全炸药;当瓦斯浓度超过(含达到)1%时,严禁放炮;短隧道放炮时,人员必须撤出洞外,若隧道较长时,单线应撤至300M以外;双线上半断面应撤至400M以外;双线全断面应撤至500M以外。严禁采用火花及塑料导爆管起爆。

瓦斯洞内所使用的铁锤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

第10.3.13条 当洞内空气中瓦斯的含量(按体积计)超过或达到如下规定值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符合规定的安全地段,并切断电源:

一、总回风流中0.75%;

二、从其他工作面进来的风流中0.5%; 三、掘进工作面1.5%; 四、工作面装药爆破前1%。

第10.3.4条 当各地段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如下数值时,必须停止工作或运转,并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一、掘进工作面风流中达到1.5%时; 二、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达1.5%时;

三、工作面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

四、因瓦斯超值而停电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 五、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六、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 第10.3.15条 瓦斯隧道的每一个洞口,必须设置经专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应检测一次,并记录检测结果,同时告知现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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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16条 瓦斯测定器必须定期校对,保持良好。 第10.3.17条 电器设备防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电灯照明时,电压不得超过110V,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严禁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电线;

二、灯头、开关、闸刀、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 三、开关、闸刀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四、使用矿灯照明时,电池不得漏液,电线不得破损,灯头不得松动,严禁拆卸、敲打; 五、人员所用的手电筒,必须是防爆电筒。

第10.3.18条 洞内机具设备,如电瓶车、装碴机、通风机、电话机、抽水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第10.3.19条 在洞内装设、检修电器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在洞内已敷设的电线上临时装接灯头或其他设备。

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进行。

第10.3.20条 瓦斯隧道施工中,必须组建抢救组,进行专门的抢救训练,并备有足够的急救和抢救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节 遇膨胀性围岩隧道施工

第10.4.1条 隧道通过膨胀性地层时,应对围岩的压力和流变情况进行调查、量测,掌握围岩变形及压力的增长特性。

第10.4.2条 宜采用短台阶法或中央导坑法开挖,但开挖分部不宜过多。

第10.4.3条 应紧跟开挖尽快对围岩施加约束。可用锚喷及钢架或格栅联合支护;膨胀压力很大时,可在隧道底部

打设锚杆,亦可在隧道顶部一定范围内打入斜向超前锚杆或小导管,形成闭合环。斜向锚杆的外斜角度、杆长、间距、范围应按本细则第13章的规定执行。

喷射混凝土层宜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提高喷层的抗拉和抗剪能力。

第10.4.4条 钢架支撑宜采用可缩性结构。支撑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的可缩接头,根据位移量确定,可设2~3个。

(2)接头的伸缩量,应根据隧道最大挖制位移计算确定,每个接头量最大伸缩量不宜大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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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缩接头的滑动阻力,可按钢架支撑承受轴向力的1/2进行计算。

(4)当采用钢管制作支撑时,应设灌浆孔。可缩接头收缩合拢后,管内应灌满C15混凝土或10号砂浆。

(5)可缩接头处的喷射混凝土应设置纵向伸缩接头合拢后用喷射混凝土封闭。 第10.4.5条 衬砌的拱部与侧墙宜同时施工,仰拱应尽早完成,仰拱与侧墙连接处应尽可能做成圆弧状,衬砌与围岩应密贴。

第10.4.6条 当围岩压力极大,其变形速度难以收敛时,应在上台阶或中央导坑的底部先修筑临时混凝土仰拱,待变形基本收敛后,开挖下部台阶,拆除临时仰拱,并尽快灌筑永久性衬砌和仰拱。

第五节 遇黄土隧道施工

第10.5.1条 黄土围岩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黄土中构造节理的产状与分布状况。对因构造节理切割而形成的不稳定部位加强支护。

(2)宜采用短台阶开挖方法或分部开挖法(留核心法)。初期支护应紧跟开挖面施作。 (3)做好地表水截排工作,雨水不得漫溢于洞口仰坡和边坡面。

(4)施工中应遵循“短开挖、少扰动、强支护、及时密贴、勤量测”的原则。 (5)当隧道覆盖层浅、地表有下沉可能时,应按有关防止地表下沉辅助方法治理。 第10.5.2条 黄土围岩隧道宜采用复合式衬砌,开挖后以钢支撑、钢筋网、喷射混凝土和锚杆作初期支护,必要时宜采用超前锚杆、管棚支撑加固围岩。

第10.5.3 条 施工中洞内应完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干燥。当地下水量较大时,应在洞内采用井点降水法降低地下水位,或在洞外隧道开挖线两侧设深井降水。

第六节 遇溶洞隧道施工

第10.6.1条 隧道通过岩溶地区,当发现地表有以下情况时,可初步判断其岩层中存在溶洞、暗河。

(1)四周汇水的洼地内,发现有落水洞、漏斗或天然竖井存在; (2)落水洞、漏斗呈带状分布地段;

(3)地面塌陷和草木丛生以及冬季冒气等地段; (4)地表水消失或附近有出水点(泉眼)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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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条 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资料,进一步查明溶洞分布范围、类型、岩层的完整稳定程度、充填物和地下水流情况等,据以确定施工方法。对尚在发育或穿越暗河、水囊等地质条件极复杂的岩溶区,应查明情况,慎重选定方案。探查溶洞时,应有安全措施。

第10.6.3条 岩溶地段隧道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处治: 第10.6.3.1条 引排水

(1)遇到暗河或溶洞有水流时,宜排不宜堵。应在查明水源流向及其与隧道位置的关系后,用暗管、涵洞、小桥等设施渲泄水流或开凿泄水洞将水排除洞外。

(2)当岩溶水流的位置在隧道顶部或高于隧道顶部时,应在适当距离处,开凿引水斜洞(或引水槽)将水位降低到隧底标高以下,再行引排。当隧道设有平行导坑时,可将水引入平行导坑排出。

第10.6.3.2条 堵填

(1)对已停止发育、跨径较小、无水的溶洞,可根据其与隧道相交的位置及其充填情况,采用混凝、浆砌片石或干砌片石予以回填封闭;或加深边墙基础,加固隧道底部。

(2)当隧道拱顶部有空溶洞时,可视溶洞的岩石破碎程度在溶洞顶部采用锚杆加固,并加设隧道护拱及拱顶回填的办法处治。

第10.6.3.3条 跨越

(1)当溶洞较大较深,不宜采用堵填封常用的方法,或充填物松软不能承载隧道结构时,可采用梁、拱跨越。跨越的梁端或拱座应置于稳固可靠的岩层上,必要时灌筑混凝土进行加固。遇特大溶洞时,可采取明洞结构形式。

(2)当溶洞很大,地质情况复杂时,隧道衬砌可采用拉杆拱、边墙梁结构;有条件时,可采用锚索对溶洞与隧道连接处进行加固,锚索应为全长未胶结的自由受力锚索。

第10.6.3.4条 绕行

在岩溶区施工,个别溶洞处理耗时且困难时,可采取迂回导坑绕过溶洞,继续进行隧道前方施工,并同时处治溶洞,以节省时间,加快施工进度。绕行开挖中,应防止洞壁失稳。

第10.6.4条 溶洞地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10.6.4.1条 凿眼机钻进度较快时,可能已达到溶洞边缘,应观察水情变化及裂隙溶蚀程度,当渗水及溶蚀程度有所增大时,应对掘进、支撑、排水等工作加以妥善安排。

第10.6.4.2条 当达到溶洞边缘,施工各工序应紧密衔接。当采取下导坑引进时,边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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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应坚固,对小溶洞应填实;对大溶洞可采取本节第10.6.3.3款的措施处理。上部工序应抓紧,尽快作好衬砌。

第10.6.4.3条 在溶洞充填体中开挖,当充填物较松软时,可用插钣法(如工型钢或槽型钢等)施工,并注意预留沉落量。当充填物为石块堆积时,可在开挖前预压砂砾及水泥砂浆加固。

第10.6.4.4条 施工中对溶洞顶部应经常检查,及时处理危石。当溶洞较高且顶部破碎时,应先喷射混凝土加固,再在靠近溶洞顶部附近打入锚杆,并设置钢筋网和支架。

第10.6.4.5条 在岩溶地段爆破,应尽量做到多打眼、打浅眼、并控制药量。 第10.6.4.6条 当反坡施工遇到溶洞时,应准备足够数量的排水设备。

第10.6.4.7条 当判断有岩溶水时,应利用超前的炮眼钻孔或预打的超前钻孔或预打的超前探水钻孔作涌水预报,探明开挖面前方几米到几十米的水情,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

第10.6.4.8条 溶洞内不得任意抛填隧道开挖弃渣。

第10.6.5条 遇采空区时,应采取弱爆破强支护,谨慎开挖。施工措施可按本节10.6.3、10.6.4条执行。

第七节 遇塌方隧道施工

第10.7.1条 塌方地段应加强预报工作。在处理塌方前,应详细调查其范围、表状、塌穴的地质构造,查明其诱发原因和塌方类型,据此确定处理方案。

第10.7.2条 隧道塌方后,应先加固未塌方地段,防止塌穴扩大。

第10.7.3条 塌方规模较小时,首先加固塌体两端洞身,并尽快施作喷射混凝土或锚喷联合支护封闭塌穴顶部和侧部,然后清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亦可在塌渣上架设施工临时支架,稳定顶部,然后清渣。临时支架待灌筑衬砌混凝土达到要求强度后方可拆除。

第10.7.4条 当塌方规模很大,塌渣体完全堵死洞身时,宜采取先护后挖的方法。在查清塌穴规模大小和穴顶位置后,可采用管棚法或注浆固结法稳固转岩体和渣体,待其基本稳定后,按先上部后下部的顺序清除渣体,亦可用全断面法按短进尺、弱爆破、早封闭的原则开挖塌体,并尽快完成衬砌。

第10.7.5条 塌方冒顶,在清渣前应支护陷穴口,地层极差时,在陷穴口附近地面应打设地表锚杆,洞内可采用管棚支护和钢架支撑。

第10.7.6条 在塌方处,模筑衬砌背后与塌穴洞孔周壁间必须紧密支撑。当塌方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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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浆砌片石或干砌片石将其充填;当塌穴较大时,可用浆砌片石回填,厚度宜为2m,其以上空间应采用钢支撑等顶住稳定围岩;特大塌穴应作特殊处理。衬砌厚度应按松散体荷载计算确定。

第10.7.7条 塌方地段防排水除应遵守本细则第八章有关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于地表沉陷和裂缝,应采用不透水土夯填密实,并开挖截水沟,防止地表水下渗到塌穴和塌渣体内;

(2)塌方冒顶时,应在陷穴口地表四周挖沟排水,并设棚遮盖穴顶,防止雨水流入。陷穴口回填标设出地面并封口。

第10.7.8条 岩爆引起塌方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将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段;

(2)采用摩擦型锚杆进行支护,增大锚杆的初锚固力; (3)采用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抑制开挖面拱部围岩的剥落; (4)采取挂钢筋网,必要时可用钢支撑加固; (5)充分作好岩爆现象观察记录;

(6)可采取声波探测,加强岩爆预报工作。

第八节 遇流沙隧道施工

第10.8.1条 施工中应调查流沙特性、规模,了解地质构成、贯入度、相对密度、粒径分布、塑性指数、地层承载力、滞水层分布、地下水压力和透水系数等,并制订处治方案。

第10.8.2条 在流沙地段开挖隧道,可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1)加强防排水工作,防止沙层稀释和挟走沙粒,必要时采取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其集水管可用加气砂浆充填。

(2)将泥水抽排至洞外。当隧道很长时,可在洞内合适位置设临时蓄泥水池,将泥水在该池内经处理沉淀后抽出洞外,池内沉积的淤泥定其清除。

(3)采用化学药液注浆固结围岩时,注剂可采用悬浮型或溶液型浆液。

(4)应自上而下分部开挖,先护后挖,边挖边密封,遇缝必堵。流沙出现后,尽快用板材封闭开挖面。

(5)可采用工字型钢支撑或木支撑,设置底梁,支撑的上下、纵横均应连接牢固。架设拱架时,拱脚应用方木或厚板铺垫。支撑背面应用木板或槽型钣遮挡,严防流沙从支撑间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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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6)在流沙逸出口附近墙马口,其长度不得大于2m,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拱圈两侧不均匀下沉。拱部和边墙衬砌混凝土的灌筑应尽可能量缩短时差,尽快形成封闭环。

第九节 遇涌水隧道施工

第10.8.1条 根据设计文件对隧道可能出现涌水地段的涌水量大小、补给方式、变化规律及水质成分等进行详细调查,选择既经济又合理的治水方案。

治理涌水可采用下列辅助施工方法: (1)超前钻孔或辅助坑道排水; (2)超前小导管预注浆; (3)超前围岩预注浆堵水; (4)井点降水及深井降水;

第10.8.2条 采用辅助坑道排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坑道应和正洞平行或接近平行; (2)坑道底标高应低于正洞底标高;

(3)坑道应超前正洞10~20m,至少应超前1~2个循环进尺。

第10.8.3条 采用超前钻孔排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轻型探水钻机或凿岩机钻孔;

(2)钻孔孔位(孔底)应在水流上方。钻孔时孔口应有保护装置,以防人身及机械事故;

(3)采取排水措施,保证钻孔排出的水迅速排除洞外; (4)超前钻孔的孔底应超前开挖面1-2个循环进尺。 第10.8.4条 超前围岩预注浆堵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浆段的长度应根据地质条件、涌水量、机具设备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宜在30~50m之间;

(2)钻孔及注浆顺序应由外圈向内圈进行,同一圈钻孔应间隔施工; (3)浆液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水玻璃浆液。

(4)注浆孔的布置角度及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孔口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允许偏差为±5cm;孔底位置偏差应小于孔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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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浆钻孔应作到:孔壁圆,角度准,孔身直,深度够,岩粉清洗干净。当出现严重卡钻、孔口不出水时应停止钻孔,立即注浆。

(6)钻孔结束后应掏孔检查,在确认无塌孔和探头石时,才可安设注浆管。 (7)注浆前应平整注浆所需场地,检查机具设备,作好止浆墙,并准备注浆材料。 (8)注浆压力应根据岩性、施工条件等因素在现场试验确定。

(9)注浆方式可根据地质条件、机械设备及注浆机的深度选用前进式、后退式或全孔式。注浆顺序为先注内圈孔,后注外圈孔;先注无水孔,后注有水孔,从拱顶顺序向下进行。如遇窜浆或跑浆,则可间隔一孔或数孔灌注。注浆结束后,应利用止浆阀保持孔内压力,直至浆液完全凝固。

(10)注浆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浆液的浓度、胶凝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任意变更;

②应经常检查泵口及孔口注浆压力的变化,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③采用双液注浆时,应经常测试混合浆液的胶凝时间,发现与设计不符,应立即调整。 (11)注浆结束的条件如下:

①单孔结束条件:注浆压力达到设计终压;浆液注入量已达到计算值的80%以上。 ②全段结束条件:所有注浆孔均已符合单孔结束条件,无漏注情况。 (9)注浆后必须对注浆效果进行检查,如未达到要求,应进行补孔注浆。 (12)注浆后至开挖前的时间间隔,开挖时应按设计要求留设止浆岩盘。 第10.8.5条 井点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点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降水宽度小于6m,深度小于5m时,可采用单排井点。井点间距宜为1~1.5m。

(2)有地下水的黄土地段,当降水深度为3~6m时,可采用井点降水;当降水深度大于6m时,可采用深井井点降水。

(3)滤水管应深入含水层,各滤水管的高程应齐平。

(4)井点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抽水试验,检查有无漏气、漏水情况。

(5)抽水作业开始后,宜连续不间断地进行抽水,并随时观测附近区域地表是否产生沉降,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10.8.6条 深井井点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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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隧道两侧地表面布置井点,间距为25~35m。井底应在隧底以下3~5m; (2)作好深井抽水时地面的排水工作。

第十一章 隧道施工用电管理

第11.0.1条 洞内电缆布置和安装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成洞地段固定的电线路,应用绝缘良好的胶皮线架设。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坚井、斜井宜使用铠装电缆。

二、照明和动力线路进洞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电线悬挂高度距人行地面,40V以下不小于2M,6~10KV不小于3.5M。

三、动力干线上的每一分支线,必须装设开关及保险丝具。禁止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

四、涌水隧道的电动排水设备,瓦斯隧道的通风设备和斜井、竖井内的电器装置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有可靠的切换装置。

五、36V低压电器应设在安全、干燥处,机壳接地,输电线路长度不大于100M。 第11.0.2条 隧道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和电器的安装等,均应由经考试合格持有电工操作的专业电工负责,严禁非电工人员单独从事电工作业。

第11.0.3条 隧道作业地段必须有足够的照明。采用白炽灯时,施工地段每平方米不宜小于15W,不安全因素较大地段可适当增加。运输道路照明在未成洞地段每隔6M,成洞地段每隔10M,应装设60W灯一盏。

在主要交通道、洞内抽水机站或斜、竖井等重要处所,应有安全照明。漏水地段照明应用防水灯头和灯罩。

第11.0.4条 对洞内各种电器设备和输电线路、移动电缆等,应有专业电工负责经常进行检查维修。

第11.0.5条 隧道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供电线路可采用400/230V三相四线系统。 二、动力设备采用三相380V。

三、照明电压,作业地段不大于36V,成洞和不作业地段可用220V。 四、线路末端的电压降不得大于10%。

第11.0.6条 变压器容量应按电气设备总用电量确定。当单台电动设备容量超过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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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1/3时,应适当考虑增加起动附加容量。

第11.0.7条 洞外变电站应设在洞口附近,并应靠近负荷集中地点和设在电源来线侧。变电站电源来线如须跨越施工地区,电线最低点距人行道和运输线路的最小高度:35KV为7.5m;6~10 KV为6.5m;400V为6m。

第11.0.8条 洞内及井下配电变压器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严禁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内及井下供电。

第11.0.9条 洞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第11.0.10条 操作洞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四、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加装触电保安器。

第11.0.11条 电气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栏或防护罩。

第11.0.12条 洞内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前应由合格的防爆电气检查人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安装。使用期间应定期时行测试与检查。

第11.0.13条 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第11.0.14条 36V以上的电气设备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均应由当班职能人员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第11.0.15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第十二章 抗滑桩施工

第12.0.1条 抗滑桩施工背景

在隧道施工中,洞口拉槽后,经常会遇到洞口及拱背产生滑坡情况,影响施工进度及施工安全。增设抗滑桩是解决土质滑坡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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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条 施工准备

1)、根据工程需要及实际地形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2)、修建临时施工便道,平整料场,做好施工的准备工作。 3)、测量定位,准确放样桩孔“十字形”,设置护桩。 4)、安装开挖提升设备。 第12.0.3条 挖掘 1)、方法

采用三班连续作业,钻头配合手持电风钻开挖,必要时采用爆破方法进行,利用卷扬机、木绞车,并在孔口搭设脚手架以及提升设备等。

2)、施工顺序

采用间隔跳两桩分批作业,避免孔间间隔层太薄而造成坍塌事故。比如第一批施工:1#、4#、7#,第二批施工:2#、5#、8#,第三批施工:3#、6#、9#。施工时为了加大桩的磨阻力,桩孔侧壁凿成表面凹凸不平状。在开挖过程中,测量人员经常性的对孔径和平面位置进行检查,各桩截面均满足规范要求。

第12.0.4条 锁口及护壁支撑

当开挖到地面下1.5米时,立即进行锁口砼浇筑,由于抗滑桩一般位于滑坡体上,土层松软,岩石多为风化岩。为了保证施工安全,每开挖1.0~1.7米深时,立即进行模筑砼护壁,并在护壁内部设钢筋网,此时模板不必要平整光滑,以利于其与桩身的连接,但其并不侵入净空。

第12.0.5条 排水

地表桩口周围设排水沟,对孔内排除的水妥善引流,在孔内渗水量小时可以用水桶盛水,人工提升排水,内渗水量大时,用水泵排水。

第12.0.6条 终孔检查处理

挖孔达到设计标高时,经测量后,才进行孔底处理,孔底做到平整无松渣、污泥及沉淀,嵌入岩层深度应符合要求,孔底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12.0.7条 钢筋骨架的制作及安装

1)、钢筋骨架的制作与安装:根据不同抗滑桩的实际情况和地形条件,分别采用孔外吊装和孔内安装两种方式,孔外吊装即在孔口处搭设脚手架,孔口用木板封闭,在木板上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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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筋的位置,坚起主筋,绑扎箍筋,在主筋的长度范围内分别将其他主筋和箍筋根据设计图纸全部焊接完毕,用两个对称轱辘将钢筋骨架吊起,撤掉孔口处木板,将已安装完毕后的部分钢筋骨架吊送至孔内,待吊送完毕后,用钢筋插入箍筋内,使其平稳的放置在孔口,进行其余各部分钢筋骨架安装。孔内安装即根据需要分批将主筋送入孔内,并焊接成型,待主筋放正位置后,在孔口处将箍筋分别用人工吊入孔内,根据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安装。

2)、土石分界面和滑动界面处不设置钢筋接头。

3)、受力纵筋接头采用闪光接触对焊焊接,钢筋接头互相错开,在接头处约35d范围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面积均小于该截面钢筋面积的50%,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大小6cm。

4)、钢筋接头焊接采用双面焊缝时,钢筋接头长度不小于5d,采用单面焊缝时,钢筋接头长度不小于10d,焊接质量需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在安装钢筋笼前应检查净空合格,并凿毛混凝土护壁。 第12.0.8条 灌注混凝土

1)、在灌注混凝土前,检查净空断面和孔深均应满足设计要求,钢筋笼达到设计标高。 2)、采用导管的方式进行混凝土的灌注,用管径250mm的导管,每节长度为一米,顶部放置漏斗。

3)、混凝土的配制需依据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配合比进行,不允许任意调整配合比的各项参数,遇特殊情况请示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混凝土采用人工配料,搅拌机拌和。

说明:本“细则”系参照如下资料制订: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铁路安全工程》下册; 3、《全员安全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J042-94; 6、《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7、原局《施工安全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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