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商贸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x〔xx〕11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方案》x〔xx〕109号)以及《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X府〔xx〕96号)、《x市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构建“两型”城市、推进合X同城化、“三个翻番、四个提高”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整合商贸流通资源,优化商贸流通结构,推动流通方式现代化、流通业态多样化、流通产业规模化、流通机制市场化,构建城乡联动的大商贸、大流通体系,建设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与城市功能相适应的商贸流通格局,提高x市商贸流通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整体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xx年,商贸服务业占三产比重达30%以上,对GDP贡献率达10%以上。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00亿元,年均递增17%以上;连锁经营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20%;从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达到15%以上。商贸服务业的经营规模、档次水平、经济效益和辐射功能明显提高,发展水平处于全省第一方阵。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指导,推进商贸服务业有序发展
1.科学规划商贸服务业布局。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依据《x市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xx-xx)》确定的发展目标,细化各商业聚集区及具体商业区块的详细业态规划,加快培育有明显特色的商贸流通服务聚集区或特色街。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重点,优化项目布局,提出商业网点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引导社会投资。
2.保障商贸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商贸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统筹盘活土地资源,对专业市场建设予以用地政策倾斜,加快推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优先优惠供地。对商贸服务企业新增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三年内按土地出让金30%予以奖励。
(二)培育商贸服务骨干企业,提升商贸服务业竞争力
1.定期评选商贸“十强”和餐饮“十强”企业。全市每两年开展一次商贸“十强”和餐饮“十强”企业评选活动,对当选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适当奖励;对年度经营规模进入全省同行业十强或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同行业前100名的商贸流通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号(含老字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贸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省级奖励10万元,国家级奖励50万元。
2.大力引进大型商贸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购物中心等商贸服务企业入户x,营业面积
在1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者5万元、10万元。市外引进或迁入的大型商贸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按销售额的0.2%给予奖励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积极引导商贸服务业上规模。凡符合商贸流通发展规划要求,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0.3亿元、0.5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开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鼓励我市有实力的商贸服务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合作,在市外设立技术开发、采购分销、物流代理等机构,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加快商贸服务业融入长三角的步伐。
4.鼓励成长型商贸服务企业发展。商品流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5亿元-3亿元(含)、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全市平均增幅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纯餐饮企业营业额在0.3亿-0.5亿元(含)、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全市平均增幅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在全市平均增幅以上的其他商贸服务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三)积极构筑现代商贸服务网络,不断繁荣城乡市场
1.突出重点项目带动。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不断充实完善商贸服务业项目库。积极引进沃尔玛、欧尚、麦德龙等国际商业巨头入驻,高标准建设龙湖路地下商业街,着力抓好世贸商城、东方国际购物中心、金丰易居•东方城市花园商业广场、红星美凯龙家具广场、大润发洞山店等一批重点商贸项目的启动和开工建设。加快建设鑫海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期、人民路蔬菜批发市场二期、山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安成汽配、西部汽贸城、安成五
金机电大市场、永安大市场等项目,打造高品位的建材、家具、家居、汽配等专业批发市场,培育孵化一批年销售额十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企业集群,不断提升商贸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
2.加快建设商业聚集区。按照布局合理、定位准确、管理高效、辐射力强的原则,重点培育建设龙湖路、西城、山南三大市级商业聚集区,加快建设洞山、高铁站、八公山、X等区级商业聚集区,推动各种服务功能和楼宇经济等新兴业态聚合发展,加快现代商贸服务业集群发展、优化升级。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规模在xx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4.加快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凡达到限额以上规模并纳入统计的商贸流通企业(含大个体),市政府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县、区财政予以适当配套;县、区每净增1家限上商贸企业,市政府对所在地县、区政府予以0.5万元奖励。
5.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信息化、标准化、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为目标,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延伸农家店网络、提高连锁直营比例、拓展信息化功能。对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县区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6.加快发展社区商业。大力推进“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社区商业“双
进”工程,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商业示范社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在社区新开直营店或连锁店,凡在社区开设的购物、餐饮(含早餐工程、牛肉汤示范店)、住宿、维修、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人像摄影、保健按摩、洗染、药店等生活服务业的直营店或连锁店,经营一年以上且继续正常经营的,经营面积能满足经营需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品牌,经验收确认合格后,给予每家直营连锁店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
7.支持鼓励早餐工程建设。对配建的早餐车每个一次性奖励0.1万元,对配建的早餐亭每个一次性奖励0.3万元,对建成的大型区域性主食加工基地(早餐配送中心),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00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加快酒店餐饮发展。鼓励企业对餐饮、住宿连锁经营等方面的投资或改造。对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对新建成的三钻(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对新晋级为国家二钻(二星)、国家三钻(三星)、国家四钻(四星)、国家五钻(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凡被评为“十佳”农家乐、“x市特色酒店”、“优质服务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
9.加快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对建成的家政服务网络服务平台,除按规定申报国家和省级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现有或新办的家政服务公司,就业人员在2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符合行业标准,无不良经营记录的,补助三年,每年补助5万元。
10.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对改造为室内菜市场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改造为钢架结构大棚菜市场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社区菜市场、店(生鲜超市),每个补助1万元,蔬菜配送中心每个补助5万元。选择即将投入运营的公益性直销菜市场进行试点,由政府支付摊位租金,摊位免费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产品流通企业使用。由财政从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其蔬菜交易区按400元/平方米/年给予补助(包括摊位费和管理费)。对已在社区内建成连锁公益直销社区菜店(面积原则上在30平方米以上),由财政从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其房租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年)。
11.加快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和“便于交易”的原则,建设绿色回收站(点),城区每xx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对建成的绿色回收站(点),每个一次性补助0.5万元;对建成的加工分拣中心,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建成的区域性集散市场,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商贸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为第二召集人,下设办公室于市商务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将商贸服务业发展作为年度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商贸服务业发展。各县区也要设立相应组织机构,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商贸
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政策。
(二)强化资金支持。市财政每年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原有500万元基础上逐年递增,支持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各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市级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在符合信贷原则的情况下,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商业银行沟通,积极推荐商贸服务业建设项目,引导其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优先向市级重点优质商贸服务业项目的企业发放贷款。
(三)提供财税优惠。对在x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同意,也可实行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建各类综合专业市场、物流企业、商品会展中心和进入商业网点规划中确定的特色街、专业街、步行街内开店设场的新办企业,如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审批,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优惠。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商贸流通服务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规费予以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区举办大型商品展销会,减免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等相关规费。
(四)规范行业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消除商贸服务业与工业之间、不同所有制服务业之间在工商登记、土地使用、供水供电、税费征收、资金融通、设备进口、人员出境等方面的政策差别。对商贸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逐步实行与工业用水、用
电价格并轨。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对服务企业收费。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五)规范市场秩序。在商贸服务行业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等诚信示范活动,实施行业自律,推进商贸流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建设,推进市商务投诉举报、定点屠宰远程监控、家政服务平台三网融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伤民害民行为。
(六)营造发展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其他宣传舆论阵地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商贸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与一、二产产业互动发展的重大意义,提高企业和群众对发展商贸服务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形成发展合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服务业的发展,营造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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