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城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在实施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进行公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协助监督规划管理公示的实施。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申领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公示(简称“受理公示”)。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臵。
第五条 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前公示(简称“批前公示”):
(一)房地产及市政设施项目申领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臵、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公建配套和主要图纸(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图纸包括调整前、后的相关图纸)或模型。
第六条 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决定后公示(简称“批后公示”)。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臵、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或模型。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期限
第七条 公示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网上公示:通过“增城规划在线”网站进行公示; (二)现场公示: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臵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三)其他公示:包括新闻媒体公示和展览公示,即通过新闻媒体及举办展览等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展览公示分为增城市行政审批中心展览公示或市规划局办公大厅公示及其它展览场所公示。
具体案件可以根据公示内容、目的的不同,选择上述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受理公示仅需进行网上公示,批前公示应当进行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批后公示应当进行网上公示。
第八条 公示期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受理公示:应当自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批前公示:应当自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函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批后公示:应当自文、证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采用网上方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示期应自该建设项目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工程全部建成后通过规划验收之日止;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的,公示期限由建设科确定。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 公示反馈意见收集整理
第十条 规划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收集: (一)网上收集: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
(二)信函收集:通过信函方式收集反馈意见,由建设科负责收集。
第十一条 对受理公示或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或信函方式反馈意见。
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
式:并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作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参考因素。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进行充分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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