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混业经营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但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又潜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因而需要设置防火墙,防止风险扩散,以弥补混业经营下所带来的金融监管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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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防火墙”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分工的深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以美国、欧洲和日本为代表的世界发达国家金融业变革的事实表明,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但“混业经营”是把双刃剑,操纵不好,则会造成金融业的风险传递。1995年的“巴林银行”案以及2004年的“中航油”案。两个惨剧迫使人们痛定思痛,经过深刻地反省,人们看到了疏于对银行业兼营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可能带来的可怕后果,并得出导致惨剧发生的症结之一在于:“防火墙”的设置缺失或形同虚设。
“防火墙”的概念首次使用于1987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阿伦·格林思潘的美国官方文件中,特指“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特别是信用交易”的措施。而现在它的主要含义则是指混业经营带来的内部交易问题难以通过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予以化解,为防止在金融集团混业发展下各业务、各公司成员之间风险相互传播和向外部蔓延,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从制度安排上做出相应约束、提出相应原则、进行各种相应制度规范,以减弱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隔离风险。
二、国外“防火墙”设置的现状
西方国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大体上有三种。
1.德国全能银行混业经营体制。这种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保险销售等业务。尽管如此,德国的混业模式也不是完全不设“防火墙”,而是有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2.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的混业经营体制。即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建立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进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参与银行、证券投资活动,只从事股权投资活动。具体业务由各子公司去完成,但必须受股权控制,各子公司既受股权控制又相互按市场原则对待,在此基础上建立防火墙。
3.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的混业经营体制。即通过集团或银行在外部设立子公司,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实行混业经营。银行和证券子公司、保险子公司之间建立有“防火墙”。
三、我国“防火墙”的设置
如何设置我国的“防火墙”,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从金融控股公司型的模式中,通过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来设置“防火墙”。具体而言,一般应包含以下规制内容:
1.业务、资金和规模限制,即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及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要求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每一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管理队伍等。通过制定一定的比例限制内部资金交易,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贷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
2.机构分离,即要规定集团必须通过下属的独立法人机构来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来承担,设置身份分离和管理分离的“防火墙”。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机构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需为不同的法人,一般不允许连锁董事,但目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允许它们之间以产权关系或其他经济关系相联系而成为综合化業务集团。
3.信息交流,即要建立关于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完全的“防火墙”。由于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同属一个集团,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内部会有信息的非法流动,且不易监管。若信息“防火墙”设施不健全,金融控股集团将会利用自身优势损害普通公众客以及企业客户的利益,从长远发展角度析也不利于集团本身。
4.市场调节,即要求混业经营中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制定符合市场交易行为的规章制度,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所谓市场化管理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金融交易必须按价值规律办事,尊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
5.法律规制,即要制定规范混业经营的所有运作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检查、监督金融集团内、外部交易的条例,设置法律限制的“防火墙”。为了防止风险在金融集团内、各公司成员间相互传播和蔓延。立法者或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从制度上做出相应的约束,以减弱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隔离风险,这应该是金融监管的“防火墙”的主要含义。
四、结语
必须强调,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商业银行实践混业经营的一种组织模式选择,必须重视自身的风险防范,创建较为完善的自律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已经为我国未来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基本
框架,只要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向风险监管理念的转变,我们就能在一个更高的程度达到风险与效率的平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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