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规范设备操作,提高特种设备完好率,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管理职责分工 一、分厂(车间)是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生产设备科是公司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
二、生产设备科负责组织公司特种设备的校验、检验等合法合规手续;参与公司特种设备的检维修及质量验收;指导各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三、使用部门负责制定并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落实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管理。
四、安全环保科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管单位,对公司各单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管理要求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取得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取证、复审培训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
二、分厂(车间)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需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三、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生产设备科应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公司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验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安全仪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记录(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七)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七、锅炉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八、新进特种设备验收由生产设备科、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供应厂商应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验收人员应仔细核对,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作好记录。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如公司无法处理的,应联络供应厂商或特种设备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十、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十、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实施。
十一、公司及设备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专业应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十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十三、操作特种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操作要平
稳、准确、注意力集中。特种设备的标牌应附有警告与操作方法说明,操作时请遵照设备的操作规程及设备标牌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气瓶安全管理
一、本规定中气瓶是指生产作业活动中使用的可搬运的钢质的
压缩、溶解、液化气瓶,不包括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等大容积钢质压缩无缝气瓶和空气呼吸器。
二、气瓶安全管理属特种设备管理范畴,应满足以上特种设备管理第一至五条中的要求,并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气瓶采购
(一)应从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或充装气瓶。
(二)采购回厂的气瓶应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气瓶应退回。 1、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并分别满足《气瓶颜色标志》(GB7144)和《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的要求。
2、外表无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任一缺陷。 3、防震圈、瓶帽、瓶阀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4、在规定的检验期内:仪表气体气瓶(空气、氧气、氮气、乙炔等)每三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四、气瓶储存
(一)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内不得有地下室、地沟、暗道,不得与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一起。
(二)仓库周边10m内,严禁明火或其它热源、储存易燃物品,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并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三)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应配置温度计,温度不超过30℃,超过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并做好记录。
(四)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
(五)所装介质相互禁忌的气瓶必须分开储存,乙炔瓶严禁与氧气瓶、液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存放。
(六)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立放时要有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必须立放,卧式存放气瓶不得超过二层,并有防滚动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七)气瓶间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严禁堆放杂物。
(八)可燃易爆气瓶库房内的照明等电气设施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必须设置在库外,库房内应设置检测报警设施和防毒用具。
(九)存放时要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瓶帽,整齐排放。 (十)定期对储存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气瓶使用
(一)禁止敲击、碰撞。
(二)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三)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四)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的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现场使用距离不少于5米。
(五)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六)气瓶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瓶内气压低于0.05Mpa时,不得继续使用。
(七)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 (八)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四、气瓶的运输和装卸
(一)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标志。
(二)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三)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四)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五)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头,垛高不得超过五层(氯气钢瓶不得超过一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六)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七)运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五、气瓶充装
(一)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
器具、安全设施。
(四)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五)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六)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六、使用单位对不符规定各类气瓶应拒收、拒领,若收、领不符合要
求的气瓶,气瓶采购、验收、保管单位应认真对气瓶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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