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条件好了,盖新房住新院原本正是农民⽇⼦蒸蒸⽇上的体现,但是,⼀直以来农村对宅基地管理相对来说并不严格,出现很多村民在耕地上建房、翻盖扩建超出⾯积等情况,那么农村宅基地建房有哪些新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宅基地建房有哪些新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五⼗四条
宅基地因⾃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百五⼗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权登记。
依法利⽤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条 申请宅基地使⽤权及房屋所有权⾸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份证和户⼝簿;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地的⽂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地管理法》第六⼗⼆条
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均⼟地少、不能保障⼀户拥有⼀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永久基本农⽥,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地,由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和管理有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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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家翻盖房⼦,只要不是邻⾥闹⽭盾,村⾥⼀般不会⼲预。虽说⽐起现在的严格那时候盖房⼦⽐较⾃由,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宅基地确权到户、拆迁补偿等法律规定遇上当时建房的不合规定,损害的还是村民的切⾝权益。所以期望国家能制定并落实更加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权益的宅基地相关法规,⽼百姓⾃⼰也要加强⾃⾝的法律意识,保护好⾃⾝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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