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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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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备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事故、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设备事故指造成设备、财产损失、人员伤害,长时间中断生产或商业活动的紧急情况。

第五条 根据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故障形式及社会影响等,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

(二)600MW以上锅炉的运行因安全故障而中断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内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件断裂或起重机构坠落;

(五)客运索道上的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的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发生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和相关人员应30分钟内向机械设备部汇报,且在24小时报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应在5日内进行报出。

1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部门概述、事故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和设备损坏程度、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以及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预防次生灾害和其他应报告情况的应急措施。

2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批准事故分析报告5日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等级、事故性质、事故主要原因、采取的应急与预防措施及其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以上的设备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专人看(保)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通交通,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结束前,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移动设备、转移或毁灭相关资料、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一般事故由机械设备部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建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一般由机械设备部牵头、行政综合部等部们组成,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技术组、管理组。各组职责为:

技术小组具体负责调查事故的技术原因、取证,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事故性质、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的措施,出具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

管理团队具体负责事故管理原因的调查、取证,从管理方面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配合技术组完成事故调查技术报告;查清事故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相关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综合事故调查工作情况,汇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事故发生前检查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进行技术评估); (四)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提出建议; (六)提出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建议;

(七)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诚实、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十七条 在设备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发生设备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小组认为,需要评估经济损失,损失评估的内容至少包括:人身伤害、 疏散救援、财产损失、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所支出的费用。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应当如实提供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回答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拖延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找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事故对事故的影响,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的主要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根据当事人行为与设备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其在设备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当仅存在一个责任主体时,其承担全部责任;当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应确定主体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备事故调查组应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事故调查组织部门,经主管经理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可结束。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部门概述; (二)事故过程和事故救援;

(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备事故调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进行15日内结束。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总务部门提交。 第二十五条 行政综合部应当按照批复意见,依照规章制度,向事故部门及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实施应接受员工的监督。

综合行政部对事故部门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责任部门当事人、负责人等进行安全责任训诫教育。

第二十七条 机械设备部定期上报公司设备事故、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设备事故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行政部门负责机械设备事故的管理,机械设备部设备主管负责对设备事故的管理,应做到数据完整,报表齐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1 事故处理原则

设备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末受到处理,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

2 应注意防范事故隐患。潜在事故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就必须铲除一切事故隐患,方能防止事故重演。

3设备操作中的隐患。这主要是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各种非法操作,如超负荷运行、冒险作业、不按程序使用等。

4 维护保养中的隐患。在维护方面,主要是在操作人员的日常工

作中“三好、四会”没有到位;保养方面主要是润滑不良,日渐成疾。 5检查修理中的隐患。主要体现在设备故障检测技术差,一些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长期积累成大问题;再就是修理的质量差,仍然留有安全隐患的根苗;另外就是为了抢生产任务,设备带病运行,长期失修引发事故。

6设备内在的隐患。备件材料不合格,或者制造质量差 7 其他隐患因素。例如环境因素和操作员疏忽等。

8 事故损失计算 对事故造成损失进行统计计算,设备事故损失包括维修费用和减产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9 修复费:包括新换的备品、备件、材料及人工费等,如设备完 损坏,然后根据设备的现值进行计算。

10减产损失费:事故直接影响生产的时间×部门小时计划产量×每吨产品的利税。

第二十九条 设备事故分析

1 设备事故分析:特大、重大和较大设备事故由行政综合部经理主持,事故所在项目部、机械设备部和有关人员参加,时间安排应在事故发生和应急修复完成后一周内进行,经过分析必须查明性质、原因,明确事故损失、责任者,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2 一般事故由项目部、机械设备部主持,相关人员和各方参与分析,经过分析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者,并订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设备事故预防管理

1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每台设备都必须仔细配制和使用、维护、检修三大规程,并严格按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校验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定期维护各项监测仪器仪表,使之达到灵活可靠、认真开展点检预修工作,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2 各级生产指挥员要改变以往的繁重生产、轻设备,甚至拼设备、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超负荷和带病运行等不正常现象。

3 认真贯彻执行“点检”、“预修”制度,把每一台设备的检查点排列成表,明确检查点的检查周期、检查部位、检查内容、责任范围及落实到人并填写抽查记录。发现异常现象,该操作者应立即处理,操作者不能处理的,向维修人员和领导反映及时处理,不得拖延,如一时不能处理,作预修计划,定期处理。

4 必须认真执行设备润滑制度,各设备应绘制润滑图并编制润滑表,落实“五定”(即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根据润滑表,开展润滑工作。

5 设备操作员应该这样做“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使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6 公司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设备事故的管理,落实好“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的教育,严格督察设备管理各项规程、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部门、事故责任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事故发生部门和事故责任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2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设计、制造、检验、修理改造、使用、运行的登记、记录等技术资料、档案和其他相关证据;

3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信息和材料; 4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词;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预防工作中的设备事故或事故发生后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有给予精神和物资上的奖励,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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