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中牟县公证处
鱼塘承包合同
甲方:万滩镇娄庄村八组
乙方:
为充分利用土地,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以招标的方式将本村南鱼池两座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承包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本村南10亩水面鱼池东南角两座鱼池(东邻王鱼池,西邻台刘鱼池,北邻二组鱼池,南邻三组鱼池)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时间及起止日期:承包时间共计10年,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止。
三、承包费及付款办法:该鱼池每年承包费人民币伍仟元整,十年共计承包费人民币伍万元整。第一次付款时间:乙方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付前两年的承包费壹万元整。第二次付款时间:二零一 一年三月九日前付下年度的承包费伍仟元整。第三次付款时间: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前付下年度的承包费伍仟元整,以后依次类推。
四、承包期间乙方可以用作养鱼、种藕,也可以干整种植其他作物。
五、承包期间甲方负责农业税,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
承担。
六、承包期间乙方可以转包他人。
七、承包期间,若乙方不按规定时间交承包费,甲方可以收回鱼池另包他人。
八、承包期间不因甲方代表的变更而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承包期间,若因边界与四邻发生纠纷,由甲方出面协调解决。
十、因国家征用该地或政策变动导致合同终止,地面附属物赔偿费归乙方,土地赔偿归甲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签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中牟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零零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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