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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夜实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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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规章制度汇编 行政管理

过夜实验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发生,同时又要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过夜实验的安全实行课题组长审批,所安全保卫部门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1.常温常压反应,反应瓶不得超过500ml,可无人照看过夜,但必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2.常压加热反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无人照看过夜,但必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①反应瓶不得超过100ml;②反应温度不得超过80℃;③低沸点溶剂,油浴温度不得超过溶剂沸点10度;④反应稳定2小时后人才能离开;⑤经常检查实验设备的性能,不得带病工作。

3.有压力的反应不得无人照看过夜。

4.使用NaH、LiAlH4、NaN3等试剂可能造成危险的反应不得无人照看过夜。

5.过夜反应装置周围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放有易燃易爆试剂。 6.常温常压反应因特殊情况在17:00前没有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的可到总值班处备案(2#楼2楼分机2501)。

7.所有的过夜反应必须填写过夜单并贴在门上显眼处,过夜单必须有导师或组长签名并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导师不在可由其指定的委托人代签名,过夜单涂改无效。

8.过夜实验登记单的有效期一律当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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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恒温烘箱和冷冻干燥仪、低温循环仪等仪器过夜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课题组要经常检查仪器的性能,

10.特殊情况要报主管所长审批。

11.夜间巡查人员有权停止未经审批和备案的过夜实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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