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氛围,特制定志愿者管理方法如下:
第一条:志愿者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合法、诚信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二条:志愿者在本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及活动安排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条:志愿者的行动口号为“奉献、服务、互助”。 第四条:志愿者在服务时间内必须按本单位规定统一着装,在开展服务活动时使用有专用标志的队旗(或徽章)。
第五条:志愿者必须经过报名申请、体检合格,按程序加入本单位志愿者队伍。
第六条:志愿者服务类别主要包括:文物考古、文物.艺术品鉴赏、博物馆服务、文化遗产宣传、展览活动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的要求:
(一)以次数为单位,按每次活动进行登记归档,未参加活动的不予登记。
(二)年底按照参加活动次数进行考核,活动次数不得低于三次。 (三)活动期间如有特殊原因需跟相关负责人请假。
(四)志愿者分为三组进行管理,每组均选举一名组长,以便组
织活动。
第八条:志愿者年终考核依照参加活动及表现来评定,选出优秀志愿者被评为“五星志愿者“的称号,可获得荣誉证书及奖励。
第九条 :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和教育培训活动的权利。
(二)请求本单位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三)对本单位志愿者的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本单位的组织下开展工作。
(二)志愿者必须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智慧、技能等资源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三)参加服务文物保护志愿工作,尽职尽责,无私奉献,保证服务质量。
(四)不得以本单位志愿者的名义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者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本单位有权解除其志愿者资格。
攀枝花市文物管理所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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