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总那么1
- 第二章技术创新目标和工作任务2
第三章联盟成员4
第四章联盟技术工程和成果管理8 第五章联盟组织机构与职能11 第六章联盟经费及资产管理15 17第八章协议变更与争议处理18
附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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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联盟组织解散及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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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联盟名称
本联盟的名称是:XX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
本联盟由XX从事XXXX相关产业的企业及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自身开展的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根底,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而自愿组成的技术创新联盟组织。
本联盟在XX科技局、惠安县科技局的直接领导与管理下工作。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联合所有致力于石雕石材长远持续开展的相关企业、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本着“共同投入、联合开发、优势互补、资源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那么,以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攻克当今石雕石材产业的共同面临的技术难关,并掌握石雕石材产业的技术共性、关键和前沿核心技术为目标。积极推动各联盟单位的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化,实施抱团开展,产生聚集效应,构架合理完善、强劲有力的区域性石雕石材产业链,提升在国内外的行业竞争力,带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开展,为建立创新型的海西经济区效劳。构筑良好的石材产业开展环境,将XX石雕石材培育成国际性的石雕石材加工和贸易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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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创新目标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联盟的技术创新方向与目标
通过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姻,集中各自优势力量解决行业技术难题和掌握行业共性技术。通过共建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建立长期的技术战略联盟,同时辅助和推动石材企业通过购置专利、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多种途径,以集体的力量获取有效的技术支持,积极作好新技术引进、吸收、消化工作;希望通过本联盟建立一批石材产业专业化产学研联合开发机构,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石材骨干企业。
通过联盟内各成员的共同努力,达成以下目标:
1、 通过联盟整合行业内优势资源,提高石雕石材行业的可持续开展能力
联盟将从石雕石材行业目前的技术需求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学研工程的选题工作,并多渠道、多层面加以实施。通过开放式的联盟形式加强合作创新,整合行业科技资源、促进信息、设备等资源共享,提高行业技术创新的整体能力。突破行业内产供销和管理信息化、设备自动化水平低以及防污染技术缺乏的缺陷,从而促进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共同开展。
2、建立技术创新资源的共享平台
通过联盟的中介功能,对整个惠安县乃至XX的石雕石材产业有较强的引导与辐射作用。及时帮助联盟内成员了解国内外石雕石材需求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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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技术,认清市场开展趋势,及时调整产品开发品种,改良设备加工技术;借助于联盟,改变混乱的石材市场,形成统一有效的规X管理;整合XX石雕石材行业的信息源,实现石雕石材企业数据的有效传输和挖掘;通过石雕石材业在国内外的拓展,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XX石雕石材业的新的飞跃,同时带动我市传统产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
3、形成合理的人才交流与培养机制
通过对设备自动化及环境污染的技术更新和推广,对劳动力的需求将会有所削弱,但是对高端人才的需求是恒定不变的且越来越重要。通过本联盟,将设定一个人才交流的平台,并共同制作人才的培养机制,这是种本钱节约高效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五条 联盟的业务工作任务
搭建产业公共科技效劳支撑平台,邀请XX大学、华侨大学、XX师大、XX机械研究所等大专院校与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开展核心技术联合攻关,解决联盟成员在研发及产业化过程中的核心技术难题:
1、提高设备自动化率,降低劳动强度
〔1〕组织联盟石雕石材成员企业与机械厂合作,开发数控多功能造型机、光机电一体化异型磨抛机、悬臂式切断机、气动研磨机、切割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计算机数控技术装备。
〔2〕邀请福大专家、教授对设备进展产业技术诊断、指导 〔3〕到日本、欧美等兴旺国家学习考察 2、环境污染整治
〔1〕改良“SC聚压滤法〞技术,处理石粉泥污水。目前惠安石雕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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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粉尘污染为4-5mg/立方米,将粉尘污染值降低到2mg/立方米以下。
〔2〕与XX大学、华侨大学等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研究石材加工污水综合处理技术
3、降低噪音分贝
目前惠安石雕石材行业噪音分贝为100-150分贝,将噪音分贝降低到以下值:新企业≤80分贝,旧企业≤85分贝。
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到XX大学、华侨大学、XX师大、XX机械研究所等科研院校和有关专家教授进展有关技术创新研讨。建立技术创新和专利共享的信息渠道,共享技术创新成果;由承当国家或省级技术创新工程的成员单位提供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和带动其他成员单位申报国家或省级技术创新工程;让拥有专利技术的成员单位提供专利技术给其他成员单位共享,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规模化。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根本条件
1、自愿参加本联盟,成认并拥护本联盟协议; 2、与石雕石材领域有一定的关联;
3、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参与和承当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石雕石材产业技术创新;
4、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工程〔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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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参加本联盟的程序
1、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参加联盟的企业资料,由联盟理事会报批与登记;
2、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由联盟秘书处发批准通知书; 3、签署相关协议,联盟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九条 联盟成员职责与义务
1、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开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开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立;
2、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共同分担本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6、加大对自身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承当相应的责任;
7、在工程〔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工程〔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那么须承当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8、不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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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本联盟章程规定,及时缴纳年费。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联盟各成员权利均等,共享联盟内部各类资源,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种活动;
2、获取联盟的支持与帮助,优先享受联盟提供的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效劳;
3、经过联盟的允许,可以统一使用联盟标志,以联盟的名义举办各种业务活动;
4、联盟成员通过联盟申请确立的开发工程,其他联盟成员具有优先参与权;
5、联盟创新工程的研发及产业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非直接参与的联盟成员具有优先承受技术辐射和产品生产或配套供给的优先权;
6、联盟成员享受会员间在技术效劳、产品配套最优惠价格及其他待遇;
7、联盟创新工程的研发及产业化,在联盟其他成员不参与的情况下,主创成员单位具有另行选择合作对象的权利;
8、联盟各成员具有对本联盟理事工作情况、工程开展进度、财务使用状况的知悉权;
9、联盟成员单位在自愿和符合联盟条约的情况下,具有退出本联盟组织的权利。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任期和人数视情况定〕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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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应交的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2、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参加联盟。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违约责任
1、 联盟对成员单位下述各种行为者视为违反协议: 〔1〕不准时按额度缴纳会员费用者;
〔2〕不准时按额度缴纳研发工程应融入的资金或其他非现金类资产者;
〔3〕不履行各种子工程条款致使影响联盟整体工作进度者; 〔4〕因主观恶意对其他成员单位或联盟组织造成损害且不承当相关责任者;
〔5〕泄露联盟工程或其他联盟成员技术XX,非法使用联盟工程或其他联盟成员知识产权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者;
〔6〕严重违反国家各种法规、法令者;
〔7〕长期未能履行联盟各种决议、无故连续三次以上不参与联盟活动,失去成员单位在联盟中的作用者;
〔8〕半数以上成员单位共同认为属于违反联盟协议精神的其他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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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盟对上述严重违反联盟协议的成员单位,由理事会审议、批准,视情节分别给予优惠条件取消、经济罚款、劝其退出直至除名等处分;
3、联盟成员主动退出、劝其退出或组织除名,均不再享受本协议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承当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各种商务、技术秘密的义务;
4、离开联盟的成员对已经许可其他成员在联盟工程中使用的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
5、对联盟成员因违反协议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守约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章 联盟技术工程和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联盟合作机制构成形式
联盟单位以契约形式构成合作机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联盟工程确实立与实施
1、联盟工程的来源
〔1〕联盟成员根据企业自身开展要求,联合其他联盟成员,提出工程申请,经联盟技术委员会审议,报送理事会批准后立项;
〔2〕联盟技术委员会根据行业开展需求共同探讨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提出创新工程;
〔3〕集成联盟各成员资源优势,在政府支持与引导下,主动承接各种级别的重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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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申报名义
凡经联盟理事会审批的工程均可以联盟的名义向各相关部门或委托单位进展申报并实施。
3、签订工程合作协议
工程经理事会审批确立后,联盟各参与成员签订具体工程研发及产业化合作协议,根据资金、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市场资源等的投入确定子工程合作股份及其他相关条款。
4、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承受联盟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的监视和指导。 5、工程按上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的程序要求和管理方法进展。 6、工程报委托单位验收前,需通过联盟内部评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享用及工程研发成果管理
1、原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享用
〔1〕联盟成员在参加联盟前和在联盟工程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自身所有,其他成员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工程之外的其他用途。
〔2〕联盟组织工程研发实施和产业化阶段,如任一工程合作方需使用其他参与成员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根据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具体规定的条款〔约定X围、使用方式等〕执行。
〔3〕工程合作方和非工程合作方的其他联盟成员之间涉及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的使用,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的方式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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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1〕工程研发成果归直接参与方共同所有。各直接参与成员单位承当并完成相关职责,根据投入比例的大小,按工程具体签订的协议规定分享研发成果,无法量化的专利等其他技术成果,在协议中应明确共享的X围和方式。
〔2〕非直接参与的联盟成员需使用技术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应以优先、优惠的原那么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3〕联盟工程研发成果假设获得政府或社会扶持、赞助资金,需按专款专用原那么执行。
〔4〕联盟组织的研发工程知识产权或非专利性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工程直接参与方未经其他参与方同意,不得将其用于联盟工程之外的其他用途。联盟知识产权内容对外转让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联盟工程产业化管理
1、研发工程产业化的形式由联盟工程直接参与单位共同呈报联盟理事会审议后确定,以联盟内部实施为原那么。
2、产业化期间需要使用研发工程知识产权或非专利性技术〔如非公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按研发成果管理原那么执行。
3、工程产业化的形成、市场、效益等利益分配各参与方必须签订相关协议。
4、工程产业化假设获得政府或社会扶持、赞助资金,需按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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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那么执行。
第五章 联盟组织机构与职能
联盟设立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其负责人第一届任期一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任期和人数视情况定〕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名誉理事长假设干名,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三名、理事二十名,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名理事。理事会第一届任期一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 〔一〕理事会的职责
1、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联盟理事长、技术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 4、听取和审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5、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开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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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议事规那么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联盟协议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决定联盟“技术开发基金〞的使用; 3、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4、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三〕 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第一届任期一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不含第一届〕。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和效劳。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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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方案工程任务书等文件。联盟成员对外签署的其它文件可就具体事项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第十八条 联盟技术委员会
〔一〕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技术委员会及各专业专家技术组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三年〔经选举可以续任〕。 〔二〕技术委员会职责
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开展方向与重点工程,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2、对工程进展论证、监视、评审,根据本行业技术开展趋势,制定联盟内工程滚动方案;
3、指导工程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工程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4、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工程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5、技术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6、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开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三〕技术委员会议事规那么
技术委员会会议按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须2/3〔含〕以上委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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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2/3〔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
〔一〕 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由各联盟成员单位主管科研(技术开发)部门的一名负责人组成,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派出。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工程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秘书长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方案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二〕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方案(草案)\"; 3、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负责协助联盟技术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5、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参加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展初步审查。
6、对工程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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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三〕 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六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惠安县生产力促进中心选派,副秘书长由常务副理事长和各副理事长单位选派。秘书长向理事长和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负责。秘书长的任期不超过三年〔经选举可以续任〕。
第六章 联盟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来源
1、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包括成员交纳的会费〕;
会费的标准〔年费〕:理事长30000元、副理事长5000元、理事2000元、会员600元。
2、社会捐赠和国家、地方政府拨款资助;
国家科技经费、专项拨款、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及社会捐款等; 3、在核准的业务X围内开展活动或效劳的收入;
联盟成员会费的其它投资产生的利益,如联盟成员会费的存款利息、会费使用利息等;
4、以工程名义取得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5、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 6、创业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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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管理及使用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长依托单位设立单独账户进展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使用承受理事会的监视和盟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1、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公用办公费用由成员协商缴纳,原那么上企业应多缴,大学、科研院所少缴或免缴。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
2、工程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由联盟首批发起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开发基金,主要用于关键技术的研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承当任务的联盟单位,按照课题任务书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本钱核算,工程经费必须单独核算,每年以财务报告形式报联盟理事会审查,并承受第三方审计。通过共性技术的转化和实施,可提取一局部成果转化收入,以逐步壮大开发基金,资助会员单位以竞标的形式,开展石雕石材行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提取比例及具体执行方案由联盟理事会另行商讨制定。 3、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积极争取的国家补助经费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科研攻关内容的完成和局部关键设备的设计和研制。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方案经费管理方法进展,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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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联盟财务、资产管理
1、理事会推选担任联盟会计、出纳工作的成员单位各一个,被选单位报送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并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分别负责联盟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2、联盟按国家的规定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各种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联盟的资产、财务管理承受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承受审计机关的监视,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联盟换届时必须承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5、会计人员必须进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视。财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必须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
6、财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实际任职情况由理事会制定执行标准。
第七章 联盟组织解散及资产清理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组织解散情形
1、本联盟在以下之一情况下宣布解散: 〔1〕政府部门宣布取缔本联盟;
〔2〕遇到不可抗拒力致使联盟无法正常运转时间超过一年; 〔3〕本联盟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单位在一个月内同时提出退出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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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盟组织解散经理事会提出动议并交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最后报送XX科技局批准为终止。
3、联盟组织解散后本协议各条款的有效力自然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联盟解散资产清理
1、联盟终止前,须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2、对未完成的联盟工程根据原先协议商议处理方案,经商议无法解决的纠纷可动用仲裁机构。
3、对知识产权专利及非专利性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的清理可通过协商进展分割或制订后续共享协议。
第八章 协议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议生效与变更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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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适用:本协议以中华人民XX国法律为依据,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如果本协议与国家或省、市各级政府发布的文件或规定相矛盾,以政府文件或规定为标准执行,协议将进展相应补充、修改或说明。 2、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联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件
联盟协议签约成员〔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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