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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泉水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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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山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天然山泉水 drinking natural spring water

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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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要求 4.1水源地

4.1.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 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

4.1.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 第二区为区。在取水点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

4.2 水源水质

水源水质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度/(度) ≤ 浑浊度/(NTU) ≤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要 求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1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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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电导率[(25±1)℃]/(µS/cm) 锑/(mg/L) ≤ 砷/(mg/L) ≤ 铜/(mg/L) ≤ 钡/(mg/L) ≤ 镉/(mg/L) ≤ 铬/(mg/L) ≤ 铅/(mg/L) ≤ 锰/(mg/L) ≤ 镍/(mg/L) ≤ 银/(mg/L) ≤ 硼酸盐(以B计)/(mg/L) ≤ 盐(以N计)/(mg/L) ≤ 氟化物(以F计)/(mg/L) ≤ 耗氧量(以O2计)/(mg/L) ≤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氰化物(以CN-计)/(mg/L)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溴酸盐/(mg/L) ≤ 亚盐(以NO2-计)/(mg/L) ≤ 要 求 10-300 0.005 0.01 1.0 0.7 0.003 0.05 0.01 0.1 0.02 0.05 5 20 1.5 2.0 0.002 0.01 0.3 0.01 0.1 '.

.. 项 目 余氯/(mg/L) ≤ 亚氯酸盐/(mg/L) ≤ 甲醛/(mg/L) ≤ 汞/(mg/L) ≤ 矿物油/(mg/L) ≤ 三氯甲烷/(mg/L) ≤ 四氯化碳/(mg/L) ≤ 总α放射性/(Bq/L) ≤ 总β放射性/(Bq/L) ≤ 226镭放射性/(Bq/L) 要 求 0.05 0.01 0.9 0.001 0.05 0.02 0.001 0.1 1 1.1 ≤ 4.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菌落总数/(cfu/mL) ≤ 大肠菌群/(MPN/100mL) ≤ 霉菌/(cfu/mL) ≤ 酵母/(cfu/mL)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4.6加工工艺要求

要 求 50 3 10 10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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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应在符合GB 19304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加工与灌装。

4.6.2允许通过过滤、杀菌等处理方法;不允许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

4.6.3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灌装。 4.7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电导率按GB

17323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锑、砷、铜、钡、镉、铬、铅、锰、镍、银、硼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挥发性酚、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溴酸盐、亚盐、汞、矿物油、镭放射性、钾、钠、钙、镁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盐、亚氯酸盐、余氯、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21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水源检验

每年根据附录A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验。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生产,必须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连续3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

6.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3 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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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

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净含量、感官要求、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测。每月需对溴酸盐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6.5 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1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水质出现较大波动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

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感官指标、电导率、净含量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6.2 型式检验

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和理化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外,还应标示天然山泉水水源地山体名称;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7.1.2 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山泉水”;采用不符合本标准中3.1定义的水源生产的产品不得标注“饮用天然山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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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标签应标示饮用天然山泉水产品主要阳离子(K、Na、Ca、Mg)的含量范围。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7.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帖紧密牢固。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 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7.4.3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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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永泉山泉水生产有限公司

2016年01月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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