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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2强制性条文的实施....................................................................1
3.1基本规定............................................................................13.2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33.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33.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33.5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34
罚则................................................................................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4B(规范性附录)输电线路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6C(规范性附录)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设计部分)………………………………7D(规范性附录)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施工部分)………………………………38E(规范性附录)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51
I
前言
本规程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近年来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实践经验。
本规程收集整理国家现行有效的涉及输电线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有关质量方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全部条文,作为工程建设中执行、检查、监督的依据。在此之后发布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规程中收录的强制性条文的相应内容。
依照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范围,以《输电线路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系统地编制了《输电线路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电线路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输电线路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分别用于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验收监督管理。本规程强调了实施计划,强化了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了执行的后评价体系,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的较为完整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
1
110kV~1000kV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标准110kV~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1
范围
1.1为确保安徽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电力公司建设管理的110kV~1000kV输电线路工程,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10kV以下输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1.3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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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鼓励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DL5033送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影响设计规程DL436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T601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509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
DL/T5217220~500kV紧凑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SDJ206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Q/GDW15310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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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3.1基本规定
3.1.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3.1.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和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并把其作为勘察设计评标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监理、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和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并把其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
3.1.3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按计划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如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改正,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3.1.4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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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3.1.6专职质检员、监理工程师应持与所检查专业一致且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3.1.7作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详见附录A)和《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详见附录B)、《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详见附录C、附录D)、《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详见附录E)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3.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行政规章时,其内容不得与强制性标准内容相抵触。
3.1.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3.1.9工程建设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形成会议纪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办理许可,未按规定办理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3.1.10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1.1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设的工程,严禁通过验收,不得启动并网。3.2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3.2.1工程项目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确定本工程项目有效的四类清单(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危险因素),并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2.2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确定本工程有效的四类清单,并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2.3在工程开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会同监理单位对设备材料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实物验收,如有违反、执行偏差、遗漏情况,及时作出退货建议并报建设单位。
3.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3.3.1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
3.3.2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主设人,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审核人员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对强条执行情况作好备忘并反馈给主设人,在施工图会审前,设计项目经理应据实填写《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提交建设单位。
3.3.3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3.3.4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3.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4.1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
3
3.4.2监理单位应按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4.3施工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工程同步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签证。
3.4.4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签证。3.5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3.5.1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3.5.2单位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3.5.3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对《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和《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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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4.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以及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责令改正。
4.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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