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芳;苏潇
【摘 要】2016年12月人民银行颁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两类保险中介机构纳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主体范围.两类中介机构具备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等展业资质,在识别客户身份、发现客户异常行为和异常交易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对天津市法人保险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两类机构在天津市的业务发展情况、洗钱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基础和存在的问题,旨在为加强天津市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监管提供政策建议,促进两类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期刊名称】《华北金融》 【年(卷),期】2018(000)003 【总页数】4页(P59-62)
【关键词】保险中介机构;洗钱风险;监管对策 【作 者】杨庆芳;苏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 300040;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 30004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42 一、引言
保险中介机构指的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或咨询费的机构。保险中介是联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的纽带,可以有效地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甚至可以具有比保险公司更为完善的服务功能。2000年左右,我国正规意义上的保险中介机构开始逐步成立,经过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份额同时增长,极大地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为繁荣保险市场注入了活力。 然而,随着银行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洗钱分子开始出现将资金转向证券、期货、保险等非银行金融领域的趋势。保险中介机构作为联系客户和保险公司的中间纽带,是提供产品销售、客户服务的重要环节,是识别客户身份和发现可疑交易的第一道防线。但长期以来存在着内控机制不健全、销售误导、诚信缺失、合规基础薄弱等诸多问题,洗钱风险不容小觑。2016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颁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首次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两类保险中介机构纳入了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主体范围,填补了长期以来的监管空白。为切实贯彻“3号令”要求,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通过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现场调研等多种形式对天津市法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下文简称法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调研,了解洗钱风险现状,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工作原则和后续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二、天津市法人保险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天津市共有法人保险代理公司46家,法人保险经纪公司13家。平均资产规模2180万元,平均注册资本16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机构有32家且全部为保险代理公司,占比54.2%。具备全国展业资质的机构共有20家,占比34%;实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公司共有15家,占比25%。2015年、2016年、2017年上半年59家法人保险中介机构实现代理
/经纪佣金74200万元、121443万元、74658万元,呈快速增长趋势;共有正式员工914人,保险推销人员(非正式员工)12273人。
截至6月30日,天津市法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其中30家机构没有与寿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仅代理财险业务,占比51%;代理保险产品的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其中代理车辆保险的机构数量最多,共计51家,占比86%。
表1 天津市法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情况?
表2 天津市法人保险中介机构代理产品情况占比(以全部5 9家计算)机动车辆保险 5 1 8 6%短期意外险/意外伤害险 3 9 6 6%责任保险 3 5 5 9%企业财产保险 3 4 5 7%工程保险 1 6 2 7%家庭财产险 1 6 2 7%短期健康险 1 4 2 4%重疾险 8 1 4%定期寿险 6 1 0%分红险 3 5%投资连结险 3 5%险种类别 代销该类产品的机构数量(单位:家)
三、天津市法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工作基本情况
保险代理协议方面,天津市保险中介机构普遍采用保险公司制定的制式代理合同,抽查的渤海人寿、恒安标准人寿两家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均明确提出了反洗钱条款,要求中介机构配合保险公司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代收保费方面,59家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均具备“代收保费”的业务资质,其中41家按监管要求开立了专门的代收账户。实际操作中,36家机构实际采用将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传至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直接扣款的形式办理业务,剩余23家机构通过银行卡划转、现金收款、POS收单、微信支付等多种方式收缴客户保费至代收账户,之后统一划转至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留存方面,绝大部分机构仅能留存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行驶证复印件信息,各机构之间的内控要求差异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操作规范。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绝大部分机构仅留存客户POS刷卡单证,无法获取客户缴费银行、账号等信息。
从调研情况看,天津市保险中介机构从高管人员到基层员工对于反洗钱工作都“知之甚少”,反洗钱工作基础非常薄弱,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主要体现在:一是反洗钱工作意识淡薄,普遍存在反洗钱义务由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履行,与自身无关的认识误区;二是内控机制不健全,从59家法人机构向我行报备的内控制度看,超过八成机构存在照搬照抄法规条款,无法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实际业务操作的问题;三是岗位职责设置不合理,绝大部分机构将财务人员或办公室人员指定为大额和可疑交易分析上报人员,未明确列入公司高管、业务部门、尤其是营销人员的岗位职责;四是除津投保险经纪公司正在开发反洗钱监控系统外,剩余58家机构均通过财务人员人工排查方式发现大额和可疑交易,缺少必要的技术排查保障。 四、天津市法人保险中介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分析 (一)违规经营构成洗钱上游犯罪,成为“黑钱”来源
从天津市保险中介机构近年来实现的代理/经纪佣金看,中介机构发展快速,经营范围和展业区域呈现逐步扩大趋势,但同时存在粗放式经营、内控机制不健全、“重发展轻合规”等问题。截至2017年8月31日,天津市保监局在年度内共出具了6份处罚决定,其中有4份涉及保险中介机构,北联代理等公司因未按监管规定如实留存客户交易记录、违规使用员工个人账户向客户收取保费等问题受到处罚。结合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和违规经营案例,笔者认为中介机构的违规经营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容易给市场注入“黑钱”,天津市保险中介机构同样面临此类风险:一方面,存在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容易发生保险欺诈、误导销售等问题。
(二)作为代理中间人未尽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增加保险公司客户尽职调查难度
中介机构出于维护客户稳定的需要,普遍不希望保险公司直接联系客户,保险公司
识别客户、分析异常交易等工作需要中介机构配合完成。但从前文调研结果来看,天津市保险中介机构能够获取和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和身份资料非常有限。加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了委托第三方销售产品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但明确仍由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该项义务的责任,中介机构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的意识和动力不足。在展业压力的驱动下,存在放松客户身份识别,甚至协助不法分子隐藏真实身份的风险。
(三)代收保费模糊资金来源和性质,不利于反洗钱资金监测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的开展
“代收保费”是保险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从天津市的情况来看,有23家机构实际代收保费。保险公司现行的异常交易提取规则几乎未涉及中介机构资金来源的指标,换句话说,保险公司“默认”从代收账户划转的资金是“合法”的,资金来源真实性、合法性的识别、监测工作由中介机构承担。但中介机构为了拓展业务和方便客户的现实需要,通常疏于对资金来源的管控。2017年7月,鑫元代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独立保费代收账户”等违规行为受到天津保监局处罚,此类问题可见一斑。在保险公司普遍实行“零现金”管理,反洗钱工作机制日渐完善的环境下,犯罪分子有可能利用中介机构代收保费的业务,将“黑钱”通过现金、第三方转账等方式混入保险市场,模糊资金来源和性质。
(四)行业不良竞争和营销人员反洗钱意识薄弱容易滋生“道德风险”
目前,天津市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机构规模小,资本实力偏弱,经营成本较高,没有销售复杂产品的能力而导致业务同质化,形成低层次无序竞争的问题。如47%的机构将业务集中在低水平的车辆保险,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公司仍占到54%。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对营销员的招募粗放、随意,人员素质较差且流动性高,营销员占全体员工比率高达93%。受利益驱动在销售环节有可能不严格进行身份
审查,甚至与客户串通,以虚假身份或他人资金购买保险产品,为非法资金进入保险市场、非法转移资金提供机会,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五、加强反洗钱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指导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
一是制定、细化反洗钱内控制度,将具体要求融入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内部合规问责和绩效考核机制,改变目前制度和业务“两张皮”,制度空洞化、形式化问题;二是构建合理的反洗钱组织架构体系,将公司高级管理层、业务管理部门、销售部门、技术部门等纳入反洗钱履职范围,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尤其是营销人员的工作职责,树立反洗钱工作是全员性义务的正确理念;三是配备必要的系统支持,指导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客户结构、代理产品情况进行系统建设,或更新、升级现有系统,增加交易数据提取、汇总、异常交易预警等功能,从技术层面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排查,实现系统监测和人工识别双重保障。
(二)以贯彻落实“3号令”为契机,着力落实反洗钱三大核心义务
一是强化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改变关系户、老熟人没风险的惯性思维,如实登记、留存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和身份证件,按照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及时、完整移交客户身份资料;二是完整记录客户交易过程,明晰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尤其是建立代收账户收取客户保费的机构,应鼓励客户尽量采取银行卡转账交易方式并留存开户银行、卡号等信息,对于采取现金、POS机刷卡、微信转账等风险较高方式缴费的客户应做好监测分析,发现可疑及时上报;三是做好大额现金监测上报和异常交易识别分析,防范客户利用中介机构进行资金拆分,模糊客户身份和资金性质等风险。
(三)以保险公司监管为抓手,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一直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反洗钱工作体系,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专业素养较强。加上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
构开展业务时处于强势地位,具有合作机构选择、协议条款谈判、佣金提成等方面的话语权。监管部门可以以保险公司监管为抓手,通过强化保险公司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强和提高中介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在建立代理关系时,严格审查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二是展业过程中,要求中介机构配合保险公司完成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等工作;三是将保险公司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项目,加强考核问责。 (四)大力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反洗钱履职意识和能力
天津市保险中介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建议监管部门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力度:一是建立洗钱风险防控意识,通过案例讲解、洗钱手法剖析等使机构认识目前国际国内的洗钱风险形势和保险行业的洗钱风险特征;二是加强政策宣导和解读,引导机构正确认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意图和实操要求;三是指导机构建立包括高管人员、业务人员、营销人员、新员工在内的多层次、全覆盖的培训机制,对机构自行开展的各类培训予以政策支持。
(五)建立监管部门协作机制,发挥监管合力
一是建立人民银行和保监部门间合作监管机制,结合双方在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审核、日常经营管理、反洗钱监管检查、洗钱线索调查等不同资源,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形成优势互补,避免监管真空,发挥监管合力。二是搭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高效使用政务数据,在合规保密的前提下,共享中介机构反洗钱工作基本情况、重要经营情况、违规处罚情况、负面新闻舆情等信息,避免机构重复报送数据,监管部门重复检查、重复统计等资源浪费,提高监管效率。三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政务调研、专项整治行动,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解决难点、重点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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