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实⾏农村村民⼀户⼀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为(⼆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为(三分);⼭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四分)。
随着耕地⾯积的减少,建设⽤地的不断增加,国家⼟地的利⽤率越来越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随意侵占肥沃耕地,⽤于建设住房,为合理利⽤国家⼟地资源,有效遏制浪费、不合理购买建设住房的问题。各省都出台了⼀系列管理办法。那么,管理办法到底是什么?接下来,律图⼩编为您将管理办法整理在这⾥。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根据国⼟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陕西省特制订以下办法:
⼀ 、⽬的: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适⽤范围:全省⾏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地。三、执⾏单位: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作。四、具体管理办法及规定:
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
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地利⽤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3、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或以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资源⾏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建设⽤地使⽤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各级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地登记证书⼯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5、严格实⾏农村村民⼀户⼀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为(⼆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为(三分);⼭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民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积审查⽤地。
6、农村宅基地占⽤农⽤地应纳⼊年度⽤地计划。占⽤农⽤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积挂钩,县(市、区)国⼟资源管理⾏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地转⽤指标⽤于农民住宅建设。
7、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地转⽤计划指标,于每年6⽉30⽇以前,⼀次性向省、设区市⼈民申请办理农⽤地转⽤审批⼿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8、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村内空闲地和未利⽤⼟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10、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使⽤宅基地:(⼀)申请的户主是达到的完全民事⾏为能⼒⼈;
(⼆)按《》(2021.1.1⽣效)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三)经县级以上⼈民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或为防御⾃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五)符合县级以上⼈民规定的其他条件的。11、村民有下列情况之⼀的,不得安排宅基地:(⼀)⼀户已有⼀处符合规定⾯积宅基地的;(⼆)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已迁出的);(四)县级以上⼈民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少有⼀个⼦⼥与其⽗母共同占⽤同⼀处宅基地。12、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权应该按下列程序办理: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组或村委会提交书⾯申请。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
(⼆)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内对申请资料进⾏核实,并将申请⼈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七⽇;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户,应如实填写由县(市、区)统⼀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并报辖区国⼟资源所;
(四)辖区国⼟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五个⼯作⽇之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民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资源所上报县(市、区)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县(市、区)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个⼯作⽇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民批准;(六)批复下发后,应将县(市、区)⼈民审批结果在申请⼈所在村组进⾏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七)公告期结束之⽇起⼗五⽇内⽆异议的,辖区国⼟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员按照批准的⾯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地⽅位四⾄,并做好现场⼯作记录;
(⼋)村民住宅建成后,辖区国⼟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员,实地对照检查。是否按照原批准⾯积和要求使⽤⼟地。13、经县(市、区)⼈民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年内必须进⾏建设,基建完⼯后60⽇向县(市、区)国⼟资源⾏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地使⽤权登记,颁发《集体⼟地建设⽤地使⽤证》。
14、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转让、等原因造成集体⼟地使⽤权变更的,当事⼈应当⾃变更之⽇起三⼗⽇内,向县(市、区)国⼟资源⾏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地使⽤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地建设⽤地使⽤证》。
15、集体⼟地使⽤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到通知之⽇起三⼗⽇内,向县(市、区)国⼟资源⾏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地使⽤权,缴回原宅基地使⽤权⼈的《集体⼟地建设⽤地使⽤证》。
16、有下列情况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可以申请收回⼟地使⽤权:(⼀)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三)不按照批准⽤途建设使⽤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和已失去居住使⽤价值的房屋占⽤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权的,对⼟地使⽤权⼈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权应召开村民⼤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权报告,附具相关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以及⾏政处理的相关⽂书等,报送辖区国⼟资源所;
(⼆)辖区国⼟资源所在县(市、区)⼈民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审核,报县(市、区)国⼟资源⾏政主管部门;(三)县(市、区)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民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审查,按照《》的规定或按利害关系⼈的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民审批;
(四)宅基地使⽤权收回决定批复,由辖区国⼟资源所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
(五)宅基地使⽤⼈应当在宅基地使⽤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起三⼗⽇之内,主动到县(市、区)⼈民国⼟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地登记。
18、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和第⼗五条规定审批宅基地或者发放集体的主管⼈员或直接责任⼈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根据《关于违反⼟地管理规定⾏为⾏政处分暂⾏办法》进⾏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三条 宅基地使⽤权的取得、⾏使和转让,适⽤⼟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便是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此管理办法致⼒于解决农民建房难的问题,以及规范管理宅基地的使⽤。此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做了详细⽽全⾯的规定,从执⾏⽬的、执⾏单位以⾄于具体的使⽤,以及、流程甚⾄处罚措施,都做了⾯⾯俱到的介绍。以上便是⼩编对此问题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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